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0110-02-02-2025-006
    • 备注/文号:厦民〔2025〕26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3-11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阳光收养”体系的通知
    时间:2025-03-11 11:05

    各区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中心:

      2022年以来,为加强收养登记管理,规范收养评估工作,保障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我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民政部《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福建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立足实际,积极构建孤弃儿童“阳光收养”体系,从严格规范工作流程、组建专家与机构库、建立初步筛选机制等方面入手,并依托“厦门市智慧民政一体化平台”打造收养意愿登记系统和收养评估系统,推进完善收养制度,夯实规范收养基础,为孤弃儿童回归家庭创造了条件。为进一步完善“阳光收养”体系,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民政局在公开发布被收养人信息时,应当明确收养申请人提交收养申请书期限(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受理收养申请时,应当指导收养申请人填写提交《收养申请书》《收养申请人情况登记(初步筛选评分)表》。同一被收养人符合条件的收养申请人未超过5名的,全部纳入收养评估。同一被收养人符合条件的收养申请人超过5名以上时,先对所有符合条件的收养申请人进行初步筛选,从高分到低分筛选前5名收养申请人进行收养评估。初步筛选得分并列的收养申请人,提交收养申请时间在前的优先纳入收养评估。

      二、被送养人当前寄养家庭在规定的提交收养申请书期限内提出收养申请的,在儿童福利机构确认寄养家庭身份后,经区民政局资格初审符合收养有关规定的,不参与初步筛选评分,直接将其一并纳入收养评估。

      三、区民政局确定收养评估对象后,因收养申请人初步审查不符合条件、申请材料弄虚作假、超过5个工作日仍无法联系到收养申请人,或者收养申请人自行放弃接受评估等原因,造成收养评估对象未达到5名时,由区民政局在初步筛选评分95分及以上的收养申请人中进行递补,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收养评估对象,并向市民政局备案递补情况。

      四、收养申请人评估合格且收养评估最高分并列时,根据收养申请人在系统提交收养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与最先提交收养申请书的申请人签订《融合期委托监护协议》。如最高分并列的收养申请人含被收养人寄养家庭,则优先与寄养家庭签订《融合期委托监护协议》。

      签订《融合期委托监护协议》前,如被收养人年满8周岁以上,应当征得其同意。如被收养人不同意,则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收养申请人,签订《融合期委托监护协议》。

      五、融合期内收养申请人或被收养人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或出现民政部门应终止收养程序的情形时,由区民政局在收养评估合格的收养申请人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收养申请人进行融合。    

      六、收养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纳入黑名单管理,3年内不再受理其对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儿童的收养申请。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厦门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收养评估工作的通知》(厦民〔2022〕13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收养申请书

           2.收养申请人情况登记(初步筛选评分)表

           3.取消收养评估资格通知书

      厦门市民政局

      2025年3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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