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完善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提升全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水平,更好保障老年人生活,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厦门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厦府办规〔2023〕11号)等要求,制定《厦门市老年人能力评估管理办法》,请抓好贯彻落实。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老年人能力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厦门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厦府办规〔2023〕11号)精神及国家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辖区内开展60岁及以上老年人能力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应当遵循标准统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真实严谨、保护隐私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能力评估,是指由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标准,依申请对老年人自理能力、基础运动能力、精神状态、感知觉和社会参与能力等进行等级评定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五条 市民政局负责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的政策制定、统筹实施,建立全市统一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服务工作平台(以下简称“评估平台”,涵盖评估服务、评估机构库、评估人员数据信息库等)。
各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民政、卫健、医保等部门做好老年人能力评估相关数据共享。
各级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
第二章 评估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评估机构应当是依法登记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业务或经营范围中包含“老年人能力评估”“健康咨询服务”等表述。
第七条 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独立开展评估服务所需的办公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同时具备上门开展评估服务的能力。
评估机构应当具备至少5位持有“老年人能力评估师”国家职业等级证书的专/兼职评估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评估机构的评估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场所位于厦门市行政辖区内,交通便利,采光良好。场所的实际功能用途及安全性符合规划、建设、消防等相关规定;
2.具有独立的评估室,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环境清洁、安静,光线明亮,空气清新,温度适宜,带有独立的卫生间,配备评估必须的相关设施及物品。
3.配备对评估服务过程进行清晰录音、录像的设备,可以对工作人员在机构内或上门提供服务的过程进行清晰记录。摄录的音视频文件应能够保存一年以上备查(可通过另行配备的存储设备保存文件)。
第八条 在本市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的机构,均可向区民政部门申请加入全市评估机构库,符合条件且经区民政部门审核通过的评估机构予以入库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评估人员应具备医疗、护理、康复、心理、长期照护、养老服务与管理等相关专业背景,且从事养老服务领域工作满2年(含)以上,持有“老年人能力评估师”国家职业等级证书,掌握专业技能,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失能等级评估工作。
第十条 市民政局建立“厦门市老年人能力评估人员库”(以下简称“评估人员库”),库内人员由所在单位推荐或自荐,经所在区民政部门审核后录入评估人员库,市民政局不再另行审核。
第十一条 遇到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可能影响评估公正的相关工作的情况,应主动要求回避。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可要求相关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回避。包括但不限于评估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利益关联;评估人员与评估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等情况。
第三章 评估标准
第十二条 老年人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进行能力等级评定。
参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37号)评估的,可按以下等级对照表,采纳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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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能力评估等级对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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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标准 |
能力完好 |
能力轻度 受损 |
能力中度 受损 |
能力重度 受损 |
能力完全 丧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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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37号) |
0级(基本正常) |
1级(轻度失能) |
2级(中度失能) |
3级(重度失能I级)和4级(重度失能Ⅱ级) |
5级(重度失能Ⅲ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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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 |
0级能力完好 |
1级能力轻度受损(轻度失能) |
2级能力中度受损(中度失能) |
3级能力重度受损(重度失能) |
4级能力完全丧失(完全失能) |
第四章 评估流程
第十三条 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直接向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区民政部门申请,根据要求提交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由区民政部门审核并组织评估机构实施评估。
第十四条 评估机构收到区民政部门评估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主动联系老年人或其代理人,了解老年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体能力状况,协商约定评估时间和地点,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
第十五条 评估人员评估时应使用评估平台中的评估系统,评估完成后需签字确认。每次评估应有2名及以上评估人员同时在场,其中1人为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另一人应从“评估人员库”中抽取。抽取的评估人员不能为同一评估机构人员。现场2名评估人员中需至少1名应具备医护专业背景。评估人员对评估系统初步确定的评估等级结果进行合议,并签字确认,形成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评估报告经区民政部门形式审核后,在评估平台生成《老年人能力评估结论告知书》,并由评估机构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评估结果在全市范围内办理开展养老服务业务时适用。
第十七条 老年人或代理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老年人能力评估结论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向所在区民政部门提出复评申请,由区民政部门指定其他评估机构复评。复评程序按第十五条执行。逾期未提出复评申请的,不再受理。
第十八条 组织复评时,参与首次评估的评估人员应当主动回避。复评结论需在重新评估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复评申请人。复评结论为本次评估的最终结论。
第十九条 老年人能力评估应为动态评估,评估结果有效期为1年。申请人应在评估有效期满前30日向所在区民政局提交再次评估申请。出现特殊情况导致能力发生显著变化时,可在身体状态趋于稳定后重新申请评估。
第五章 评估费用
第二十条 老年人能力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或结果使用单位承担。
属于政府兜底的低保、特困等困难老年人所需评估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符合相关养老服务补贴要求的,评估费用可以从养老服务补贴资金中核销抵扣。
申请复评与原评估结果一致的,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不一致的,复评的评估费用由初次评估机构承担。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条件的,持有《台胞证》并在厦门居住生活的台湾地区老年居民,与厦门居民享受相同的养老服务政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涉及评估工作的相关机构和个人应保护被评估老年人的个人隐私,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隐私信息。
第二十二条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篡改评估结果等情形的,应退回评估费用,违反相关规定和服务协议的承担责任,情节严重的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移出名录及评估平台,并对外公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市、区民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示评估平台中评估机构名录,并公开投诉举报渠道。
第二十三条 市、区民政部门不定期对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进行督查。在督查过程中涉及对评估结果进行技术上论断时,抽取“评估人员库”的评估人员提供专业意见,评估费用由相应民政部门支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老年人能力评估申请表
2.老年人能力评估结论告知书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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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能力评估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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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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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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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免冠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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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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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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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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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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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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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首次申请 |
是口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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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方式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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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状况 |
独居□ 与配偶/伴侣居住□ 与子女居住□ 与父母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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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健康状况 |
如有患传染病、精神疾病等特殊健康状况的,请填写相关情况,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如病例、疾病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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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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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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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评估对象 关系 |
配偶□ 子女□ 其他亲属□ 街(镇)指定工作人员□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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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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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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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事项 |
本人(或代理人)已经全面了解老年人能力评估相关制度内容,作为市户籍老年人,自愿申请老年人能力评估,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补贴等福利待遇,并作如下承诺:客观反映本申请人的能力状况,绝不弄虚作假;保证所填报信息及陈述信息真实无误;对本申请人提供所有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自愿遵守享受相关福利待遇的各项规定;积极配合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与复评。
本人或代理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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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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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能力评估结论告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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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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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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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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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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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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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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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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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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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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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情况 |
与子女同住□ 与亲友同住□ 孤寡□ 独居□ 与配偶同住□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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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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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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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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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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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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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类型 |
首次评估□ 重复评估□ |
本次评估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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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估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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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能力等级 |
能力完好□ 能力轻度受损(轻度失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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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结果有效期 |
本次评估结果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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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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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意见: 同意□ 不同意□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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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2660-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