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换届筹备工作(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换届筹备工作组)
1.召开理事会。原则上应当在到届前(即证书到期前)提前3个月至半年开始准备换届选举工作,讨论有关换届事宜,主要包括:①本届工作报告、财务报告;②章程是否修改;③名称、住所是否变更;④拟定组织机构人选名单(法定代表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⑤是否设立分支机构;⑥是否设立常务理事会;⑦制定(或修订)本会会费标准草案和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⑧换届选举办法;⑨根据《章程》的规定确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⑩形成本次理事会《会议纪要》。
2.拟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于换届30日前向市民政局提交法人离任审计申请(纸质版提交至体育路2号601室,联系电话:5307662),由市民政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法人离任审计。
3.有党政领导干部、离退休干部拟在社会团体兼职的,需事先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退(离)休干部兼职有关文件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手续。属于党政领导干部届满后继续兼任的,需重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4.根据理事会审议通过情况,拟定章程修改草案、换届选举办法、大会议程、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候选人名单等换届选举材料。(具体格式请参考附件)
5.社会团体一般应于换届大会30日前将换届选举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后再报送市民政局接受指导监督。(市民政局邮箱:mzj_mjzzglj@xm.gov.cn,联系电话:7703750、7703751。)
二、召开换届大会
社会团体一般应于换届大会7日前以适当的方式将换届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议程通知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和市民政局(市民政局邮箱:zhouyjun@126.com,联系电话:5307668)。换届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可召开(以会员代表大会形式召开的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不得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
三、换届后变更备案
社会团体按照“一届一备”的原则进行备案。即社会团体换届产生新一届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后,无论是否发生人员、职务变动,均应按照规定及时到市民政局办理负责人变更备案手续。
换届后变更备案办理:请登录厦门市民政局官方网站(http://mzj.xm.gov.cn/),点击进入“厦门市社会组织信息系统”进行网上辅助填报,填报通过后将生成变更登记或备案材料,将材料按要求完成签字盖章后,提交市民政局窗口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并更换法人登记证书。(市民政局审批窗口受理地址: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D厅综合咨询/综合受理窗口)
四、注意事项
1.会员数量少于150个的,换届大会应采用会员大会的形式召开,会员数量超过150个的,可采用会员代表大会的形式召开。社会团体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应根据地域分布、行业类别、代表性确定会员代表比例,会员代表具体数额按下列规定确定:①会员数150个以上3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100个;②会员数301个以上5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150个;③会员数501个以上10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200个;④会员数1001个以上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300个。
2.按照市委组织部要求,现职干部无论级别,在社会团体兼职理事及以上职务及名誉职务的,均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后方可兼职,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须与本职工作相关;
党政机关退(离)休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退(离)休领导人员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须由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批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同意后方可兼职。根据中央组织部、省委组织部相关规定,退(离)休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荣誉职务、顾问、常务理事、理事等非领导职务),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退(离)休干部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应与其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且所兼任社会团体职务不得超过1个,在同一个社会团体兼职不得超过2届;
②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③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④经批准兼职期间,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不得要求提供专用办公用房、车辆等。
3.社会团体负责人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70周岁,任职年龄距离上限(70周岁)不足一年的不再作为负责人的候选人,届内达到最高任职年龄的社会团体负责人,一般应退出领导职位。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按照《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厦民[2016]232号)执行。
4.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须由章程明确的负责人担任,同时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如果已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应事先解除已经担任的法定代表人职务。法定代表人人选不是章程明确的负责人的,或者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市民政局不予受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5.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须按照章程规定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其中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直接报请市民政局批准。社会团体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6.社会团体理事会负责人一般配置有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理事会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未设常务理事会的,理事会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理事人数最多不超过会员数的1/3(且为单数);有设常务理事会的,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为单数),理事会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设有监事会的,配置监事长1名。
7.社会团体应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报时向市民政局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会费收取应该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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