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0110-02-02-2021-034
- 备注/文号:厦民〔2021〕79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7-02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
现将《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拓展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7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拓展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创新全市养老服务工作思路和方法,整合社会优质养老服务资源,扩大家庭养老床位试点范围和覆盖面,打造智能化、便捷化、高品质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根据民政部、国家发改委《“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及《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护理型养老床位发展与监测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0〕38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奖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示范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闽民养老函〔2021〕60号)等文件,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任务目标
养老服务机构拓展居家养老服务试点的整体目标是:充分学习借鉴国内其他先进城市打造智能化全覆盖照料社区(Intelligentized All-inclusive Care Community,缩写IACC)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开展第四批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的有效做法,以“原居养老”为服务目标,以具备较强养老服务和信息化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为中心基点,整合社区医疗、康养、家政、助餐、文化、教育等优质资源,通过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的深度运用,推动将养老服务机构的专业服务延伸到老年人家中床边,开展居家监护、衰弱干预、长期照护等服务,实现“居家机构化”服务场景,让老年人足不出户即可获得专业化的机构养老服务,不断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质量,满足老年期全龄段照护需求,形成可在全市推广的运营模式和成功经验。
二、试点工作内容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主导、专业支持、家庭参与”的基本原则,有序推进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不断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质量。
1.政府主导。坚持政府保基本、兜底线作用,综合考虑我市老年人实际需求,聚焦基本养老服务,合理确定试点建设床位数量与规模,遴选连锁化、品牌化、规模化的养老服务组织,满足老年人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
2.专业支持。坚持社会力量在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与服务发展中的主体作用,有效发挥专业化、规范化、品牌化养老服务组织的优势和积极性,规范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提升服务质量。
3.家庭参与。加强宣传倡导,引导老年人及其家属积极参与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与服务,发挥家庭成员照护者作用,共同提升居家养老的功能和水平,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愿望及需求。
(二)试点范围和时限
本次试点设置市级试点项目和区级试点项目。
市级试点项目以拓展老年人家庭养老床位为主要试点工作内容,到2021年底前建设300张以上家庭养老床位。
各区可参考市级试点有关做法,结合辖区情况制定区级试点工作方案,遴选具备较好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参与区级试点。每个区安排1-2个试点项目,每个项目在2021年底前完成100张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有条件的区可以增加试点项目数量,或全面推广实施。
(三)服务对象
家庭养老床位的主要服务对象应当是居家养老且有生活照护需求的轻度及以上失能等级(含失智,下同)老年人。重点优先保障好本市户籍特困、低保、低收入家庭中有生活照护需求的轻度及以上失能等级老年人(以下简称“政府兜底保障对象”),在此基础上根据机构服务能力范围,为其他有服务需求的服务对象老年人提供社会化服务。
老年人的失能等级由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据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等级标准规范开展评估确定。服务机构需协助各区、街(镇)、村(居)开展前期筛查摸底工作,建立服务对象数据库。
设置家庭养老床位的服务对象老年人应当具有共同生活的家庭照护者,并由服务机构进行必要的照护培训。孤寡、独居等没有家庭照护者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暂不列入家庭养老床位试点服务对象,应当建议其入住机构养老。
鼓励服务机构在开展家庭养老床位服务过程中,同步为更多有需求的活力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活力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不纳入家庭养老床位的补贴范围,符合其他财政优惠政策的,依据相应政策执行。
(四)服务人员
以服务机构(含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护理员、家政服务员、医师、护士、康复师及社工为主,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科医师和社区助老员协助配合。服务机构可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整合资源、强化合作、形成合力。
服务机构应当参照养老机构养老护理员的配比标准,为设立的家庭养老床位配备必要的养老护理员。
服务机构应当与其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并为所有上门服务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五)服务标准
1.家居改造。由服务机构根据对老年人的评估情况,对老年人居住的卧室、卫生间、浴室、客厅、走廊等关键位置进行必要的适老化和智能化家居改造。安装网络信息服务系统和电子信息服务设备,包括紧急呼叫、语音或视频通话、生命体征监测、感应报警等设备,以及居住环境适老化设施(附件2-3),服务机构对安装的适老化智能化设施设备提供不少于一年质保期并负责维保。服务流程详见附件4。
2.远程监测。服务机构依托信息化系统和智能化设备将家庭养老床位纳入24小时动态管理和远程监护,通过无感式监测实时掌握老年人身体变化和上门服务情况,并提供紧急援助。经老年人及其家属同意之后,可根据需要安装联网视频通话设备。
3.服务项目。家庭养老床位参照养老机构的管理规范和服务标准,为老年人提供全天候、全方位照顾服务。主要服务内容涵盖生活照料、个人护理、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附件1)。其中生活照料服务为必备项目(至少提供3种),其他项目由服务机构根据老年人需求定制个性化服务清单。每天上门服务时间不少于1小时,每月累计不少于30小时。原则上建床服务半径在中心城区不超过15分钟路程,偏远农村地区不超过30分钟路程,确保及时响应与服务可及。
涉及个人护理、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医疗诊疗活动的服务项目,要求服务机构(含内设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师、护士、康复等专业人员,并按照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相关规定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备审核手续之后方可开展,其服务对象和居所环境也应当符合家庭病床收治条件。
(六)收费标准
由服务机构根据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和服务需求,结合服务项目、服务时间、服务频次、收费价格等设置个性化、阶梯式的服务套餐(包)。收费标准在参照当前养老服务市场同类服务价格的基础上,以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自主协商定价为主,按月收取费用,并约定好超出服务套餐(包)之外的单次服务收费方式。
服务收费应当做到明码标价、主动公示,并在服务协议中予以明确,报区民政局备案。符合财政补助条件的服务对象老年人,由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申报财政补贴,并相应扣减向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三、试点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2021年6月-7月)。完成方案制定、平台建设、队伍组建、人员培训、设备采购等前期工作。
(二)试运行阶段(2021年8月-2021年9月)。示范点开展试运行。通过实际运营,增进养老服务机构与社区各方的磨合,优化服务流程,改进服务质量。
(三)经验推广(2021年10月-2021年12月)。完成试点家庭养老床位建设阶段性任务,适时总结试点成功经验,进行经验交流和模式推广。
(四)扩大成果(2022年1月-2022年12月)。进一步完善试点工作措施,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
四、保障措施
(一)密切协作配合
市民政局牵头开展业务指导和政策指引,指导探索开展符合老年人生活习惯、经济实用、个性多样的家庭照护服务。市财政局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市卫健委协调提供有关医疗支持。各区政府和参与试点的街道办(镇政府)按照试点方案相关要求,负责抓好试点工作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具体问题。
(二)制定安全预案
服务机构应为服务对象制定风险预案,在服务前做好各项服务安全预案与事项告知,服务中严格按照机构养老服务标准开展服务,服务完成后及时听取老年人及家属的反馈意见。
(三)开展质量评估
各区政府和参与试点的街道办(镇政府)要加强对试点项目服务质量的考核评估,对试点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跟踪、监督、检查、考核,对服务对象老年人及其家属定期开展满意度调查。市民政局牵头适时组织开展全市试点成果评估验收。
经阶段性综合评估,对试点成效显著,且服务对象满意率达95%以上的市、区试点养老服务机构,由市级财政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为:截至2021年12月31日,试点服务机构建设运营不少于80张家庭养老床位的,予以30万元奖励;建设运营不少于100张家庭养老床位的,予以50万元奖励。建设运营家庭养老床位的数量,以试点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并实际开展服务、通过市养老服务监管信息平台实时上传服务数据为准。服务对象满意率由市民政局通过随机抽查服务对象、询问了解实际情况确定。
(四)强化财政支持
对纳入市、区试点项目的养老服务机构,由各区财政予以下列补贴:
1.建设补贴。本市户籍政府兜底保障对象设置家庭养老床位的,根据实际建床费用,按照每张床位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其中适老化改造补贴不超过3000元、智能化改造补贴不超过2000元。此前已享受我市居家适老化改造补助的老年人家庭,经评估无需进行二次适老化改造的,不再享受适老化改造补贴;确有必要进行二次改造的,合计享受的适老化改造补贴总金额不超过3000元。
2.运营补贴。本市户籍老年人设置家庭养老床位的,按照每人每月250元标准给予运营补贴。
3.护理补贴。本市户籍政府兜底保障对象设置家庭养老床位的,由各区根据辖区情况确定每月护理补贴标准,标准不低于入住养老机构的特定服务对象护理补贴标准。已经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老年人,不再重复享受家庭养老床位的护理补贴。
在试点期结束后,家庭养老床位相关补贴政策可以继续执行。有新补贴政策的,依据新政策执行。
附件:1.家庭养老床位服务项目清单
2.家庭养老床位适老化改造项目清单
3.家庭养老床位智能化改造设施设备清单
4.家庭养老床位服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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