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0110-02-02-2026-002
- 发布机构:厦门市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2-03
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根据《福建省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厦门市红色文化遗存专家库管理办法》,现予印发执行。
厦门市民政局
2026年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红色文化遗存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加强厦门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管理、研究与利用,规范红色文化遗存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决策咨询、论证评审、技术指导、学术研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福建省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库的组建以及红色文化遗存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聘任、邀请、使用、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 【专家定义】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经市民政局审核聘任的熟知红色文化遗存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相关领域取得一定研究成果的专家学者。
第四条 【遵循原则】专家库实行全市“集中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管理部门】市民政局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统筹专家库的组建,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制度,组织做好专家征集遴选、动态管理和评价监督工作。
第二章 专家入库与出库
第六条 【基本条件】入库专家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工作务实,具有强烈的责任心;
(二)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三)年龄不超过75周岁,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热心红色文化遗存工作,有时间和精力参加并完成红色文化遗存咨询、认定和研究等工作;
(四)熟悉红色文化遗存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比较了解中共党史、厦门红色资源等情况,具有党史、红色文化资源研究等工作经历。
第七条 【入库方式】专家入库采用主动邀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一)主动邀请。市民政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主动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经专家本人同意后予以公示入库。确因工作需要紧急入库的,可先入库再予以公示。
(二)单位推荐。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可推荐本领域专家入库,专家所填信息真实性由推荐单位负责,经市民政局审核合格后按专家入库程序入库。
第八条 【入库流程】专家入库程序:
(一)资格审核。市民政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核;
(二)入库公示。经市民政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对拟入库专家名单在市民政局官网予以公示,公示期5天。对公示的专家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民政局实名反映,逾期或匿名异议不予受理。市民政局对异议进行核实,做出处理决定;异议处理决定在异议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专家本人;
(三)专家入库。经公示无异议的专家可进入专家库。
第九条 【专家出库】入库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出库处理: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
(二)接受邀请后无故缺席3次;
(三)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
(四)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五)列入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2次;
(六)其他不适宜担任评审专家的情形。
第十条 【出库程序】专家出库程序:
(一)专家主动出库。专家可直接向市民政局申请出库,出库后不再作为厦门市红色文化遗存专家库成员,并不得以厦门市红色文化遗存专家库专家成员的名义开展活动。
(二)取消专家资格。对于专家有第九条所列情形的,由市民政局核实相关情况后,取消专家资格并作出库处理同时收回聘任证书。该专家在被取消资格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第十一条 【聘期管理】专家聘任期五年,由市民政局印发聘任专家文件。
第十二条 【续聘程序】专家聘任期满后,征求本人同意,市民政局根据专家综合情况进行续聘。如不再续聘,则聘任关系终止。
第三章 专家使用
第十三条 【使用方式】专家库在全市范围内使用,使用单位在开展以下红色文化遗存相关工作时,根据工作需求,采取特邀方式,从专家库中按一定的条件、数量选定专家,组成专家组。
(一)红色文化遗存认定、定级、保护的评审与论证;
(二)红色文化遗存保护规划、修缮方案的评审与论证;
(三)红色文化遗存研究、展示、利用项目的咨询与评审;
(四)红色文化遗存相关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验收;
(五)红色文化遗存领域重大课题研究、标准制定的咨询与评审。
第十四条 【特邀程序】邀请专家时应充分考虑专家结构的平衡性、来源的多样性、专业的互补性,综合考虑专业跨界、年龄结构。
(一)设定条件。使用单位提出专家使用事由,提出邀请专家的要求,由使用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确定专家。使用单位负责与候选专家联系,最终确定参加评审专家名单。若确定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人数未达到要求人数时,不足部分再按1:1的比例补充邀请。
第十五条 【费用支付】专家评审费用按照“谁使用谁支付”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支付,支付标准可参照厦门市社科类课题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专家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专家职责】专家职责
(一)为厦门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政策法规、发展规划、工作标准等的制定提供咨询服务,参与研究和制定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相关政策;
(二)参加红色文化遗存的认定,修缮保护等项目方案的评审、验收等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指导和评估意见;
(三)对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工作中的重大复杂问题进行调研和分析,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
(四)参与厦门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专家权利】专家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专业性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二)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领域的评审活动;
(三)具有评审结果的知情权;
(四)个人信息等得到保护;
(五)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务报酬;
(六)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专家义务】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进行独立评审;
(二)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民政、财政或监察等部门报告;
(四)准时参加评审活动,如无法参加应提前告知相关部门;
(五)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六)有第十九条任一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
(七)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个人基本信息,配合专家库组建单位的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回避机制】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在评审项目相关单位任职或担任常年顾问;
(二)与评审项目相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亲属关系;
(三)与评审项目相关单位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活动公平、公正性的关系。
评审项目相关单位包括项目申报单位及其下属单位、承建单位、代建单位或投建单位等。
第五章 专家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评审活动监督】市民政局对专家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违反评审纪律和有关规定等行为的,应当终止该专家的评审活动,必要时重新组织评审。
第二十一条 【专家不良行为界定】专家存在下列行为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故意隐瞒个人情况,不执行主动回避制度;
(二)不遵守评审原则,委托他人代评;
(三)在评审过程中向评审组织单位提出无理要求,或拒不接受合法、合理的解释和提醒;
(四)违规向他人透露与评审有关的实质性信息,包括项目信息、专家名单和评审意见等;
(五)对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不予协助配合;
(六)其他被认定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社会监督】项目申请人、参与者及其他知情人发现专家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实名向市民政局举报,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市民政局应当受理并及时处理相关举报。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责任】使用单位有责任和义务保障专家信息的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的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 【违规行为处理】市民政局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终止评审资格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办法解释权】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办法施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厦门市红色文化遗存专家推荐表
附件
厦门市红色文化遗存专家推荐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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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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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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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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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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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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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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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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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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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及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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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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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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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证书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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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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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被推荐人的工作经历、专业特长及研究成果(200字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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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内参与的红色文化遗存相关课题研究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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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推荐人承诺 |
本人以上填写内容真实,愿意参加厦门市民政局红色文化遗存相关工作,并遵守厦门市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其他相关规定。 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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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单位 审核意见 |
我单位同意推荐其入选厦门市民政局红色文化遗存专家库,若被聘任,同意其参与厦门市民政局红色文化遗存相关工作。 单位审批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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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1.表格填报须字迹清楚;2.照片为近半年免冠一寸蓝底照;相关证书和经历,请推荐单位负责核实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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