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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涉外(含港、澳、台、华侨)结婚登记
时间:2018-05-09 11:21

  1、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申办材料:

  (1)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2)当事人提供以下身份证件: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原件、复印件); (二)香港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三)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原件、复印件)。  

  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原件、复印件);(二)澳门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三)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原件、复印件)。  

  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原件、复印件);(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三)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原件、复印件)。  

  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本人的有效护照(原件、复印件);(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原件、复印件)。  

  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原件、复印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原件、复印件)。

  如果证明材料是外文的,还须提供由具有翻译资质单位翻译的中文翻译件。(英文:厦门市公证处2025320;其他各国语种:厦门大学老教授协会2183222)

  办理地点:

  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云顶北路84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M区201室 厦门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

  联系电话:0592-2119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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