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0110-03-00-2025-004
- 备注/文号:厦民规〔2025〕4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民政局等五部门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5-13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残疾人联合会,市医疗保障中心:
现将《厦门市民政救济精神病人救治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5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民政救济精神病人救治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民政救济对象精神病人救治经费管理和使用,确保民政救济对象精神病人得到及时救治,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家庭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政救济对象精神病人救治应坚持政府救助与家庭救治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政救济对象精神病人是指具有本市户籍,享受特困或低保的精神疾病住院患者。民政救济对象精神病人救治经费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用于保证民政救济对象精神病人及时救治的专项经费,纳入民政部门预算管理。
第四条 厦门市仙岳医院及经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核准的具备精神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是民政救济对象精神病人救治的定点医疗机构。民政救济对象精神病人持社会保障卡或由相应法定监护人代持(亲情代办)医保码至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第五条 民政救济对象精神病人医疗费用补助对象及内容:
类别 |
补助对象 |
补助内容 |
低保 |
住院病人 |
医疗费+床位费 |
特困 |
住院病人 |
医疗费+床位费+护理费 |
备注:医疗费包括治疗、检查、检验化验等费用。
第六条 民政救济对象精神病人需持社会保障卡或由相应法定监护人代持(亲情代办)医保码至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方可享受补助。民政救济对象精神病人救治费用,先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有缺口的,由民政救济对象精神病人救治经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床位费600元/月·人,护理费500元/月·人,医疗费400元/月·人。救治经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加强对救治经费的管理,负责认定特困和低保,将特困和低保信息及时提供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残联负责将精神类《残疾人证》信息及时提供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将残联认定的《残疾人证》(精神残疾人)及民政部门提供的特困和低保信息在医保系统进行身份标注,协助定点医疗机构完善信息识别系统,并协助民政部门建立实时监督系统。
第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并按照国家和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等医保目录和政府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为精神病人提供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本规定为民政救济对象精神病人提供救治服务,垫付民政救济对象精神病人救治经费后,由民政部门根据补助情况,每季度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加强救治经费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应建立台账,健全病人信息档案,一人一档,真实详细记录病人病情、用药、康复情况,入(出)院时间等。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将民政救济精神病人名单及费用明细与民政部门实时共享,并自觉接受民政、财政、卫健、审计和医保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补助的机构或个人,由民政部门全额收回民政救济对象精神病人救治补助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置;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4年10月17日至本办法实施之日期间的民政救济精神病人救治经费管理相关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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