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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0-12-08 15:09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批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厦民〔2019〕96号)同时废止。

  类  别

  新标准(元/人·月)

  适用范围

  原标准(元/人·月)

  城乡低保

  850

  全市各区

  800

  80周岁以上

  低保老人高龄补贴

  100

  100

  特困人员

  (城市三无

  农村五保)

  基本生活

  1275

  基本生活

  1200

  照料护理

  全自理

  260

  照料护理

  全自理

  260

  半护理

  595

  半护理

  510

  全护理

  1020

  全护理

  850

  60年代退职职工40%救济对象

  1870

  1710

  硅肺病救济对象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2125

  2000

  流浪乞讨人员

  生活费

  未成年人

  28元/人·天

  27元/人·天

  成年人

  21元/人·天

  20元/人·天

  节日慰问

  (孤儿儿童节,其他困难群众元旦、春节、中秋、国庆)

  低保、特困、40%(硅肺病)救济对象

  1300元/人·年

  1300元/人·年

  低收入家庭

  2500元/户·年

  2500元/户·年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500元/人·年

  无

  低收入家庭

  认定标准

  家庭收入:1700

  家庭财产:61200元/人

  家庭收入:1600

  家庭财产:38400元/人

  备  注

  1.有多重身份的对象节日慰问金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核准,集中供养机构节日慰问金主要用于改善吃、穿,酌情慰问现金;

  2.各区可结合实际合理提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3.新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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