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0110-02-02-2025-026
    • 备注/文号:厦民〔2025〕72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4-30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镇(街道)民政服务站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
    时间:2025-04-30 15:09

    各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民政服务站建设的部署和安排,以及开展全国服务类社会救助试点关于建设服务类社会救助工作阵地的要求,具体指导各区、各镇(街道)科学、合理地建设民政服务站、做好站内服务,现将《厦门市镇(街道)民政服务站建设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以及工作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请及时向我局社会救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反馈。

      厦门市民政局

      2025年4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镇(街道)民政服务站建设工作指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增强基层民政服务能力,不断适应新时代民政工作需求,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开展政府购买服务 进一步增强基层民政服务能力的指导意见》(民办便函〔2024〕791号)、《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服务站建设的通知》(闽民办〔2024〕148号)和《市民政局关于关于加强镇(街)民政服务站建设的通知》(厦民〔2025〕6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镇(街道)民政服务站建设制定如下工作指引。

      一、总体要求

      镇(街道)民政服务站是在镇(街道)设立的为民政对象提供服务的场所。要聚焦民政主责主业、聚焦群众急难愁盼,充分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打造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服务高效的镇(街道)民政服务站,进一步提升基层民政服务能力,打通为民服务“最后一米”,切实增强民政服务对象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为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持续提供强有力的基础支撑。

      二、站点建设

      (一)空间选址。充分整合资源,依托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站、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所等现有服务设施合理设置民政服务站。每个镇(街道)应有1个民政服务站。

      (二)设备配置。站内应配有桌椅、资料柜、档案柜等办公家具和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满足日常工作需求的办公设备,并配置与民政服务相关的设备、器材。

      (三)人员配备。设站长1名,由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民政工作的分管领导兼任;副站长2名,由(街道)政府(办事处)民政工作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站点服务项目承接方相关负责人分别兼任;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由站点服务项目承接方根据购买服务协议配备。

      (四)制度建立。加强站内制度建设,建立规范的运行流程和管理标准,健全组织架构、行政管理、场地管理、服务制度、志愿者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和规范。鼓励有条件的站点将相关制度、规范张贴上墙。

      (五)标牌悬挂。站点设置统一标识,格式为“民政标识+××区××镇(街道)民政服务站”;根据该标识制作统一标牌,在站外显眼位置悬挂。

      三、服务实施

      (一)实施方式。民政服务站运营和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力量承接实施。

      (二)购买主体。区民政部门或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是民政服务站服务的购买主体。

      (三)承接主体。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规定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

      (四)购买方式。由购买主体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精神和要求,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

      (五)购买资金。购买主体统筹本级及上级下达的老龄和养老、社会救助、儿童福利、社会事务、区划地名、老区建设等领域可用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

      (六)购买内容。包括社会救助、老龄和养老、儿童福利、社会组织管理、慈善、残疾人福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等临时遇困人员救助、婚姻、殡葬、区划地名、老区建设等领域直接向民政服务对象提供的公共服务和相关辅助性服务。实行“1+1+N”服务项目化运作模式,即每个镇(街道)由购买主体结合资金安排,选择部分重点民政服务对象设计、实施1个核心项目,并由站点对接、联络辖区内民政领域其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鼓励基层将针对民政服务对象等特殊困群群体的服务进行整合,依托民政服务站统筹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七)服务评价。购买主体不定期监督、检查、抽查民政服务站服务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服务效果等。承接方应在每一合同年度的中期开展一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报购买主体;购买主体于每一合同年度期末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一次期末评估,重点评估服务成效、站点运营管理情况。

      四、职责分工

      (一)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各区开展民政服务站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对服务项目的年度实施计划进行备案管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开展民政服务站人员和项目培训。每半年向省民政厅汇报项目实施情况。

      (二)区民政局:负责协调区财政局为镇(街道)民政服务站提供资金保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区或指导各镇(街道)制定并组织实施民政服务站服务项目的年度购买计划、评估安排、退出机制和应急预案。指导镇(街)完成民政服务站选址、服务项目制定和驻站人员监管。每半年向市民政局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三)镇(街道):负责依托现有服务设施建设民政服务站,为站点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组织购买和监督评估服务项目(由区民政部门统筹购买的除外),督促、指导辖区内各村(社区)配合项目承接方开展服务,协调解决项目承接方在服务开展和站点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每半年向所在区民政局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四)站点承接方:按照服务合同确定的内容、标准和要求,加强站点管理,配备驻站负责人、工作人员,组织开展服务项目,统计、汇总镇(街道)辖区内民政领域其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数据,定期向所在镇(街道)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反映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自觉接受监督和评估。

      

       附件:1.镇(街道)民政服务站标牌样式

           2.镇(街道)民政服务站站内制度参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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