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0110-05-03-2008-001
    • 发布机构:厦门市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08-09-02
    厦门市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
    来源:本站 时间:2008-09-02 23:00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市发改委

    关于厦门市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厦府〔2007〕9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市民政局、市发改委编制的《厦门市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厦门市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

    目    录

    第一章   “十一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面临的形势

    第一节  “十五”期间民政事业发展概况

    第二节  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三节  “十一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面临的形势

    第二章 总体目标、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节  总体目标

    第二节  指导思想

    第三节  基本原则

    第三章  分项任务目标

    第一节  社会救助工作

    一、最低生活保障

    二、农村五保供养

    三、医疗救助

    四、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

    第二节  灾害救援工作

    一、灾害管理体制

    二、灾害应急响应

    三、灾区恢复重建和灾后生活救助

    四、备灾

    五、减灾

    第三节  社会福利工作

    一、老年福利服务

    二、孤儿养育

    三、残疾人福利服务

    四、福利彩票发行管理

    第四节  基层自治组织建设工作

    第五节  和谐社区建设工作

    一、城市社区建设

    二、农村社区建设

    第六节  拥军优抚安置工作

    一、抚恤优待和烈士褒扬

    二、军休人员和退役士兵接收安置

    三、拥军优属

    第七节  民间组织建设工作

    一、培育发展

    二、自律建设

    三、监督管理

    第八节  社会慈善工作

    第九节  行政区划工作

    第十节  地名管理工作

    第十一节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第十二节  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三节  殡葬管理工作

    第十四节  民政信息化建设工作

    第四章  保障措施

    一、健全民政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加大民政事业资金投入

    三、完善民政法律法规体系

    四、加强民政机构和队伍建设

     

    第一章  “十一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的形势分析

    第一节  民政事业发展概况

    “十五”时期,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各级民政部门和民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艰苦奋斗和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下,我市民政事业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灾害应急救援、优抚安置改革、民间组织发展、村民自治、城市社区建设、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设以及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婚姻、殡葬等专项事务管理方面都取得新的进展,基本完成“十五”计划确定的各项民政任务,民政事业取得显著成就,为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十五”期间民政事业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序号

    主要项目和指标

    2001年

    2005年

    五年累计数

    1

    民政事业费支出(万元)(市本级)

    3958

    5712

    23827

    2

    社会捐赠款(万元)

    213

    251

    680

    3

    民政部门救助城乡低保困难群众(人)
    其中:①城市低保对象(户/人)
         低保补助金支出(万元)
         月人均补差(元)
        ②农村低保对象(户、人)
         低保补助金支出(万元)
         月人均补差(元)

    14811
    3194/7315
    922
    105
    2194/7496
    351
    39 

    32042
    6695/17267
    2378
    115
    5292/14775
    846
    48

    124078
    25851/67016
    8673
    108
    19676/57062
    2867
    42

    4

    救助受灾群众(人次)

    15637

    25678

    117840

    5

    伤残人员抚恤金(万元)

    160

    250 

    1015

    6

    烈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抚恤金(万元)

    135

    200

    835

    7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万元)

    360

    550 

    2350

    8

    接收安置军休干部和无军籍职工(人)

    547(累计)

    730(累计)

    183(5年新增)

    9

    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人)
    其中:①发放自谋职业补助金(人/万元)
       ②发放待分配期间生活费(人/万元)

    462
    295/729.5
    123/21.6

    427
    401/942
    5/0.6

    2048
    1648/3912.6
    223/38.3

    10

    民间组织数量(个)
    其中:①社会团体
       ②民办非企业单位
       ③基金会

    581(实有)
    524
    57
    0

    978(累计)
    602
    367
    9

    978
    602
    367
    9

    11

    提供住宿的民政福利单位收养人数(人)
    其中:①“三无”孤寡老人
       ②收养孤儿

    111(新增)
    25
    86

    98(新增)
    9
    89

    489
    76
    413

    12

    实施手术矫治和康复的残疾孤儿(人)

    2(新增)

    16(新增)

    38

    13

    社会福利设施建设项目(个)
    其中市本级配套资金(万元)
    1、福利金资助社会福利设施建设项目(个)
    其中市本级配套资金(万元)
    2、“星光计划”老年福利设施建设项目(个)
      ①投入资金(万元)
      ②其中市本级配套资金

    27(新增)
    4556
     
     
    27(新增)
    4556
    657.5

    25(新增)
    349.52
    6
    52.52
    19(新增)
    1174
    297

    135
    2649
    62
    1135.5
    73
    7923
    1513.5

    14

    养老床位数(张)
    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占有率(‰)

    529(实有)
     

    202(新增)
     

    917(总1273)
    8

    15

    社会福利企业安置残疾职工(人)

    6(新增)

    9(新增)

    38(5年新增)

    16

    社区居委会数量(个)
    其中:用房达到500㎡标准的居委会(个)
     占社区居委会总数比例(%)

    尚未整合

    248(实有)
    134
    54

    248(总数)
    134
    54

    17

    村委会数量(个)

    276(实有)

    170(整合后)

    170(总数)

    18

    完成村改居数量(个)

     

    106

    106

    19

    行政区划调整和镇改街情况
     ①调整区级行政区划数(个)(2003年)
     
     ②撤销街道办事处(个)
     ③调整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个)
     ④完成镇改街数(个)
     

     

     

    将全市7个区
    调整为6个区
    3
    4
    5个镇改制为
    10个街道办事处

    20

    道路命名(条)(2001-2006年)

     

     

    1281

    21

    完成镇级界线勘定(条/km)

     

     

    26/253.54

    22

    设置标准地名标志(块)(2003-2006年)

     

     

    665057

    23

    火化率(%)

     

    99.7

    99.7

     

    第二节  存在的主要问题

    民政事业发展存在的问题与薄弱环节是: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够完善,还不能完全适应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资金投入不足,福利服务设施建设相对不足,部分救助对象的生活还相对困难,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不尽适应;民政法制建设和信息化相对滞后,执法手段不强,管理不够规范,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不相适应;基层民政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足,与日益繁重的发展任务不相适应等等。

    第三节  “十一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面临的形势

    “十一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民政事业发展既面临良好机遇,也面临严峻挑战。

    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使民政事业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改革社会管理体制,完善公共服务体制,为民政事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城市综合实力增强和科学技术快速发展,为民政事业发展提供了可靠的物质保障;民政事业经过长期发展所形成的工作体系,为民政事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使发展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使保障贫困人口基本生活,实现社会公平面临诸多新的问题;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提高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水平,对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发展规范民间组织和城乡基层自治组织提出了新的要求;有效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对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完善社会应急救援管理体系,提高公共安全保障水平提出了更加紧迫的任务;维护国家安全统一,巩固改革开放成果,对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加强军政军民团结提出了更高的标准。

    第二章 总体目标、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节  总体目标

    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民政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使法律法规更加健全,财力保障更加有力,基础设施更加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人民群众民主政治权利得到切实维护,社会管理和服务能力得到明显提高。

    1、城乡一体化的社会救助体系比较完善。各项救助制度衔接有序,贫困人口全部纳入救助范围,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2、灾害应急救援机制比较健全。救助指挥系统健全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和社会动员及时有效,救灾物资供应方便快捷,灾民生活得到妥善安排。

    3、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不断加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居(村)务公开制度比较完善,人民群众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到有效维护。

    4、民间组织有序发展。扶持发展措施到位,管理监督制度规范,民间组织质量不断提高,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作用明显增强。

    5、拥军优抚安置制度改革继续深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更加完善,重点优抚对象和军队离退休人员政治、生活待遇基本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城乡一体化退役士兵安置新制度基本建立。

    6、社会福利事业持续发展。加快发展民办养老机构,总床位数基本满足社会养老需求。各区均建立一所综合功能的养老机构,能基本满足本辖区“三无”对象、“五保”对象、低保户等特困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儿童社会福利机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养育、康复、教育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设施建设更加完善;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得到加强,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等方面的支出更加规范科学。

    7、区划、地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科学规范。加强地名管理,强化界线管理,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地名信息便民服务成效明显。

    8、社会服务事业更为完善。婚姻登记管理更加方便、规范。殡葬改革继续深化,殡葬设施更加完善,殡仪服务质量明显提高。

    “十一五”期间民政事业发展主要预期指标

    序号

    主要项目和指标

    2010年预期数

     2006-2010年
    累计或新增数

    1

    民政事业费支出(万元)(市本级)

    8011

    35147

    2

    民政部门救助城乡低保困难群众(万人)
    其中:①城市低保对象(户/人)
    低保补助金支出(万元)
       月人均补差(元)
    ②农村低保对象(户、人)
       低保补助金支出(万元)
       月人均补差(元)

    3.3
    6800/18000
    2916
    135
    5300/15000
    1260
    70

    16.25
    33500/87500
    13516
    129
    26500/75000
    5610
    62

    3

    救助受灾群众(人次)

    / 

    4

    伤残人员抚恤金(元/年×人)

    5000

    5

    烈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抚恤金(元/人×年)

    950(平均值)

    6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元/人×年)

    7600(平均值)

    / 

    7

    接收安置军休干部和无军籍职工(人)

    930

    200

    8

    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人)
    其中:①发放自谋职业补助金(人/万元)
       ②发放待分配期间生活费(人/万元)

    650
    600/1500
    2/0.5

    2517
    2300/5520
    10/5

    9

    民间组织数量(个)
    其中:①社会团体
       ②民办非企业单位
       ③基金会

    1670
    810
    840
    20

    1670
    810
    840
    20

    10

    提供住宿的民政福利单位收养人数(人)
    其中:①“三无”孤寡老人
       ②收养孤儿





    11

    社会福利设施建设项目(个)
    投入资金(万元)


    1500


    5000(多渠道筹措)

    12

    养老床位数(张)
    其中:①公办
       ②民办
    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占有率(‰)

    1000

    1000

    3827(总5100)
    300
    3527
    25

    13

    社区居委会数量(个)
    其中:用房达到500㎡标准的居委会(个)
       占社区居委会总数比例(%)

    413
    413
    100

    413
    413
    100

    14

    村委会数量(个)

    44

    44

    15

    完成村改居数量(个)

    120

    120

    16

    完成镇改街数量(个)(2007-2010年)

    8

    8

    17

    地名信息系服务统建设(2007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

    2008年前建成投入运行

     

    18

    火化率(%)

    100

    提前于2007年达到100%

     

    第二节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宗旨,切实履行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的基本职责,推进民政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我市实现新一轮跨越式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第三节  基本原则

    1、以民为本、服务全局。服从服务于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把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根本问题作为推进各项民政事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优先发展与困难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民政事业。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完善拥军优抚安置制度,积极为国防建设和军队建设服务。

    2、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政府在民政事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完善以公共财政为主渠道的民政事业资金投入机制。建立多部门协商配合机制,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发动并组织社会力量共同推进民政事业健康发展。

    3、求真务实、改革创新。加强工作调研,加大改革力度,健全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创新发展模式;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增强民政事业发展的活力。

    4、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加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突出重点,分类推进,促进城乡民政事业统筹协调发展。

    第三章  分项任务目标

    第一节  社会救助工作

    健全和规范各项救助制度,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城市“三无”对象救济、农村“五保”供养、特困户救助、医疗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为基本内容,与教育、住房救助和司法援助等制度相衔接的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体系,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一、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目标:实现应保尽保。

    措施:

    1、贯彻落实《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进一步规范操作规程,完善家庭收入核算办法,科学制定保障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2、完善分类施保办法,对有特殊困难的低保对象予以重点照顾。

    3、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再就业、社会保险、最低工资制度等政策的配套衔接。

    4、健全临时救助制度,解决城市“三无”对象、低收入群众和遭遇临时困难群众的生活困难。

    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目标:实现应保尽保。

    措施:

    1、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

    2、确保“五保”对象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保障其衣、食、住、医、葬等方面需求。

    3、坚持分散供养与集中供养相结合,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

    三、医疗救助工作

    目标:缓解特困群众医疗难问题。

    措施:

    1、完善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做好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

    2、逐步调整救助条件和救助标准,简化审批环节,扩大救助覆盖面。

    四、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工作

    目标:坚持依法救助、保障合法权益。

    措施:

    1、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方针,完善分类救助管理办法,做好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

    2、加强协调配合和预防、控制,完善救助保护设施,依法保障受助人员尤其是流浪未成年人权益。

    第二节  灾害救助工作

    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备灾减灾、灾害应急响应、灾民生活救助、灾后恢复重建和社会应急动员等灾害救助应急体系,使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一、灾害管理体制

    目标:实行分级管理,落实工作责任。

    措施:

    1、贯彻实施《厦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厦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明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救灾工作职责,完善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管理体制。

    3、优先、重点安排各级政府救灾资金。

    二、灾害应急响应

    目标:做到指挥灵敏,响应快捷有效。

    措施:

    1、完善重大灾害应急联动机制、灾情会商机制,规范工作程序,遇有灾情能及时启动灾害应急预案。

    2、完善市、区、镇(街)三级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和社会动员机制,形成决策科学、协调有序、行动快捷的灾害应急救助指挥网络。

    3、及时妥善转移安置遇险及身处危险区域的群众,确保灾民吃、穿、住、衣等基本生活需要。

    三、灾区恢复重建和灾后生活救助

    目标:抓好恢复重建,落实生活救助,确保社会稳定。

    措施:

    1、迅速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强化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工作,逐步提高倒房重建补助标准,保证因灾倒房群众有房住。

    2、组织受灾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和生活互助。

    3、重视危房改造,健全农村民房统一投保制度。

    4、逐步提高受灾群众口粮补助标准,妥善安排冬令、春荒期间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

    四、备灾

    目标:救灾物资储备充足,组织调运及时。

    措施:

    1、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完善仓储设施,健全调运网络,保证救灾物资12小时内到达受灾地区。

    2、加强城乡尤其是灾害易发区域的避难场所建设。

    五、减灾

    目标:提高监测能力,增强防灾意识。

    措施:

    1、建立重大灾害区域评估分析机制,提高灾害监测、预报能力。

    2、开展社区防灾、减灾宣传,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

    第三节  社会福利工作

    积极发展以老年人、孤儿、残疾人为主要内容的“补缺型”福利事业,兼顾发展面向社会公众的“普惠型”福利事业,形成以家庭为主体、社区为依托、专门机构为补充,以养老服务、孤儿养育和残疾人权益保障为基本内容的社会福利体系。

    一、老年福利服务

    目标:改善供养条件,健全服务体系。

    措施:

    1、组织实施“霞光计划”,改善孤寡老人尤其是农村“五保”人员集中供养条件,提高供养标准,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2、加强市、区综合性社区福利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公办民营”管理办法。

    3、制定和落实“民办公助”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加快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努力满足社会老年群体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4、实施“爱心护理工程”,深化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居家养老服务,提高服务水平。

    二、孤儿养育

    目标:完善救助政策,提高养育水平。

    措施:

    1、落实养育、医疗、教育、就业、住房相配套的综合性救助政策,实行集中养育和家庭领养、助养、代养、寄养及收养相结合的孤儿(弃婴)养育方式。

    2、加强孤儿养育机构建设,实施“儿童福利设施建设蓝天计划”,改善孤儿(弃婴)生活环境,完成儿童福利院改造任务。

    3、继续组织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形成长效机制。

    三、残疾人福利服务

    目标:保障基本生活权益,拓宽就业渠道。

    措施:

    1、按照“分类施保”的要求,落实家庭生活特困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和困难救助工作。

    2、扶持社会福利企业发展顺利发展,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帮助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实现就业。

    四、福利彩票发行管理

    目标:做好福利彩票发售工作,提高福利金使用效益。

    措施:

    1、健全完善福利彩票发售管理体制,创新销售方式,健全营销网络。

    2、提高彩票公益金使用效益,支持发展“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社会福利事业。

    3、加强资金监管,提高社会公信力。

    第四节  基层自治组织建设工作

    加强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建设,探索建立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建设与管理有效模式,发挥其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作用,维护社会稳定。

    目标:强化村(居)民委员会自治功能,完善基层民主。

    措施:

    1、以党组织领导下的村(居)民自治为核心,完善城乡基层组织自治机制。

    2、完善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制度,依法进行换届选举。

    3、健全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规范决策程序,落实决策追责制度。深化村务民主听证工作,积极探索村务决策科学民主的有效形式。

    4、健全村(居)民民主管理制度,完善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规范村务公开的方式、方法,全面实行和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

    5、健全村(居)民民主监督制度,推行民主评议村(居)干部制度,建立和完善村(居)干部激励约束制度,切实保障村(居)群众的监督权。

    第五节  社区建设工作

    以和谐社区建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全面提高城市社区建设水平,启动和推进农村社区建设。

    一、城市社区建设

    目标:建设“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新型城市社区。

    措施:

    1、健全城市社区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服务体系,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2、加强社区党组织、居民自治组织和民间公益组织建设,提高基层治理水平。

    3、加强社区服务社会化、网络化和产业化建设,改善社区服务设施,拓展社区服务内容,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覆盖社区全体成员、服务主体多元、服务功能完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社区服务体系。

    4、深化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每两年命名表彰一批全市和谐社区建设示范街道、示范社区。发挥先进典型的引导、带动和辐射作用,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全面发展。

    5、加强社区工作者和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逐步提高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工资福利待遇,提高社区工作者的素质和水平。壮大社区志愿者队伍,到2010年使社区志愿者人数达到社区户籍人口总数的10%以上。

    二、农村社区建设

    目标:努力建设“富裕、文明、民主、和谐”的新型农村社区。

    措施:

    1、启动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在总结经验基础上加快全面推进。

    2、围绕建设新农村的要求,整合农村社区资源,完善农村社区服务设施,探索建立新型农村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和公共服务体系。

    3、强化农村社区服务功能,拓展农村社区文化、教育、卫生等事业,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服务新农村建设。

    第六节  拥军优抚安置工作

    全面贯彻落实抚恤优待政策,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提高军休安置和管理服务水平,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推动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协调发展。

    一、抚恤优待和烈士褒扬

    目标:保障优抚对象权益,提高服务保障水平。

    措施:

    1、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健全各项配套政策措施。

    2、完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经费自然增长机制,适时提高各类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残疾军人抚恤标准不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不低于全市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不低于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3、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解决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问题,改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条件,进一步规范伤残抚恤管理工作。

    4、贯彻执行烈士褒扬政策法规,大力宣传烈士事迹;落实烈士纪念建筑物分级管理责任制,发挥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基地作用。

    二、军休人员安置管理和退役士兵安置

    目标:深化安置制度改革,确保完成安置任务

    措施:

    1、做好交接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积极推进军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住房和医疗制度改革,提高社会化管理与服务水平,落实其政治和生活待遇。

    2、继续完善扶持就业、自谋职业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退役士兵安置办法,落实和完善退役士兵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教育和自主创业等优惠政策,促进退役士兵就业。

    三、拥军优属

    目标:为部队排忧解难,增进军政军民团结。

    措施:

    1、落实拥军优属各项政策,维护军人及其家属合法权益。

    2、加强政策法规建设,修订完善《厦门市拥军优属办法》。

    3、深入开展科技拥军等特色活动,提高军供服务保障能力,支持部队现代化建设。

    4、继续深化双拥共建活动,促进军地双向互动、双向支持,密切军政军民关系。

    第七节  民间组织建设工作

    加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建设,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形成法制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民间组织管理体系。

    一、培育发展

    目标:建立结构合理、布局相称、作用明显的民间组织发展格局。

    措施:

    1、制定扶持政策,落实优惠措施,完善民间组织人事、劳动、税收、财务、社会保险等配套政策措施。

    2、重点培育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行业协会、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鼓励发展教育、卫生、科技、环保、社会福利、文化艺术、慈善和体育领域的民办社会事业。

    3、引导民间组织发挥其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二、自律建设

    目标: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提高社会公信力。

    措施:

    1、强化法人治理结构,坚持政社分开原则,优化民间组织功能。

    2、健全以民间组织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管理、信息披露制度,增加民间组织透明度。

    3、深化诚信与自律建设,建立评估机制,增强民间组织自主发展、自我管理的能力,提高社会公信力。

    4、加强民间组织党建和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政治素质、法律意识和专业化水平。

    三、监督管理

    目标:实现分类管理、分级负责,依法加强监管。

    措施:

    1、完善业务主管部门与登记管理机关双重管理体制,落实责任,加强配合。

    2、制定民间组织分类管理办法,依法管理涉外民间组织。

    3、加强登记管理机关自身能力建设,强化执法手段,严格依法监察,打击各种违法组织与活动。

    4、简化注册登记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八节  社会慈善工作

    健全慈善事业管理体制,培育团结互助、和舟共济的现代慈善意识,营造扶贫济困、平等友爱的社会风尚,形成政府倡导、社会支持、群众参与的社会慈善事业发展氛围。

    目标:增强全社会慈善意识,推动慈善事业发展。

    措施:

    1、贯彻实施《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完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开展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支持志愿服务活动并形成制度。

    2、完善资金筹募机制,坚持开展“慈善一日捐”等专项和经常性捐赠活动,增加资金积累,扩大救助覆盖面。

    3、扶持各类慈善组织健康发展,健全慈善组织管理制度,提高社会公信力。

    4、培育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壮大志愿者队伍,建立全民志愿服务制度。

    5、健全社会捐赠服务网络,在街、镇普遍建立“爱心超市”、“慈善超市”,在社区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开展经常性慈善服务活动。

    6、加大社会慈善宣传力度,倡导扶贫济困、诚信友爱、互帮互助、奉献社会的良好风尚。

    第九节  行政区划管理工作

    目标:建立设置科学、合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行政区划管理体制。

    措施:

    1、审慎做好行政区划调整,合理整合街道办事处的设置规模,稳妥抓好“镇改街”体制调整工作,推进城市化进程。完成8个镇改制为街道办事处、120个村改制为社区的工作。

    2、加强城乡结合部、区域交界地区的行政区划的规划与管理,加强行政区划理论调研,推进行政区划体制创新。

    3、完成厦门市行政区划地图集的编辑出版任务。

    第十节  地名管理

    目标:完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地名管理和服务水平。

    措施:

    1、加强地名规范化建设和地名规划工作,实现地名规划与城市建设规划同步设计、审批。

    2、完成城乡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地名导向系统建设。

    3、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完成市、区两级地名数据库建设,健全地名公共服务体系。

    第十一节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目标:完善管理制度,依法管好界线,促进睦邻友好。

    措施:

    1、完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体制,完善界线管理制度,加强界线管理,巩固勘界成果。

    2、健全界线纠纷应急处理机制,及时调解和处理行政区域界线引发的争议,维护界线周边地区的社会稳定与和谐。

    第十二节  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目标:加强婚姻登记管理,提高规范化服务水平

    措施:

    1、严格婚姻登记程序,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维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

    2、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实现婚姻登记流程规范化、服务人性化。

    3、提高婚姻登记员素质,改善服务环境和条件,提供便捷的婚姻登记和婚姻指导服务。

    第十三节  殡葬管理工作

    目标:规范殡葬管理,完善殡仪服务,实现移风易俗。

    措施:

    1、深化殡葬管理体制改革,规范殡仪服务秩序。

    2、倡导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新风尚,提高殡仪服务水平。

    3、完善殡仪服务设施,改善服务环境,加快建设新殡仪馆。

    4、加强公墓管理,全面推行火葬,尸体火化率达100%。

    第十四节  民政信息化工作

    目标:建设“数字民政”,提高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水平

    措施:

    1、整合优化民政业务系统和信息资源,建立民政公共服务平台,为社会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

    2、探索建立社会运行监测和预警系统,动态掌握和分析城乡居民、民间组织、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状况,努力为政府制定社会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3、加快社区信息化建设,在社区层面实现实体服务和数据资源的互联共享,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和居民自我管理的一体化信息平台。

    第四章  保障措施

    顺利实施本规划,完成规划确定各项目标与任务,必须落实以下保障措施。

    一、健全民政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将民政事业纳入各级政府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和考核内容,明确相关部门的任务与职责,确保本规划的顺利实施和各项目标和任务的完成。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创新管理理念、管理方式和运行模式,完善服务体系,深化民政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制定鼓励政策,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民政工作,引导基层自治组织、民间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进入与民政相关的社会公共服务领域,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

    二、加大民政事业资金投入

    建立健全以财政为主的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民政事业发展资金筹措机制,逐步提高民政事业经费在公共财政预算中的比例,确保优抚对象和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加强民政基础设施和社会福利服务设施建设,保障各级民政工作经费。大力发展社会慈善事业,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依法进入社会福利服务领域。加强民政经费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完善民政法律法规体系

    按照加强社会管理和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要求,加快民政法律法规建设步伐。抓紧完成地名管理、拥军优属、民间组织、社会化养老服务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法任务,及时清理和修订规范性文件。严格依法行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加强执法监督,推进政务公开,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四、加强民政机构和队伍建设

    加强民政机构和队伍建设,尤其要加强基层民政部门工作力量,改善基层民政工作环境和依法行政的条件。加强培训教育,提高民政干部职工的知识水平和开拓创新、依法行政、协调配合及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形成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民政干部队伍。推进民政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民政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培育和发展社会服务机构,建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加快社会工作者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提高民政工作的科技含量,增强民政事业发展的科技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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