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0110-14-00-2025-003
- 备注/文号:厦民函〔2025〕9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3-05
市文旅局:
《关于切实做好我市民宿协会成立工作,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推动民宿业健康发展的建议》(第007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背景
我市民政部门现有登记涉及民宿业的社会团体2家,分别是思明区文化旅游局主管的“厦门市思明区民宿协会”及思明区鼓浪屿街道办事处主管的“厦门市思明区鼓浪屿家庭旅馆商家协会”,“厦门市海沧区民宿旅游协会”已于2025年2月25日注销。根据社会团体2024年年报显示,“厦门市思明区民宿协会”共有单位会员210家,“厦门市思明区鼓浪屿家庭旅馆商家协会”共有单位会员203家。
二、措施与成效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民宿行业协会的成立对进一步提升我市民宿服务品质,提高文旅服务形象,促进民宿与文化、旅游等产业的深度融合具有重要意义。民政部门支持民宿协会成立登记,下一步将加强与各相关单位通力合作,加大对协会的业务指导,为民宿协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给予帮助支持。
三、存在的问题及今后推动计划
(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我市各级民政部门作为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将积极配合文旅等相关部门做好符合条件的民宿协会成立登记审批工作。
(二)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有关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单位会员一般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建议各区加大对民宿业的经营管理,推动民宿业主规范办证,以单位会员形式加入协会。同时,建议各区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先行成立区级民宿协会,待区级民宿协会有序运作后,再以各区民宿协会作为发起人发起成立市级民宿协会。
领导署名:邬仁刚(副局长)
联 系 人:何韶峰(社会组织管理局四级调研员)
联系电话:0592-7703092
厦门市民政局
2025年3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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