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0110-03-00-2025-005
    • 备注/文号:厦民规〔2025〕5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8-29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殡葬服务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5-08-29 16:52

    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殡葬服务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民政局

      2025年8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殡葬服务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殡葬服务行业秩序,提升行业服务质量,强化行业自律管理,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殡葬服务行业监管机制。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5〕22号)、《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厦门市社会信用评价机制和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殡葬服务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殡葬服务单位,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许可设立或备案的,从事殡葬行业经营服务活动的商事主体、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 殡葬服务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是指通过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对殡葬服务单位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的措施。内容包括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分级分类管理、信用信息公示及信用修复等。

      第四条 市民政局为本市殡葬服务单位信用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殡葬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的归集、评价、公示和修复等工作。牵头建立殡葬服务单位信用信息归集机制,通过“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厦门市统一政务办公平台”,并协调发展改革、公安、司法、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将相关信用信息推送至“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负责制定具体评价标准,并视行业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每年对殡葬服务单位信用等级开展一次评价,可以委托市殡葬事务中心、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或依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信用评价相关辅助性工作。依据申请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推动评价结果在全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运用。

      市殡葬事务中心负责梳理汇总殡葬服务单位信用信息,按照标准整理成册,将相关材料录入民政信息系统;开展初审评价工作,并将相关材料及初审评价结果报送市民政局。

      各区民政局应及时梳理、报告本辖区殡葬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积极运用殡葬服务行业信用评价结果。

      殡葬服务单位应配合做好信用信息的归集、评价、公示和修复等工作。

      第五条 市民政局应定期通过“信用中国(福建厦门)”和市民政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公示、发布殡葬服务单位的信用等级及评价结果、并及时推送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第二章 信用评价管理

      第六条 殡葬服务行业信用评价采用在基准分上加减分的方式计算,基准分为90分。根据殡葬服务单位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社会贡献、行业贡献等信用信息进行动态加减分。

      第七条 殡葬服务行业信用评价等级划分为五个等级:评分90分及以上的为A级,评分80分至89分的为B级,评分70分至79分的为C级;评分60分至69分的为D级,评分59分及以下的为E级。

      新登记注册的殡葬服务单位初始信用评价等级默认为B级,待进入首轮评价周期时,按照具体实施程序开展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

      殡葬服务单位存在国家机关依法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或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评价等级直接评为E级。

      第八条 殡葬服务单位信用信息主要来源国家、省、市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以及民政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殡葬服务单位、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等。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息和失信信息,其中国家、省、市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权重不低于20%。

      (一)基础信息是指殡葬服务单位的登记备案信息、经营资质等。

      (二)良好信息是指殡葬服务单位在经营活动中获得的表彰奖励、社会贡献、行业贡献等,记录表彰奖励类良好信息时,应当载明荣誉名称、授予单位、授予日期及有效期,并附相关证明文件。

      (三)失信信息是指殡葬服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或服务承诺,对信用状况产生负面影响的信息,具体分为警示信息和提示信息。

      警示信息是指殡葬服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信息。记录警示信息时,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机关、处罚日期及处罚结果。

      提示信息是指各级民政部门在日常监管检查中发现的,殡葬服务单位存在违反服务承诺、行业规范或操作规程,尚未构成行政处罚要件但对服务对象权益或服务秩序造成潜在风险的行为记录。记录提示信息时,应当载明风险行为具体描述、整改要求、法律法规政策依据、记录日期及整改情况跟踪记录。

      第九条 殡葬服务行业信用评价评分标准:

      (一)失信信息扣分:警示信息类,每条信息扣10-20分;提示信息类,每条信息扣3-5分;

      (二)良好信息加分:表彰奖励类,每条信息加3-10分;社会贡献类,每条信息加5-10分;行业贡献,每条信息加3-5分。

      具体指标分值由市民政局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第十条 信用信息保存期限:

      (一)基础信息保存至殡葬服务单位终止之日起满2年;

      (二)良好信息保存期限与有效期一致,无有效期的保存至被取消之日止,其中年度表彰类良好信息的保存期限原则上视为5年;

      (三)失信信息保存期限为2年,自失信行为消失且处罚履行或整改完成后开始计算保存期。期满后,失信信息自动转为档案封存,不再计入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 殡葬服务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理由不成立的,方可作为开展分级分类管理的依据。公示期结束后,由市民政局确定殡葬服务单位的信用等级,通过“信用中国(福建厦门)”和市民政局官方网址、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并同时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对其信用评价等级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市民政局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于事实、理由成立的,及时变更信用等级;不成立的,不予采纳并书面告知。

      第十三条 殡葬服务单位在失信行为纠正后,可以向市民政局申请信用修复。申请信用修复时,应当提交整改报告、证明材料及信用修复承诺书。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书面告知结果。信用修复后,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在本部门网站停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有关部门更新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

      第十四条 守信红榜。连续两年获评A级的殡葬服务单位,列入“殡葬服务单位守信红榜”,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内,列入“守信红榜”的殡葬服务单位因违法违规受到一次及以上行政处罚或被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列入失信名单时,从“守信红榜”中删除,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市民政局通过民政信息系统,运用AI数据分析、云计算等技术,动态管理殡葬服务行业信用评价指标,实现评价结果自动生成、直观展示、便捷查询和常态化共享。

      第三章 信用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六条 对殡葬服务行业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或列入“守信红榜”的殡葬服务单位,给予以下激励措施:

      (一)将诚信殡葬服务单位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信用中国(福建厦门)”、市民政局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等进行公示,向全社会通报诚信典型;

      (二)优化行政监管安排,原则上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不将其列入抽查检查范围,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三)在办理涉及民政业务的行政许可、备案过程中,实行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简化程序等;

      (四)财政性资金支持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五)在荣誉评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六)引导金融机构给予金融服务优惠和便利;

      (七)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七条 对殡葬服务行业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的殡葬服务单位,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每年至多进行1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依法采取包容审慎监管方式;

      (二)在办理涉及民政业务的行政许可、备案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服务措施;

      (三)在荣誉评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四)引导金融机构给予金融服务优惠和便利;

      (五)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八条 对殡葬服务行业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殡葬服务单位,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适当减少抽查检查比例和频次,依法采取包容审慎监管方式;

      (二)在办理涉及民政业务的行政许可、备案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服务措施;

      (三)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九条 对殡葬服务行业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殡葬服务单位,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按法定或常规比例和频次进行抽查检查,不定期开展抽查检查和联合执法;

      (二)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条 对殡葬服务行业信用评价等级为E级的殡葬服务单位,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实施重点监管,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增加检查内容,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和频次,每月至少开展1次现场检查;

      (二)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罚;

      (三)将信用等级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四)将信用等级作为参与公共资源配置、政府采购活动的审慎性参考;

      (五)将信用等级作为获得财政补助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的审慎性参考;

      (六)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殡葬服务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民政局

      2025年8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殡葬服务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殡葬服务行业秩序,提升行业服务质量,强化行业自律管理,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殡葬服务行业监管机制。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5〕22号)、《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厦门市社会信用评价机制和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殡葬服务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殡葬服务单位,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许可设立或备案的,从事殡葬行业经营服务活动的商事主体、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 殡葬服务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是指通过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对殡葬服务单位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的措施。内容包括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分级分类管理、信用信息公示及信用修复等。

      第四条 市民政局为本市殡葬服务单位信用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殡葬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的归集、评价、公示和修复等工作。牵头建立殡葬服务单位信用信息归集机制,通过“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厦门市统一政务办公平台”,并协调发展改革、公安、司法、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将相关信用信息推送至“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负责制定具体评价标准,并视行业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每年对殡葬服务单位信用等级开展一次评价,可以委托市殡葬事务中心、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或依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信用评价相关辅助性工作。依据申请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推动评价结果在全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运用。

      市殡葬事务中心负责梳理汇总殡葬服务单位信用信息,按照标准整理成册,将相关材料录入民政信息系统;开展初审评价工作,并将相关材料及初审评价结果报送市民政局。

      各区民政局应及时梳理、报告本辖区殡葬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积极运用殡葬服务行业信用评价结果。

      殡葬服务单位应配合做好信用信息的归集、评价、公示和修复等工作。

      第五条 市民政局应定期通过“信用中国(福建厦门)”和市民政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公示、发布殡葬服务单位的信用等级及评价结果、并及时推送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第二章 信用评价管理

      第六条 殡葬服务行业信用评价采用在基准分上加减分的方式计算,基准分为90分。根据殡葬服务单位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社会贡献、行业贡献等信用信息进行动态加减分。

      第七条 殡葬服务行业信用评价等级划分为五个等级:评分90分及以上的为A级,评分80分至89分的为B级,评分70分至79分的为C级;评分60分至69分的为D级,评分59分及以下的为E级。

      新登记注册的殡葬服务单位初始信用评价等级默认为B级,待进入首轮评价周期时,按照具体实施程序开展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

      殡葬服务单位存在国家机关依法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或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评价等级直接评为E级。

      第八条 殡葬服务单位信用信息主要来源国家、省、市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以及民政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殡葬服务单位、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等。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息和失信信息,其中国家、省、市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权重不低于20%。

      (一)基础信息是指殡葬服务单位的登记备案信息、经营资质等。

      (二)良好信息是指殡葬服务单位在经营活动中获得的表彰奖励、社会贡献、行业贡献等,记录表彰奖励类良好信息时,应当载明荣誉名称、授予单位、授予日期及有效期,并附相关证明文件。

      (三)失信信息是指殡葬服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或服务承诺,对信用状况产生负面影响的信息,具体分为警示信息和提示信息。

      警示信息是指殡葬服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信息。记录警示信息时,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机关、处罚日期及处罚结果。

      提示信息是指各级民政部门在日常监管检查中发现的,殡葬服务单位存在违反服务承诺、行业规范或操作规程,尚未构成行政处罚要件但对服务对象权益或服务秩序造成潜在风险的行为记录。记录提示信息时,应当载明风险行为具体描述、整改要求、法律法规政策依据、记录日期及整改情况跟踪记录。

      第九条 殡葬服务行业信用评价评分标准:

      (一)失信信息扣分:警示信息类,每条信息扣10-20分;提示信息类,每条信息扣3-5分;

      (二)良好信息加分:表彰奖励类,每条信息加3-10分;社会贡献类,每条信息加5-10分;行业贡献,每条信息加3-5分。

      具体指标分值由市民政局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第十条 信用信息保存期限:

      (一)基础信息保存至殡葬服务单位终止之日起满2年;

      (二)良好信息保存期限与有效期一致,无有效期的保存至被取消之日止,其中年度表彰类良好信息的保存期限原则上视为5年;

      (三)失信信息保存期限为2年,自失信行为消失且处罚履行或整改完成后开始计算保存期。期满后,失信信息自动转为档案封存,不再计入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 殡葬服务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理由不成立的,方可作为开展分级分类管理的依据。公示期结束后,由市民政局确定殡葬服务单位的信用等级,通过“信用中国(福建厦门)”和市民政局官方网址、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并同时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对其信用评价等级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市民政局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于事实、理由成立的,及时变更信用等级;不成立的,不予采纳并书面告知。

      第十三条 殡葬服务单位在失信行为纠正后,可以向市民政局申请信用修复。申请信用修复时,应当提交整改报告、证明材料及信用修复承诺书。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书面告知结果。信用修复后,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在本部门网站停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有关部门更新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

      第十四条 守信红榜。连续两年获评A级的殡葬服务单位,列入“殡葬服务单位守信红榜”,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内,列入“守信红榜”的殡葬服务单位因违法违规受到一次及以上行政处罚或被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列入失信名单时,从“守信红榜”中删除,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市民政局通过民政信息系统,运用AI数据分析、云计算等技术,动态管理殡葬服务行业信用评价指标,实现评价结果自动生成、直观展示、便捷查询和常态化共享。

      第三章 信用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六条 对殡葬服务行业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或列入“守信红榜”的殡葬服务单位,给予以下激励措施:

      (一)将诚信殡葬服务单位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信用中国(福建厦门)”、市民政局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等进行公示,向全社会通报诚信典型;

      (二)优化行政监管安排,原则上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不将其列入抽查检查范围,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三)在办理涉及民政业务的行政许可、备案过程中,实行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简化程序等;

      (四)财政性资金支持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五)在荣誉评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六)引导金融机构给予金融服务优惠和便利;

      (七)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七条 对殡葬服务行业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的殡葬服务单位,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每年至多进行1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依法采取包容审慎监管方式;

      (二)在办理涉及民政业务的行政许可、备案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服务措施;

      (三)在荣誉评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四)引导金融机构给予金融服务优惠和便利;

      (五)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八条 对殡葬服务行业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殡葬服务单位,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适当减少抽查检查比例和频次,依法采取包容审慎监管方式;

      (二)在办理涉及民政业务的行政许可、备案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服务措施;

      (三)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九条 对殡葬服务行业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殡葬服务单位,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按法定或常规比例和频次进行抽查检查,不定期开展抽查检查和联合执法;

      (二)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条 对殡葬服务行业信用评价等级为E级的殡葬服务单位,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实施重点监管,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增加检查内容,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和频次,每月至少开展1次现场检查;

      (二)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罚;

      (三)将信用等级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四)将信用等级作为参与公共资源配置、政府采购活动的审慎性参考;

      (五)将信用等级作为获得财政补助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的审慎性参考;

      (六)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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