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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5-05-13 17:11

  一、背景依据

  2024年3月,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6号);2025年3月,省民政厅、财政厅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闽民规〔2025〕3号),统一标准确定方法,规范标准确定程序,并要求各设区市设定合理的低保标准与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量化比例幅度区间。根据民政部、省民政厅相关通知精神,市民政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机制》),进一步完善我市低保标准调整机制。

  2023年4月,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调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当年7月1日实施,低保标准由1005元调整为1120元,已经到期。

  根据新的动态调整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调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标准》),调整我市低保标准,不断提升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目标任务

  本次拟印发的《标准》,以兜住兜准兜牢基本民生底线为目标,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稳步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让他们共享特区发展的红利,增强幸福感、获得感。

  三、范围期限

  《标准》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四、主要内容

  低保标准由1120元调整为1200元,增加80元、增幅7.1%,量化比例29.3%,占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3.0%;其他困难群体保障标准与低保标准衔接相应调整(详见附件文件)。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  方 ,联系电话:0592-2892025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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