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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和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0-09-09 16:47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大对困难群众帮扶保障力度的要求,积极促进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深化“爱心济困”行动,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在综合考虑疫情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影响、前期已出台政策落实成效,以及当前困难群众保障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基础上,研究提出了相关政策措施,报请市政府同意印发了《厦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和《厦门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新政策的主要亮点:

  一、整合政策文件,解决困难群众认定政策“碎片化”问题

  统一规范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四类困难群众认定条件、认定标准和保障内容,将《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厦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厦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3份规范性文件进行整合;统一衡量困难群众家庭经济状况,将家庭收入、财产分别划分为三档,并按照保障标准就高原则认定困难群众类型,构建统筹衔接、分层分类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体系。

  二、回应群众关切,解决部分困难群众保障不了的问题

  一是排除“在申请时已在本市以外地区居住一年以上的、亲友资助建房的、个体工商户的、家庭成员有出国工作的、法定义务人或低收入家庭成员拥有普通机动车的”等不予认定的情形。二是增加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为可以单独享受低保的对象。三是调整低收入家庭金融资产标准,由低保月标准48倍修改为72倍。四是作为法定义务人的重度残疾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其本人年收入放宽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加大收入豁免,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众自立

  一是“帮扶补助和抚慰捐助款物,老年人自给自足种植劳动所得,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收入不超过最低工资部分,全日制学生勤工俭学所得,困难群众首次就业第一年所取得的收入”等增加为不计入家庭收入内容。二是扣减的就业成本在原有最低工资标准的30%基础上,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增加可按劳动(就业)收入的30%扣除。三是救助家庭中有失能老人、婴幼儿等特殊对象需要照护的,可免除核算1名实际照护人非固定就业收入。

  四、优化工作流程,方便困难群众和基层工作人员

  一是下放受理审核权限,落实“就近办,马上办”,由居(村)民委员会受理,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二是完善社会救助服务平台,实行线上线下同步申请确认。三是建立信息监测预警机制,通过大数据分析,及时对有返贫风险的采取救助帮扶措施。

  新政策施行后,将达到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的低保对象“适度扩围”目标,年增加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约820万元,把疫情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降到最低。

  1.家庭收入和财产是如何分档的?

  家庭月人均收入分三档:

  第一档:低保月标准(800元);

  第二档:低保标准2倍(800×2=1600元);

  第三档:上年度可支配收入(2019年55870÷12=4656元)。

  家庭人均金融资产分三档:

  第一档:低保月标准48倍(800×48=38400元);

  第二档:低保月标准72倍(800×72=57600元);

  第三档:低保月标准96倍(800×96=76800元)。

  2.特困、低保、低收入、支出型贫困是根据什么认定的?

  没有不予认定的情形的家庭(个人),按户籍、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三要素审核认定困难群众类型。

  本市户籍:

  家庭人均收入、金融资产均符合第一档,认定为低保家庭;如同时符合无劳动能力(指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含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下同)的),无法定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为特困人员。

  重度残疾人无业靠家庭供养,或本人收入符合第一档,且家庭人均收入、金融资产均符合第三档的,认定为重残单列低保对象;重病患者个人自付部分超过家庭收入的40%或者大病保险起付标准(25474元),尚未痊愈仍需进行治疗的患者,且家庭人均收入、金融资产均符合第三档的,认定为重病单列低保对象;国家统招全日制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或者接受学前3年教育的儿童,且家庭人均收入、金融资产均符合第二档的,认定为因学单列低保对象。

  家庭人均收入、金融资产均符合第二档,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非本市户籍:

  外来务工人员、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因病(伤)、因残、因学等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且家庭人均收入、金融资产均符合第二档,认定为支出型贫困家庭。

  审核认定部门应定期对困难群众进行核查,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每半年核查一次;遵循本人意愿,按照认定标准调整认定困难对象类型和保障金额。

  3.不予认定的情形有哪些?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或者拒绝从事生产劳动的;

  (二)拒绝履行申请手续、配合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按规定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的;

  (三)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承诺严重不实的;

  (四)家庭财产状况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不含摩托车、残疾人专用代步车、小型农机具,谋生工具等特殊情况,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有效商业保险车损保额在低保年标准12倍以内的机动车辆);

  2.实际拥有2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在当地住房困难标准面积2倍及以上,以及拥有非普通住宅的;

  3.经商办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或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或长期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4.申请前1年内有家庭成员出资购置、新建或者高档装修住房的(突发重病等特殊情况除外)。

  (五)通过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六)申请人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以下简称法定义务)人有能力且不履行义务,未通过诉讼或者有关单位向其要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

  申请人法定义务人拥有中高档机动车辆(有效商业保险车损保额在低保年标准12倍及以上的,谋生工具和突发重病等特殊情况除外)或2台(含)以上生活用车、或具有本条第(四)项第2、3目的,原则认定为有履行义务能力。

  (七)家庭成员自费出国(境)留学、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的;

  (八)家庭经济状况未发生重大变故、当地标准未调整提高的情况下,距上次不予批准告知不满6个月重新提出申请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予认定的情形。

  4.困难群众认定条件有哪些变化?

  回应群众关切,宽严相济:

  排除“在申请时已在本市以外地区居住一年以上的、亲友资助建房的、个体工商户的、家庭成员有出国工作的、法定义务人或低收入家庭成员拥有普通机动车的”等不予认定的情形。

  法定义务人为重度残疾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本人收入放宽到第三档,即上年度可支配收入。困难群众自主就业、创业,家庭收入超过相应标准主动申报,但在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仍有实际困难的,自认定次月起延续保障6至12个月。

  家庭经济状况未发生重大变故、当地标准未调整提高的情况下,距上次不予批准告知不满6个月重新提出申请的。

  5.困难群众可以享受哪些救助保障?

  对特困人员,按照下列规定予以供养:(五保:吃穿住医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对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产生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商业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部分,以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予以全额救助;

  (五)办理丧葬事宜。

  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按照其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对单独纳入低保的重度残疾人、大重病患者,按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大重病患者,通过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方式,提高救助水平。

  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有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特殊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专项救助。

  对低收入家庭有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特殊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专项救助。

  对支出型贫困家庭有医疗、教育等特殊困难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相应专项救助。

  6.保障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建立低保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居民消费支出双挂钩的调整机制(两个不低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42%,且占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比例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对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危重病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家庭以及单亲家庭等特定对象,增发20%的低保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增发条件,或者同时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核定(对单独纳入低保的重度残疾人、大重病患者、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再增发20%低保金)。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额外再按规定发放高龄补贴。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5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按低保标准的30%、70%、120%确定。各区可结合本区实际,合理提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7.哪些收入所得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人民政府给予优抚对象、老年人、残疾人及其他特定对象的定期、专项补助和慰问款物:

  1.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党员生活补贴;

  3.军队转业、复员、退役军人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

  4.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金;

  5.政府发放的高龄补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

  6.残疾人康复补助、护理补助、就学补助、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等残疾人专项补助经费;

  7.廉租住房租金补助、库区移民补助;

  8.归侨、台胞等生活补助费;

  9.物价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贴金等。

  (二)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金,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给予对国家、社会作出特殊贡献人员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

  1.劳动模范荣誉津贴;

  2.见义勇为奖励金;

  3.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奖励费、奖励扶助金、困难女孩家庭帮扶金、紧急救助抚慰金、医疗救助金等;

  4.在校学生的奖学金。

  (三)按规定由单位及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

  (四)因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职工依照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者一次性安置费中,用于社会保险的部分;

  (五)因公(工)负伤、一般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职工丧葬费及死亡抚恤金、困难补助金;

  (六)残疾人劳动收入的30%;

  (七)参加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活动所得;

  (八)政府、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网络平台等因受灾、住房、医疗、就业、就学、残疾等困难给予的帮扶补助和抚慰捐助款物;

  (九)60周岁以上老年人打零工、自给自足种植(养殖)劳动所得;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最低工资部分;全日制学生(原则上限于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勤工俭学所得;

  (十)困难群众首次就业,第一年所取得的收入;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收入所得。

  为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众自立,加大收入豁免,新增加:

  (三)按规定由单位及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八)政府、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网络平台等因受灾、住房、医疗、就业、就学、残疾等困难给予的帮扶补助和抚慰捐助款物;(九)60周岁以上老年人打零工、自给自足种植(养殖)劳动所得;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最低工资部分;全日制学生(原则上限于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勤工俭学所得;(十)困难群众首次就业,第一年所取得的收入。

  同时:扣减的就业成本在原有最低工资标准的30%基础上,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增加可按劳动(就业)收入的30%扣除。救助家庭中有失能老人、婴幼儿等特殊对象需要照护的,可免除核算1名实际照护人非固定就业收入。

  8.新政策在方便困难群众方面有什么新举措?

  一是下放受理审核权限。落实“就近办,马上办”,由居(村)民委员会受理,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二是拓宽受理渠道。全面设立完善“12349”“一号求助”热线,推广应用农户“一键报贫”手机信息平台,全时受理困难群众求助事项。完善社会救助服务平台,实行线上线下同步申请确认。三是简化申请材料。申请只需提供社会救助家庭申请书、诚信申报承诺授权书和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凡是可以通过核对平台核查、入户调查核实、个人有效证照等途径取证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四是建立信息监测预警机制,通过大数据分析,及时对有返贫风险的采取救助帮扶措施。

  9.如何适度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

  关于“如何扩大低保覆盖范围”,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关键词是“适度扩围”。是在坚持现有标准、确保低保制度持续平稳运行基础上的适度“扩围”。“扩围”的主要方式是进一步放开“单人保”,将家庭收入、财产分别符合第三档的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和低收入家庭中非义务阶段学生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通过实施以家庭为单位的“整户保”与只保障家庭中特殊困难人员的“单人户保”相结合的方式,扩大低保覆盖范围,提高低保兜底保障能力。同时,采取适度放宽低收入家庭认定财产标准、在计算家庭收入时扣减一部分必要支出或收入豁免等措施,适当放宽认定条件,以此扩大低保和低收入家庭覆盖范围。

  下一步,市民政局将通过开展政策解读、业务培训和疑难问题研判、加大工作指导力度、强化绩效评价、加强政策宣传等方式,抓好两个《办法》的贯彻落实。核心要义在于要兜住底、兜牢底、兜好底,持续深化低保专项治理、“漏保”专项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重点发力,坚决防止“兜不住底”的情况发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把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与明知故犯行为区分开来,把国家尚无明确规定时的探索性试验与国家明令禁止后的有规不依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与为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区分开来)的要求,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对非因主观原因导致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救助帮扶范围的可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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