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0110-02-02-2025-032
- 备注/文号:厦民〔2025〕95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7-01
各区民政局、教育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卫健局、应急局、残联,市医疗保障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推动社会救助由单一物质救助向“物质+服务”综合救助模式转变,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服务类社会救助试点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市服务类社会救助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制定《厦门市服务类社会救助清单(试行)》,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司法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厦门市应急管理局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7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服务类社会救助清单(试行)
厦门市服务类社会救助清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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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别 |
序号 |
服务项目 |
对象范围 |
服务内容 |
服务标准 |
供给主体 |
照护 服务类 |
1 |
巡访探视 |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
提供定期入户探访、电话巡访、视频访视等服务,及时发现需求、回应诉求、解决急难愁盼问题 |
参照《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规范》(GB/T43153-2023)《福建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按照《厦门市社区公益性养老服务基本要求》(DB3502/T091-2022)《厦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执行 |
民政部门、受委托的服务提供方 |
有需求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等低收入对象以及临时遇困人员 |
重点对有需求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重残等人员提供定期入户探访、电话巡访、视频访视等服务,及时发现需求、回应诉求、解决急难愁盼问题 |
按照《厦门市社区公益性养老服务基本要求》(DB3502/T091-2022)《厦门市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实施方案》《厦门市社区老年人巡访关爱服务规范》《厦门市未成年人工作站建设指引(试行)》和其他有关探访关爱工作要求执行 |
民政等相关部门、受委托的服务提供方 |
|||
其他孤寡、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流动儿童、重病重残人员等有需求的特殊群众 |
提供定期入户探访、电话巡访、视频访视等服务,及时发现需求、回应诉求、解决急难愁盼问题 |
按照《厦门市社区公益性养老服务基本要求》(DB3502/T091-2022)《厦门市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实施方案》《厦门市社区老年人巡民政、教访关爱服务规范》《厦门市未成年人工作站建设指引(试行)》《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购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项目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其他有关探访关爱工作要求执行 |
民政等相关部门、受委托的服务提供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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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看护照料 |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
提供协助穿(脱)衣、饮食、睡眠照护、翻身、坐卧、排泄护理等日常看护和生活照料服务 |
参照《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规范》(GB/T43153-2023)《福建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按照《厦门市社区公益性养老服务基本要求》(DB3502/T091-2022)《厦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执行 |
民政部门、受委托的服务提供方 |
|
有需求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等低收入对象以及临时遇困人员 |
为半失能、失能人员提供协助穿(脱)衣、饮食、睡眠照护、翻身、坐卧、排泄护理等日常看护和生活照料服务 |
按照《厦门市社区公益性养老服务基本要求》(DB3502/T091-2022)《厦门市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实施方案》《厦门市社区老年人巡访关爱服务规范》《厦门市未成年人工作站建设指引(试行)》和其他有关探访关爱工作要求执行 |
民政等相关部门、受委托的服务提供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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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孤寡、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流动儿童、重病重残人员等有需求的特殊群众 |
为半失能、失能人员提供协助穿(脱)衣、饮食、睡眠照护、翻身、坐卧、排泄护理等日常看护和生活照料服务 |
参照《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规范》(GB/T43153-2023),按照《厦门市社区公益性养老服务基本要求》(DB3502/T091-2022)《厦门市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实施方案》《厦门市社区老年人巡访关爱服务规范》《厦门市未成年人工作站建设指引(试行)》《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购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项目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其他有关探访关爱工作要求执行 |
民政等相关部门、受委托的服务提供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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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护 服务类 |
3 |
就医陪护 |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
协助就医问诊、取药、办理住(出)院手续、申报住院护理保险等,做好相关住院护理、提供治疗陪伴等服务 |
参照《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规范》(GB/T43153-2023)《福建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按照《厦门市社区公益性养老服务基本要求》(DB3502/T091-2022)《厦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执行 |
民政等相关部门、受委托的服务提供方 |
有需求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等低收入对象以及临时遇困人员 |
协助就医问诊、取药、办理住(出)院手续、申报住院护理保险等,做好相关住院护理、提供治疗陪伴服务 |
按照《厦门市社区公益性养老服务基本要求》(DB3502/T091-2022)《厦门市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实施方案》《厦门市社区老年人巡访关爱服务规范》《厦门市未成年人工作站建设指引(试行)》执行 |
民政等相关部门、受委托的服务提供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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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孤寡、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流动儿童、重病重残人员等有需求的特殊群众 |
协助就医问诊、办理住(出)院手续、申报住院护理保险等,做好相关住院护理、提供治疗陪伴服务 |
参照《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规范》(GB/T43153-2023),按照《厦门市社区公益性养老服务基本要求》(DB3502/T091-2022)《厦门市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实施方案》《厦门市社区老年人巡访关爱服务规范》《厦门市未成年人工作站建设指引(试行)》《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购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项目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执行 |
民政等相关部门、受委托的服务提供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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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康复训练 |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
提供或帮助残疾人获得康复医疗、护理和辅助器具适配等服务,协助开展行为干预、日常生活能力、运动能力、感知觉训练等有针对性的康复训练,陪伴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户外活动等 |
参照《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规范》(GB/T43153-2023)《福建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按照《厦门市社区公益性养老服务基本要求》(DB3502/T091-2022)《厦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厦门市“十四五”残疾人康复服务实施方案》《厦门市残疾人社区康复治疗服务实施办法(修订)》《厦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厦门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
民政、残联、卫健等部门、受委托的服务提供方 |
|
有需求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等低收入对象以及临时遇困人员 |
提供或帮助残疾人获得康复医疗、护理和辅助器具适配等服务,协助开展行为干预、日常生活能力、运动能力、感知觉训练等有针对性的康复训练,陪伴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户外活动等 |
按照《厦门市社区公益性养老服务基本要求》(DB3502/T091-2022)《厦门市“十四五”残疾人康复服务实施方案》《厦门市残疾人社区康复治疗服务实施办法(修订)》《厦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厦门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
民政、残联、卫健等部门、受委托的服务提供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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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孤寡、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流动儿童、重病重残人员等有需求的困难群众 |
提供或帮助残疾人获得康复医疗、护理和辅助器具适配等服务,协助开展行为干预、日常生活能力、运动能力、感知觉训练等有针对性的康复训练,陪伴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户外活动等 |
参照《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规范》(GB/T43153-2023),按照《厦门市社区公益性养老服务基本要求》(DB3502/T091-2022)《厦门市“十四五”残疾人康复服务实施方案》《厦门市残疾人社区康复治疗服务实施办法(修订)》《厦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厦门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
民政、残联、卫健等部门、受委托的服务提供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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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护 服务类 |
5 |
健康监测 |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
提供体温、体重、血压、呼吸。心率、血糖等常规生理指数监测服务,密切关注身体健康、心理变化和精神状态,发现异常的,及时介入,引导就医治疗 |
参照《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规范》(GB/T43153-2023)《福建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按照《厦门市社区公益性养老服务基本要求》(DB3502/T091-2022)《厦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执行 |
民政等部门、受委托的服务提供方 |
有需求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等低收入对象以及临时遇困人员 |
提供体温、体重、血压、呼吸。心率、血糖等常规生理指数监测服务,密切关注身体健康、心理变化和精神状态,发现异常的,及时介入,引导就医治疗 |
按照《厦门市社区公益性养老服务基本要求》(DB3502/T091-2022)《厦门市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实施方案》《厦门市社区老年人巡访关爱服务规范》执行 |
民政等部门、受委托的服务提供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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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孤寡、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流动儿童、重病重残人员等有需求的困难群众 |
提供体温、体重、血压、呼吸。心率、血糖等常规生理指数监测服务,密切关注身体健康、心理变化和精神状态,发现异常的,及时介入,引导就医治疗 |
参照《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规范》(GB/T43153-2023),按照《厦门市社区公益性养老服务基本要求》(DB3502/T091-2022)《厦门市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实施方案》《厦门市社区老年人巡访关爱服务规范》《厦门市未成年人工作站建设指引(试行)》《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购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项目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和执行 |
民政等部门、受委托的服务提供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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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服务类 |
6 |
助餐助浴 |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
协助买菜、做饭、就餐、订餐、送餐、饮水、用药提醒、用药指导及不良反应观察等,协助做好洗漱、洗浴等个人卫生清洁 |
参照《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规范》(GB/T43153-2023)《福建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按照《厦门市社区公益性养老服务基本要求》(DB3502/T091-2022)《厦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执行 |
民政部门、受委托的服务提供方 |
有需求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等低收入对象以及临时遇困人员 |
协助买菜、做饭、就餐、订餐、送餐、饮水、用药提醒、用药指导及不良反应观察等,协助做好洗漱、洗浴等个人卫生清洁 |
参照《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规范》(GB/T43153-2023),按照《厦门市社区公益性养老服务基本要求》(DB3502/T091-2023)《厦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执行 |
民政等相关部门、受委托的服务提供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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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孤寡、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流动儿童、重病重残人员等有需求的困难群众 |
协助买菜、做饭、就餐、订餐、送餐、饮水、用药提醒、用药指导及不良反应观察等,协助做好洗漱、洗浴等个人卫生清洁 |
参照《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规范》(GB/T43153-2023),按照《厦门市社区公益性养老服务基本要求》(DB3502/T091-2024)《厦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厦门市未成年人工作站建设指引(试行)》《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购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项目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执行 |
民政等相关部门、受委托的服务提供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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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服务类 |
7 |
助行助洁 |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
提供搀扶行走、轮椅转换、出行引导、理发、剃须、剪指(趾)甲等服务,协助打扫居室、衣物洗涤、家电清洁、物品整理等 |
参照《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规范》(GB/T43153-2023)《福建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按照《厦门市社区公益性养老服务基本要求》(DB3502/T091-2022)《厦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执行 |
民政部门、受委托的服务提供方 |
有需求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等低收入对象以及临时遇困人员 |
提供搀扶行走、轮椅转换、出行引导、理发、剃须、剪指(趾)甲等服务,协助打扫居室、衣物洗涤、家电清洁、物品整理等 |
参照《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规范》(GB/T43153-2023),按照《厦门市社区公益性养老服务基本要求》(DB3502/T091-2023)《厦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执行 |
民政等相关部门、受委托的服务提供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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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孤寡、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流动儿童、重病重残人员等有需求的困难群众 |
提供搀扶行走、轮椅转换、出行引导、理发、剃须、剪指(趾)甲等服务,协助打扫居室、衣物洗涤、家电清洁、物品整理等 |
参照《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规范》(GB/T43153-2023),按照《厦门市社区公益性养老服务基本要求》(DB3502/T091-2024)《厦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厦门市未成年人工作站建设指引(试行)》《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购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项目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执行 |
民政等相关部门、受委托的服务提供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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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代购代步 |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
协助购买日常生活用品、药品、订车票、预约车辆、辅助仪器、康复器材等 |
参照《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规范》(GB/T43153-2023)《福建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按照《厦门市社区公益性养老服务基本要求》(DB3502/T091-2022)《厦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执行 |
民政部门、受委托的服务提供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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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需求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等低收入对象以及临时遇困人员 |
协助购买日常生活用品、药品、订车票、预约车辆、辅助仪器、康复器材等 |
参照《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规范》(GB/T43153-2023),按照《厦门市社区公益性养老服务基本要求》(DB3502/T091-2023)《厦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执行 |
民政等相关部门、受委托的服务提供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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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孤寡、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流动儿童、重病重残人员等有需求的困难群众 |
协助购买日常生活用品、药品、订车票、预约车辆、辅助仪器、康复器材等 |
参照《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规范》(GB/T43153-2023),按照《厦门市社区公益性养老服务基本要求》(DB3502/T091-2024)《厦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厦门市未成年人工作站建设指引(试行)》《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购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项目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执行 |
民政等相关部门、受委托的服务提供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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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服务类 |
9 |
帮办代办 |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
协助缴纳水、电、气、通讯费,取送快递、信函、物品,代办申请民政、住房、就业、医疗、教育等社会救助事项,代找钟点工、保姆等 |
参照《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规范》(GB/T43153-2023)《福建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按照《厦门市社区公益性养老服务基本要求》(DB3502/T091-2022)《厦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执行 |
民政部门、受委托的服务提供方 |
有需求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等低收入对象以及临时遇困人员 |
协助缴纳水、电、气、通讯费,取送快递、信函、物品,代办申请民政、住房、就业、医疗、教育等社会救助事项,代找钟点工、保姆等 |
参照《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规范》(GB/T43153-2023),按照《厦门市社区公益性养老服务基本要求》(DB3502/T091-2023)《厦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执行 |
民政等相关部门、受委托的服务提供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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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孤寡、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流动儿童、重病重残人员等有需求的困难群众 |
协助缴纳水、电、气、通讯费,取送快递、信函、物品,代办申请民政、住房、就业、医疗、教育等社会救助事项,代找钟点工、保姆等 |
参照《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规范》(GB/T43153-2023),按照《厦门市社区公益性养老服务基本要求》(DB3502/T091-2024)《厦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厦门市未成年人工作站建设指引(试行)》《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购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项目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以及各部门救助帮扶政策和救助帮扶项目要求执行 |
民政等相关部门、受委托的服务提供方 |
|||
关爱 服务类 |
10 |
心理疏导 |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
提供陪伴支持、谈心交流、倾听诉说、精神慰藉,心理健康筛查、心理教育、干预、咨询、辅导和诊疗服务 |
参照《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规范》(GB/T43153-2023)《福建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按照《厦门市社区公益性养老服务基本要求》(DB3502/T091-2022)《厦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执行 |
民政部门、受委托的服务提供方 |
有需求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等低收入对象以及临时遇困人员 |
提供陪伴支持、谈心交流、倾听诉说、精神慰藉,心理健康筛查、心理教育、干预、咨询、辅导和诊疗服务 |
参照《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规范》(GB/T43153-2023),按照《厦门市社区公益性养老服务基本要求》(DB3502/T091-2023)《厦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执行 |
民政等相关部门、受委托的服务提供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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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孤寡、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流动儿童、重病重残人员等有需求的困难群众 |
提供陪伴支持、谈心交流、倾听诉说、精神慰藉,心理健康筛查、心理教育、干预、咨询、辅导和诊疗服务 |
参照《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规范》(GB/T43153-2023),按照《厦门市社区公益性养老服务基本要求》(DB3502/T091-2024)《厦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厦门市未成年人工作站建设指引(试行)》《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购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项目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执行 |
民政等相关部门、受委托的服务提供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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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 服务类 |
11 |
转办转介 |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
对符合条件的提供无偿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服务;符合其他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政策条件的,及时转办转介、协助申办 |
参照《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规范》(GB/T43153-2023)《福建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按照《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厦门市社区公益性养老服务基本要求》(DB3502/T091-2022)《厦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以及各部门救助帮扶政策和救助帮扶项目要求执行 |
民政、司法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受委托的服务提供方 |
有需求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等低收入对象以及临时遇困人员 |
对符合条件的提供无偿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服务;符合其他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政策条件的,及时转办转介、协助申办 |
参照《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规范》(GB/T43153-2023),按照《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厦门市社区公益性养老服务基本要求》(DB3502/T091-2023)《厦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以及各部门救助帮扶政策和救助帮扶项目要求执行 |
民政、司法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受委托的服务提供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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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孤寡、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流动儿童、重病重残人员等有需求的困难群众 |
对符合条件的提供无偿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服务;符合其他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政策条件的,及时转办转介、协助申办 |
参照《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规范》(GB/T43153-2023),按照《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厦门市社区公益性养老服务基本要求》(DB3502/T091-2024)《厦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厦门市未成年人工作站建设指引(试行)》《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购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项目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以及各部门救助帮扶政策和救助帮扶项目要求执行 |
民政、司法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受委托的服务提供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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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资源链接 |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
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爱心人士等给予帮扶的,及时链接社会资源给予帮扶 |
参照《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规范》(GB/T43153-2023)《福建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按照《厦门市社区公益性养老服务基本要求》(DB3502/T091-2020)《厦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以及各慈善组织救助帮扶项目要求执行 |
民政、慈善组织,受委托的服务提供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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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需求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等低收入对象以及临时遇困人员 |
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爱心人士等给予帮扶的,及时链接社会资源给予帮扶 |
参照《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规范》(GB/T43153-2023),按照《厦门市社区公益性养老服务基本要求》(DB3502/T091-2021)《厦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以及各慈善组织救助帮扶项目要求执行 |
民政、慈善组织,受委托的服务提供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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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孤寡、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流动儿童、重病重残人员等有需求的困难群众 |
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爱心人士等给予帮扶的,及时链接社会资源给予帮扶 |
参照《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规范》(GB/T43153-2023),按照《厦门市社区公益性养老服务基本要求》(DB3502/T091-2022)《厦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厦门市未成年人工作站建设指引(试行)》《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购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项目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以及各慈善组织救助帮扶项目要求执行 |
民政、慈善组织,受委托的服务提供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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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 服务类 |
13 |
能力提升 |
有需求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等低收入对象 |
对有就业能力和意愿的对象提供技能培训、就业推荐等服务 |
按照《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就业困难群体实名制管理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帮扶促进困难群体增收开发困难群体人力资源意见的通知》《厦门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
民政、人社等相关部门、受委托的服务提供方 |
有照料护理需求的分散供养特困、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等 |
为辅助照料护理人员提供提升照护知识和技能、照护安全等技能培训 |
按照《厦门市养老护理人员培训规范》《厦门市社区公益性养老服务基本要求》(DB3502/T091-2020)《厦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购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项目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执行 |
民政等相关部门、受委托的服务提供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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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社会融入 |
有需求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等低收入对象 |
组织活动,促进社会交往,强化社会支持网络,协助处理个人与社会问题,帮助对象适应社会生活 |
按照《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厦门市社区公益性养老服务基本要求》(DB3502/T091-2020)《厦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执行 |
民政、教育等相关部门,受委托的服务提供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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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需求的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孤独症儿童、残疾儿童、流动儿童等特殊群体 |
通过举办社会融入活动、家长沙龙活动等,引入多样化社会资源,促进孤独症儿童、流动儿童融入社会,为孤独症儿童、流动儿童家长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指导等服务 |
参照《厦门市未成年人工作站建设指引(试行)》《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帮扶促进困难群体增收开发困难群体人力资源意见的通知》《厦门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购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项目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执行 |
民政、人社等相关部门,受委托的服务提供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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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学业提升 |
有需求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等困难家庭中的学生 |
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提供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教育资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提供个人就学补助金。 |
按照《厦门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厦门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开展对厦门市残疾人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实施就学补助(奖励)的通知》执行 |
民政、教育、残联等相关部门,受委托的服务提供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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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需求的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孤独症儿童、残疾儿童、流动儿童等特殊群体 |
对符合条件的儿童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提供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教育资助,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个人就学补助金。对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提供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等服务。 |
按照《厦门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厦门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开展对厦门市残疾人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实施就学补助(奖励)的通知》《厦门市民政局等21部门关于印发<厦门市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购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项目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执行 |
民政、教育、残联等相关部门,受委托的服务提供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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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 服务类 |
16 |
互帮互助 |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
推动社区互助合作,发展符合条件的对象成为社区志愿者、社区骨干,参与社区公共事务,近邻志愿服务,实现从“受助者”到“参与者”“助人者”的转变 |
参照《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规范》(GB/T43153-2023)《福建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按照《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厦门市社区公益性养老服务基本要求》(DB3502/T091-2020)《厦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执行 |
民政等相关部门、受委托的服务提供方 |
有需求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等低收入对象 |
推动社区互助合作,发展符合条件的对象成为社区志愿者、社区骨干,参与社区公共事务,近邻志愿服务,实现从“受助者”到“参与者”“助人者”的转变 |
按照《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厦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执行 |
民政等相关部门、受委托的服务提供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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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孤寡、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重病重残人员等困难群众 |
推动社区互助合作,发展符合条件的对象成为社区志愿者、社区骨干,参与社区公共事务,近邻志愿服务,实现从“受助者”到“参与者”“助人者”的转变 |
按照《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厦门市社区公益性养老服务基本要求》(DB3502/T091-2022)《厦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执行 |
民政等相关部门、受委托的服务提供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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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其他 |
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 |
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基本医疗、身份核查、寻亲送返、落户安置等服务 |
参照民政部《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按照厦门市救助站相关管理工作规范执行 |
市救助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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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孤寡、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为经济特别困难的个人、家庭提供康乐活动、适老化改造等服务 |
参照《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规范》(GB/T43153-2023),按照《厦门市社区公益性养老服务基本要求》(DB3502/T091-2022)执行 |
民政部门、受委托的服务提供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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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
统一投保老年人幸福安康险,保费由财政统筹安排,确保辖区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实现应保尽保;提供保险咨询、协助投保、协助理赔等服务 |
按照《厦门市老年人幸福安康险实施指导意见》执行 |
民政部门、承保的保险公司及保险经纪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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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 服务类 |
17 |
其他 |
特困、低保、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对象 |
政府财政全额资助“免申即享”“惠厦保” |
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厦门城市普惠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厦府办〔2024〕9号)执行 |
民政、医保、残联等部门 |
本市户籍残疾人 |
政府财政全额资助全市残疾人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发生意外事故可享受意外伤害身故保险、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提供保险咨询、协助投保、协助理赔等服务 |
按照厦门市残疾人团体意外险理赔相关规定执行 |
残联部门、承保的保险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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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自然人 |
政府财政全额购买巨灾保险,救助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自然人,保障因台风、地震、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损失,可获得人身伤亡、住房损失、室内财产损失等的赔偿;提供保险咨询、协助投保、协助理赔等服务 |
按照厦门市巨灾保险理赔相关规定执行 |
应急管理部门、承保的保险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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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需求的特困、低保家庭中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员 |
纳入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收治范围,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等生活照料服务,开展适合精神障碍患者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和生活技能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职业康复等康复服务。 |
参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福建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按照《厦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执行 |
民政、卫健部门,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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