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0110-02-02-2025-003
- 备注/文号:厦民〔2025〕12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老龄办转发福建省老龄办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2-08
各区老龄办,市老龄委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实施方案》及“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福建省老龄办印发了《福建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以居民身份证替代老年人优待证工作的通知》(闽民规〔2025〕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落实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迅速动员部署。各区老龄办(民政局)要按照《通知》要求,周密制定落实方案,将相关工作要求及时限安排迅速传达到位,并加强对各办证窗口及镇(街)、村(居)的政策指导,确保相关工作人员充分掌握《通知》要求,形成上下合力、密切协同。提供相关涉老优待服务的单位,要抓紧制定证件替代方案,确保稳妥有序过渡。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区老龄办(民政局)要充分利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媒介,并指导各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居家养老服务站、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共同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各办证窗口要在显著位置发布公告,做好咨询群众的政策解释工作。各社区助老员在日常为老服务过程中,要及时将政策传达到社区老年人,提高政策的知晓度。
三、做好收尾工作。在《通知》规定的终止办理优待证期限到期后,各区老龄办(民政局)要及时协调将优待证办理事项从政务服务事项中移出,调整更新相关办事指南,收回制证钢印并按规定予以处置。尚未使用的空白证件,由各区老龄办(民政局)安排统一销毁。2025年5月7日前,请各区老龄办(民政局)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市老龄办。
附件:《福建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以居民身份证替代老年人优待证工作的通知》(闽民规〔2025〕1号)
厦门市老龄办
2025年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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