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生成日期:2009-10-10
    厦门市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明理由制度(试行)
    来源:本站 时间:2009-10-10 11:00

    第一条 为加强民政部门的执法监督,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促进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民政部门按照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

    第三条  民政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理由。

    第四条  民政部门调查机构及调查人员依据《厦门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对案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详细说明案件的事实情况以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理由,送本局法制机构审核。

    第五条  民政部门法制机构对行政处罚建议案件提出审核意见时,应当向行政执法业务部门负责人或案件评议机构详细说明案件的法律适用情况以及拟采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理由。

    第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

    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

    第八条 本规定从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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