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备注/文号:厦民〔2022〕122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8-26
    厦门市民政局转发福建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8-26 09:55

    各区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中心:

      现将《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民规〔202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贯彻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民政局组建收养评估工作指导组,指导组组长由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业务部门业务骨干2人及相关专家2人担任。组建专家库,由社会工作、医学、心理学等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指导组开展工作时,从业务骨干及专家库中各选取2人参加。各区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中心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压实工作责任,细化业务流程,严格工作落实。

      二、明确部门职责。收养本市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的评估工作,由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区民政局组织实施。收养本市非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的评估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福建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摸清人员底数。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做好日常收养意愿登记,向有收养意愿人员告知收养评估、登记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指导其按照要求进行收养意愿登记,并及时推送给所在区民政局。

      四、公开发布信息。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向所在区民政局推送被收养人信息。所在区民政局对被收养人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平台公开发布被收养人出生日期、性别、健康状况等信息,每次发布1名,明确收养申请人提交收养申请书期限(应不少于15个工作日)。对已登记的有收养意愿人员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

      五、严格规范评估。收养评估工作原则上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开展,特殊情况下可由区民政局自行组织收养评估。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区民政局负责受理收养申请,对收养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纳入收养评估。收养评估工作要严格落实评估告知、评估前准备、实施评估、出具报告等流程。

      六、及时反馈情况。收养评估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馈市民政局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处(儿童福利处)。

      

        附件:《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民规〔2022〕7号)

      厦门市民政局

      2022年8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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