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公文生成日期:2009-10-10
第一条 为加强民政执法部门的执法监督,促进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审核,指我市民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负责人、案件评议机构对调查机构立案调查终结并提出处理意见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对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进行审查核定的一种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民政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
第四条 民政行政执法部门审核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 民政行政执法部门调查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依据《厦门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对案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报送法制机构审核。
第六条 民政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执法程序、处罚依据、理由以及处理建议进行审核。
调查机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应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若相应的证据不足的,法制机构应将卷宗退回调查机构重新调查或者要求调查机构补充调查或者补充说明。
第七条 民政部门法制机构根据相关证据认为调查机构的处罚建议不符合《厦门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应予改正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 案件经民政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报分管领导审批,重大复杂案件应当经过集体讨论评议后决定。
第九条 民政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民政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实体内容、执法程序、自由裁量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相关证据的证明力进行事后审查,并定期或不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复查和监督。
第十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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