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备注/文号:厦民规〔2021〕3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8-30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通知(政策解读材料)
    时间:2021-08-30 17:20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部署,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等规定,进一步巩固提升兜底保障成果,经市政府同意,对《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10号,以下简称《保障办法》)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11号,以下简称《核对办法》)部分内容予以修订完善,由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通知》(厦民规〔2021〕3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部署,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巩固提升兜底保障成果,让发展成果最大限度地惠及中低收入群体。

      三、范围期限

      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与《保障办法》和《核对办法》保持一致。

      四、主要内容

      贯彻落实民政部和省民政厅要求,借鉴上海等地经验做法,总结提升实施经验,对《保障办法》和《核对办法》部分内容予以完善。

      (一)《保障办法》修订完善内容。从三个方面扩大保障范围,一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全在本市,但其中至少有1名为本市户籍的,可按家庭户提出申请;二是部分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等),纳入可以单独申请低保重病病种范围;三是新增不予认定的排除情形,“实际拥有2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在当地住房困难标准面积2倍及以上”,增加“(不含拆迁安置后家庭住房总面积超出安置标准部分不超过1人住房安置标准的)”。

      (二)《核对办法》修订完善内容。从四个方面放宽认定条件,一是加大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收入扣除,由“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收入不超过最低工资部分”,调整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的收入”;二是加大老年人抚养义务豁免,无法律文书,法定义务人属重度残疾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无论是否共同居住,均不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三是提高赡养(抚养)费起算标准,由“高于本市低保标准2倍”开始计算,调整为“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开始计算;四是加大弱劳力就业成本扣除,由“最低工资标准的30%”,调整为“最低工资标准的50%”。

      五、关键词诠释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依申请人授权,依托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相关金融机构的数据联网机制,对申请人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等状况进行信息化查询核对。成年重残、重病对象单独申请低保,家庭财产仅限于认定本人及配偶名下的。

      重病情形:一是患恶性肿瘤、急性白血病、尿毒症、先天性心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部分精神病病种;二是申请前6个月(按有利申请人原则也可按12个月)个人自付部分超过家庭收入的40%;三是申请前6个月个人自付部分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尚未痊愈仍需进行治疗的患者,且家庭人均收入、金融资产均符合第三档的。

      赡养(抚养)费计算:老年人申请低保,成年子女可以不作为共同申请人,但需要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计算赡养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的抚养费,没有协议和判决书的,需核对法定抚养人名下收入、财产。无法律文书,法定义务人属重度残疾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无论是否共同居住,均不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

      上年度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20年度我市为36491元,每月平均为3041元。法定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不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在规定期限内,扣除医疗、教育等刚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的总和,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所得到的平均数。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简称低保标准,2021年为每人每月850元。低保家庭,按照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差额发放月低保金;单独纳入低保的重残、重病对象,本人可支配收入低于同期本市低保标准的,全额发放月低保金;本人可支配收入在同期本市低保标准1~2倍(含1倍、2倍)的,按低保标准的40%发放月低保金;本人可支配收入高于同期本市低保标准2倍的,不发放月低保金。

      就业成本扣除:一般群众,按劳动就业收入30%或者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除(就高扣完为止);残疾人,先扣除劳动就业收入30%,再按一般群众扣除,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收入全部不计算。

      教育刚性支出扣除:子女教育刚性支出超过低保月标准24倍的,按低保月标准24倍予以扣除;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缴纳金额扣除。

      六、联系电话

      思明区民政局:5862787

      湖里区民政局:5722373

      海沧区民政局:6055893

      集美区民政局:6665700

      同安区民政局:7108980

      翔安区民政局:707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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