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0110-02-02-2025-001
- 备注/文号:厦民〔2025〕7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1-26
各区民政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厦门市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标准导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试行期间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向市民政局办公室反馈。
厦门市民政局
2025年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标准导则
(试行)
一、民政服务机构
1.全市民政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机构、殡葬服务场所和市老年活动中心。
2.全市各民政服务机构应对照本导则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民政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落实主体责任。
二、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六必须”
1.必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必须制定符合本机构实际的安全管理制度。
3.必须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4.必须制定风险分级管控清单。
5.必须有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6.必须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台账。
三、民政服务机构场所硬件配置“八必有”
1.有消防管理制度
2.有应急处置方案
3.有微型消防站
4.有消防器材维保记录
5.有灯光疏散指示标识且通道不堵塞
6.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有自动灭火系统
8.有疏散图上墙
四、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十严禁”
1.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建筑、场所开设机构及开展相关服务。
2.严禁采用临时建筑或采用夹芯为易燃材料的彩钢板房提供居住服务、开展活动。
3.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
4.严禁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养老机构地下层违规设置电动车充电设施。
5.严禁在服务场所房间放置香烟、打火机、刀具等危险品。
6.严禁明火取暖或在起居室内使用电热毯、电暖器等大功率电器设备及用气取暖。
7.严禁违规动火施工作业。
8.严禁锁闭安全出口,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
9.严禁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10.严禁擅自拆除、停用、关闭消防设施设备。
五、民政服务机构员工消防能力提升
1.落实“一岗三员”责任:培养每名员工成为消防“宣传员、监督员、灭火员”
2.规范“1135”要求:
一懂:机构员工懂得本场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火灾危险性。
一查:机构专(兼)职消防员每日进行防火巡查,结合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巡查频次。
三知:机构员工知道消防设施器材位置、知道疏散通道出口、知道建筑布局功能。
五会:机构员工会组织疏散人员、会报火警、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穿戴防护装备、会操作消防器材。
六、民政服务机构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1.隐患排查“七形式”:日常排查、综合性排查、专业性排查、季节性排查、重点时段及节假日前排查、事故类比排查和外聘专家诊断式排查等。
2.整改时限“1371”:能立即整改的即时(1天内)完成整改,一般性问题隐患3天内完成整改,重大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7天内完成整改,特殊情况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确认,实现闭环管理。
3.民政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火灾隐患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检查,并向辖区民政部门报告情况。
本导则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生效起一年内为试行期,期间各级民政部门、各民政服务机构应当结合各自实际逐项抓好落实,及时完善相关标准及制度。试行情况及意见建议及时向市民政局办公室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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