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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换届指引
时间:2019-09-09 09:25

  一、换届筹备工作(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换届筹备工作组)

  1.召开理事会。原则上应当在到届前(即证书到期前)提前3个月至半年开始准备换届选举工作,讨论有关换届事宜:①本届工作报告、财务报告;②章程是否修改;③名称、住所是否变更;④拟定的组织机构人选名单(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⑤是否设立分支机构;⑥是否设立常务理事会;⑦制定(或修订)本会会费标准草案和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⑧换届选举办法;⑨根据《章程》的规定确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少于150个的,应采用会员大会的形式召开,会员数量超过150个的,可采用会员代表大会的形式召开。社会团体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应根据地域分布、行业类别、代表性确定会员代表比例,会员代表具体数额按下列规定确定:(一)会员数150个以上3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100个;(二)会员数301个以上5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150个;(三)会员数501个以上10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200个;(四)会员数1001个以上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300个。);⑩形成本次理事会《会议纪要》。

  2.需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换届前3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人离任审计申请(纸质版提交至体育路2号601室,联系电话:5307662),由登记管理机关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法人离任审计。  

  3.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换届报告。提交相关材料:①本届工作报告、财务报告;②理事会会议纪要;③拟定的组织机构人选名单(会长-法定代表人附其身份证复印件、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④章程修改草案;⑤会费标准草案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内部规章制度;⑥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议程;⑦换届选举办法;⑧名称、住所变更情况;⑨社团会员登记情况;⑩应参加换届大会的会员名单等。★业务主管单位另有要求的,按照要求提交。  

  4.党政领导干部、离退休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需事先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退(离)休干部兼职有关文件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手续。属于党政领导干部届满后继续兼任的,需重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按照市委组织部要求,现职干部无论级别,在社团兼职理事及以上职务及名誉职务,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方可兼职,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须与本职业务工作相关。

  5.取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换届的批复后,按会议议程将相关事项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社会团体一般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前15天将大会议程、大会选举办法、会员花名册等会议材料报登记管理机关(电子版发邮箱:mzj_mjzzglj@xm.gov.cn) ,联系电话:7703750、7703751。

  二、召开换届大会

  社会团体一般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前7天将会议时间、议程、地点、会议材料报登记管理机关(电子版发邮箱:sgj5307668@163.com,联系电话:5307668) 和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视情况参加会员(代表)大会,进行现场监督指导。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不得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    

  三、换届后变更备案

  社会团体换届产生新一届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后,无论是否发生人员、职务变动,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负责人变更备案手续。

  换届后备案:请登录厦门市民政局网站(http://mzj.xm.gov.cn/)进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填报,在工作人员指导通过后将辅助生成申报材料,再向民政局窗口(云顶北路84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D厅综合咨询/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纸质备案材料。

  四、注意事项    

  1.章程的修订及核准。社会团体确需对章程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在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前,书面征求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意见。   

  社会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章程核准。未经核准的章程,不作为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依据,社会团体不应擅自发布。    

  2.党政机关退(离)休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退(离)休领导人员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须由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批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同意后方可兼职。    

  根据中央组织部、省委组织部相关规定,退(离)休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荣誉职务、顾问、常务理事、理事等非领导职务),应符合以下规定:   

  (1)退(离)休干部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应与其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且所兼任社会团体职务不得超过1个,在同一个社会团体兼职不得超过2届;    

  (2)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3)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4)经批准兼职期间,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不得要求提供专用办公用房、车辆等。   

  3.社会团体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社团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任职年龄距离上限(70周岁)不足一年的不再作为负责人的候选人。届内达到最高任职年龄的社会团体负责人,一般应退出领导职位。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按照《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厦民[2016]232号)执行。

  4.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任职。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须由章程明确的负责人担任,同时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拟任人选如果已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应事先解除已经担任的法定代表人职务。法定代表人人选不是章程明确的负责人的,或者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5.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事先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社会团体应当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换届。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   

  6.组织机构的设置结构。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且为单数;有设常务理事会的,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且为单数;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有设常务理事会的,不超过常务理事的1/2。  

  7.规范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管理。社会团体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时,不得采用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会费收取应该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执行会费收支公开制度。社会团体应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 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执行。

  附件:1.社团换届大会议程安排表

  2.申请换届的报告模板

  3.理事会财务报告(示范文本)

  4.1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4.2 章程修改说明

  5.社团换届选举办法模板

  6.监票人等候选人

  7.第x届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

  8.第x届监事会候选人推荐名单

  9.1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9.2会费标准表决投票单

  10.1理事会负责人人选名单模板

  10.2理事会负责人选票模板(行业协会)

  10.3监事长选票模板(行业协会)

  11.第x届常务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

  12.名誉会长推荐名单

  13.副秘书长推荐名单

  14.总顾问、高级顾问、顾问候选人推荐名单

  15.监事长候选人推荐名单

  16.会员花名册

  17.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申请表

  18.财务财产管理办法

  19.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审批表

  (处级以上使用)

  20. 在职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处级及

  以下使用)

  21. 退(离)休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备案表(处

  级及以下使用)

  22. 退(离)休干部在社团兼职备案表(处级以

  上使用)

  23.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4. 理事会会议纪要模板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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