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2024年3月,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6号);2025年3月,省民政厅、财政厅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闽民规〔2025〕3号),统一标准确定方法,规范标准确定程序,并要求各设区市设定合理的低保标准与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量化比例幅度区间。
我市现行政策规定“低保标准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42%确定,且占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比例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没有就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单独行文,没有明确与占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比例。
根据民政部、省民政厅相关通知精神,市民政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机制》),进一步完善我市低保标准调整机制,稳步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二、目标任务
本次拟印发的《机制》,将国家、省相关部署与我市实际相结合,以兜住兜准兜牢基本民生底线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低保标准确定调整机制,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稳步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让他们共享特区发展的红利,增强幸福感、获得感。
三、范围期限
《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低保标准确定调整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主要内容
《机制》从3个方面明确低保标准确定调整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低保标准确定方法。低保标准由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挂钩、与本市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衔接,转变为与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衔接。一是明确低保标准与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量化比例以30%为基准,上下浮动不超过2%;二是明确低保标准由“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42%”调整为“原则不超过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
(二)明确相关保障标准衔接。其他困难群体保障标准与低保标准衔接相应调整,一是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5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按低保标准的30%、70%、120%确定。二是60年代退职职工40%救济对象、矽肺病救济对象,补助标准按低保标准2.2倍确定。三是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生活保障标准按低保标准2.5倍确定。四是临时遇困人员,未成年人和特殊类型受助人员(家暴受助者、台胞等)按低保标准确定,成年人按低保标准75%确定(按天计算)。
(三)明确标准确定程序。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测算,需要调整的,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确定、公布。调整后的低保标准应在当年6月底前公布、7月1日起执行。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 方 ,联系电话:0592-289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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