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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民政局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材料
时间:2021-08-17 10:39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和《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民童〔2021〕31号)等规定,对标北京、深圳等出台相关政策的地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体系,确保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应保尽保。

  三、范围期限

  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四、主要内容

  (一)受理机构:儿童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申请条件:具有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

  (三)提供资料: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的相关材料:

  1.属重残的,提供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人证》。

  2.属重病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已纳入重病单列低保的,无需提供。

  3.属服刑的,提供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4.属被强制戒毒的,提供区级及以上公安或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5.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提供执行机关或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6.属死亡的,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7.属失踪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民事判决书。

  8.属失联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附件1),或提供《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附件2)和村(居)委员会出具的《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助金核查评议记录表》(附件4)。

  9.属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

  10.属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公安部门遣送(驱逐)出境的有关材料。

  以上所需材料,可以通过市社会救助服务平台核查的,申请对象可不用提供。如对核查结果有疑义的,需补充相关证明材料。

  (四)办理程序

  1.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查验。

  3.区民政部门审核确认。

  4.确认次月纳入保障。

  (五)办理时间

  一般20个工作日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区民政局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确认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同意,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确认同意,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需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决定的特殊情形申请,报区级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应当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结。

  五、注意事项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按标准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直至毕业。

  2.通知中明确了失联、非婚生子、“非亲属”关系、父母离婚、再婚家庭、拒不履行监护抚养、涉及“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继父母继子女”“再婚家庭变故”等特殊情形的认定,按照正常的办理程序执行。

  六、关键词诠释

  1.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2.重病:根据市相关部门公布的大病、地方病病种确定或符合市重病单列低保对象认定条件。

  3.服刑在押:指根据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被依法押送监狱、看守所执行刑罚,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

  4.强制隔离戒毒:指被司法或公安部门强制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

  5.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监察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拘留、逮捕、监视居住、留置等,以及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强制收治、医学留观、强制隔离等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措施,且连续实施上述措施达6个月及以上。

  6.死亡: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7.失踪: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8.失联:指与未成年人及家庭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及以上。

  9.被撤销监护资格: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10.被遣送(驱逐)出境: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1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2021年为每人每月2125元。

  七、办事机构及联系电话

  思明区民政局 电话5862849

  湖里区民政局 电话5722180

  海沧区民政局 电话6055893

  集美区民政局 电话6680135

  同安区民政局 电话7108980

  翔安区民政局 电话7889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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