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民函〔2015〕266号文规定:除对涉台和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等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为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厦门市民政局
201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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