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0110-02-02-2023-024
- 备注/文号:厦民〔2023〕68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5-27
市地名委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厦门市地名专家库管理办法》,现予印发执行。
厦门市民政局
2023年5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地名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厦门市地名专家库成员
管理,优化专家库专家选取和使用,提高地名命名、更名评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定义】本办法所称地名专家是指经市民政局审核聘用的熟知地名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我市的历史沿革、区域变更、地名命(更)名等有深入的研究,在地名管理、城乡规划、人文历史、地理民俗、语言文字等领域取得一定研究成果的专家学者。
第三条 【遵循原则】地名专家库实行全市“集中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管理及使用部门】市民政局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组织做好评审专家征集遴选、抽取使用和评价监督。
专家使用单位是地名项目评审需求的具体使用部门,负责提出评审专家使用需求,组织评审会议,支付专家费用。
第二章 专家入库与出库
第五条 【基本条件】入库专家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工作务实,具有强烈的责任心;
(二)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三)不满7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四)热爱地名、人文历史研究工作,熟练掌握地名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五)对我市的历史沿革、地理民俗、地名命名、更名以及城乡规划、语言文字等社会科学领域有较为深入研究并取得一定的成果。
第六条 【入库方式】专家入库采用主动邀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一)主动邀请。市民政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主动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经专家本人同意后予以公示入库。确因工作需要紧急入库的,可先入库再予公示。
(二)单位推荐。鼓励我市各单位推荐评审专家入库,专家所填信息真实性由推荐单位负责,经市民政局审核合格后按专家入库程序入库。
第七条 【入库流程】
(一)资格审核。市民政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核;
(二)入库公示。经市民政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对拟入库专家名单在市民政局官网予以公示,公示期5天。对公示的专家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民政局实名反映,逾期或匿名异议不予受理。市民政局对异议进行核实,做出处理决定;异议处理决定在异议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专家本人;
(三)专家入库。经公示无异议的专家可进入专家库。
第八条 【专家出库】入库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出库处理: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
(二)接受邀请后无故缺席3次;
(三)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
(四)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五)其他不适宜担任评审专家的情形。
第九条 【出库程序】专家出库程序如下:
(一)专家主动出库。专家可直接向市民政局申请出库,出库后不再作为厦门市地名专家库成员,并不得以厦门市地名专家库专家成员的名义开展活动。
(二)取消专家资格。对于专家有第八条所列情形的,由市民政局核实相关情况后,取消专家资格并作出库处理同时收回聘用证书。该专家在被取消资格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第十条 【聘期管理】专家聘用期五年,由市民政局为专家颁发聘用证书。
第十一条 【续聘程序】专家聘任期满后,征求本人同意,并经批准予以续聘。如不再续聘,则聘任关系终止。
第三章 专家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方式】专家库采用特邀评审的方式:
使用单位根据评审的地名类别、所在区域、历史文化沿革等条件采取特邀方式,从专家库中按一定的条件、数量选定专家,组成专家组。特邀评审应有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三条 【特邀程序】邀请专家时应充分考虑专家结构的平衡性、来源的多样性、专业的互补性,综合考虑专业跨界、年龄结构,专家一次邀请一次受聘。
(一)设定条件。使用单位提出专家使用事由,提出邀请专家的要求,由使用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确定专家。使用单位负责与候选专家联系,最终确定参加评审专家名单。若确定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人数未达到要求人数时,不足部分再按1:1的比例补充邀请。
第十四条 【费用支付】专家评审费用按照“谁使用谁支付”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支付,支付标准可参照厦门市社科类课题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专家权利和职责
第十五条 【专家权利】专家参与项目评审活动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专业性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二)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领域的评审活动;
(三)具有评审结果的知情权;
(四)个人信息等得到保护;
(五)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
(六)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十六条 【专家职责】专家参与项目评审活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进行独立评审。
(二)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民政、财政或监察等部门报告。
(四)准时参加评审活动,如无法参加应提前告知相关部门。
(五)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六)有第十七条任一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 【回避机制】专家参与评审活动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在评审项目相关单位任职或担任常年顾问;
(二)与评审项目相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亲属关系;
(三)与评审项目相关单位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活动公平、公正性的关系。
评审项目相关单位包括项目申报单位及其下属单位、承建单位、代建单位或投建单位等。
第五章 专家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评审活动监督】市民政局应当对专家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违反评审纪律和有关规定等行为的,应当终止该专家的评审活动,必要时重新组织评审。
第十九条 【专家不良行为界定】评审专家存在下列行为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故意隐瞒个人情况,不执行主动回避制度;
(二)不遵守评审原则,委托他人代评;
(三)在评审过程中向评审组织单位提出无理要求,或拒不接受合法、合理的解释和提醒;
(四)违规向他人透露与评审有关的实质性信息,包括项目信息、评审专家名单和评审意见等;
(五)对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不予协助配合;
(六)其他被认定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条 【社会监督】项目申请人、参与者及其他知情人发现评审专家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实名向市民政局举报,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市民政局应当受理并及时处理相关举报。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责任】使用单位有责任和义务保障专家信息的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的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 【违规行为处理】市民政局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终止评审资格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办法解释权】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办法施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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