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0110-02-02-2022-039
    • 备注/文号:厦民〔2022〕132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9-23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收养评估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9-23 12:12

    各区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收养评估工作,细化收养评估内容、流程,更好地保障收养申请人及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20〕144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民规〔2022〕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收养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民政局在受理收养申请时,应当指导收养申请人填写提交《收养申请书》《收养申请人情况登记(初步筛选评分)表》。同一被收养人符合条件的收养申请人未超过5名的,全部纳入收养评估。同一被收养人符合条件的收养申请人超过5名以上时,先对所有符合条件的收养申请人进行初步筛选,从高分到低分筛选前5名收养申请人进行收养评估。初步筛选得分并列的收养申请人,提交收养申请时间在前的优先纳入收养评估。

      二、被送养人当前寄养家庭在规定的提交收养申请书期限内提出收养申请的,在儿童福利机构确认寄养家庭身份后,经区民政局资格初审符合收养有关规定的,不参与初步筛选评分,直接将其一并纳入收养评估。

      三、区民政局确定收养评估对象后,超过5个工作日仍无法联系到收养申请人,或者收养申请人自行放弃接受评估,造成收养评估对象未达到5名时,由区民政局在参加初步筛选人员中进行一轮递补,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收养评估对象,并向市民政局备案递补情况。

      四、收养申请人评估合格且收养评估最高分并列时,根据收养申请人提交收养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与最先提交收养申请书的申请人签订《融合期委托监护协议》。如最高分并列的收养申请人含被收养人寄养家庭,优先与寄养家庭签订《融合期委托监护协议》。

      签订《融合期委托监护协议》前,如被收养人年满8周岁以上,应当征得其同意。如被收养人不同意,则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收养申请人,签订《融合期委托监护协议》。

      五、融合期内被收养人或收养申请人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或出现民政部门应终止收养程序的情形时,由区民政局在收养评估合格的收养申请人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收养申请人进行融合。

      

        附件:1.收养申请书

            2.收养申请人情况登记(初步筛选评分)表

      厦门市民政局

      2022年9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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