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0110-02-02-2025-036
- 备注/文号:厦民〔2025〕129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9-26
各区民政局,各慈善组织: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政策,进一步规范慈善资金管理和使用,确保慈善资金安全,维护慈善事业公信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慈善组织应当依法依章程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和会计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规范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捐赠票据。
二、慈善组织接受捐赠、使用资金应符合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慈善活动(项目)一般由慈善组织自行组织实施,确需交由其他组织执行的,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择合作(执行)方,签订合作(执行)协议,并跟踪监督慈善活动(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收集、保管资金使用明细。
四、慈善组织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应符合《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号);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还应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行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的有关规定。
五、慈善组织开展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应严格遵守《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62号)的有关规定,在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中明确相关事项,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六、慈善组织的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应根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民政部令第61号),通过“慈善中国”平台(https://cszg.mca.gov.cn)依法真实、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上级如有新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厦门市民政局
2025年9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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