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0110-01-10-2021-001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6-19
编码 |
项目名称 |
类别 |
执法依据 |
承办 处室 |
00MZXK0001 |
市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成立(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 政 许 可 7 项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社会组织管理局 |
00MZXK0002 |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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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ZXK0003 |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许可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5号)第八条 |
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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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ZXK0004 |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许可(初审后报市政府审批)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5号)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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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ZXK0005 |
公墓建设审批(根据权限划分,分别报民政部、省民政厅和市民政局审批)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5号)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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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ZXK0006 |
道路、居民点等地名命名、更名 |
1.《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3.《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第十三、十九、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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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ZXK0007 |
楼、门牌审批 |
《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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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ZCF0001 |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50项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处 |
00MZCF0002 |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种类: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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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ZCF0003 |
对使用非标准地名,使用非标准建筑物名称,或不按规定书写地名标志的处罚 |
《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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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ZCF0004 |
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进行处罚 |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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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ZCF0005 |
对擅自出版地名工具书和地名专辑的处罚 |
《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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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ZCF0006 |
对涂改、玷污、遮挡地名标志的处罚 |
《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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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ZCF0007 |
对开发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期限变更不符合规定的建筑物名称的处罚 |
《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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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ZCF0008 |
对市级社会团体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社会组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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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ZCF0009 |
对市级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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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ZCF0010 |
对市级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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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ZCF0011 |
对市级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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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ZCF0012 |
对市级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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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ZCF0013 |
对市级社会团体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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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ZCF0014 |
对市级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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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ZCF0015 |
对市级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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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ZCF0016 |
对市级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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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ZCF0017 |
对市级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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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ZCF0018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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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ZCF0019 |
对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罚 |
行 政 处 罚 50项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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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ZCF0020 |
对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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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ZCF0021 |
对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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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ZCF0022 |
对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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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ZCF0023 |
对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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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ZCF0024 |
对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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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ZCF0025 |
对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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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ZCF0026 |
对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
社会组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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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ZCF0027 |
对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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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ZCF0028 |
对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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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ZCF0029 |
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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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ZCF0030 |
对被取缔非法民间组织的处罚 |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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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ZCF0031 |
对市级社会团体在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时弄虚作假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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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ZCF0032 |
对市级社会团体未经登记,擅自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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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ZCF0033 |
对市级社会团体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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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ZCF0034 |
对市级社会团体以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行 政 处 罚 50项 |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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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ZCF0035 |
对市级社会团体未经批准,擅自开立分支机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处罚 |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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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ZCF0036 |
对市级社会团体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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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ZCF0037 |
对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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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ZCF0038 |
对市级社会团体擅自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处罚 |
《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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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ZCF0039 |
对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市级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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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ZCF0040 |
对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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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ZCF0041 |
对强迫、诱骗未成年人订婚或结婚的处罚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四十二条 |
社会救助和儿童福利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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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ZCF0042 |
对养老服务机构未依法向民政部门办理相关筹办、开业、变更、终止手续的处罚 |
《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
养老服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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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ZCF0043 |
对养老服务机构擅自改变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的限制和用途的处罚 |
《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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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ZCF0044 |
对养老服务机构超出核准登记的服务范围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处罚 |
《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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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ZCF0045 |
对养老服务机构不按照养老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的规定提供养老服务的 |
行 政 处 罚 50 项 |
《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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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ZCF0046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社会 事务 和区 划地 名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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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ZCF0047 |
对擅自改变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楼、塔)性质的处罚 |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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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ZCF0048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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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ZCF0049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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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ZCF0050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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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ZQZ0001 |
封存市级社会团《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行政 强制 10项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社会组织管理局 |
00MZQZ0002 |
收缴市级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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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ZQZ0003 |
封存市级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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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ZQZ0004 |
收缴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印章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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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ZQZ0005 |
收缴市级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登记证明文件和印章 |
《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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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ZQZ0006 |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 |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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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ZQZ0007 |
先行登记保存非法民间组织可能灭失或者难以保存的证据 |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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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ZQZ0008 |
强制执行违反规定埋葬在非公墓区的骨灰 |
1.《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2.《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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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ZQZ0009 |
强制执行在公墓和划定的区域以外埋葬的遗体、建造的公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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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ZQZ0010 |
强制执行非公墓区内用水泥等永久性建筑材料修建的坟墓 |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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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ZCJ0001 |
处理边界争议 |
行政 裁决 |
《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 |
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处 |
00MZQR0001 |
涉外(含港、澳、台、华侨)结(复)婚登记 |
行政 确认 3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五条;3.《婚姻登记条例》第二、四、十四条 |
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处 |
00MZQR0002 |
涉外(含港、澳、台、华侨)离婚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2.《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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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ZQR0003 |
华侨、港澳台同胞办理收养登记 |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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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XJD0001 |
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监督检查 |
行政 监督 检查 23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 |
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 |
00MXJD0002 |
对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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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XJD0003 |
市级社会团体备案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社会 组织 管理 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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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XJD0004 |
备案市级社会团体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2.《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第四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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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XJD0005 |
对市级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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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XJD0006 |
对市级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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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XJD0007 |
对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市级社会团体财务审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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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XJD0008 |
市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备案登记 |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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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XJD0009 |
市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印章式样、银行账号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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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XJD0010 |
组织对市级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专门审计 |
《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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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XJD0011 |
备案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四条;2.《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第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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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XJD0012 |
对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2.《民办非企业年度检查办法》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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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XJD0013 |
对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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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XJD0014 |
对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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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XJD0015 |
对救助站的监督 |
行政监督检查23项 |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2.《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
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处 |
00MXJD0016 |
对社会福利机构接受外国收养人、外国收养组织捐赠进行监督 |
《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四条 |
社会救助和儿童福利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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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XJD0017 |
监督管理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通知》第二项 |
社会工作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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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XJD0018 |
对建设公墓(不含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年检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5号) |
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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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XJD0019 |
对养老服务机构的年度检查 |
《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养老服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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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XJD0020 |
监督检查低保资金管理使用 |
行政 监督 检查 23项 |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第三项;2.《福建省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规定》第六项;3.《福建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项;4.《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五、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 |
社会 救助 和儿 童福 利处 |
00MXJD0021 |
监督检查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使用 |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第二;2.《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第七;3.财政部、民政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九条;4.《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第二十条;5.《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厦府[2010]355号)第17、18、19、20、21、2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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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XJD0022 |
移动地名标志的监督检查 |
《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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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XJD0023 |
对毗邻的市、县、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联合检查 |
1.《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二条;2.《福建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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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XSF0001 |
收取婚姻登记工本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3项 |
《婚姻登记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
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处 |
00MXSF0002 |
收取补办结婚、离婚证工本费 |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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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XSF0003 |
收养登记费 |
《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四条 |
社会救助和儿童福利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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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XQT0001 |
开办养老服务机构审批 |
其他 行政 职权 19项 |
《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条 |
养老服务处 |
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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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XQT0002 |
撤销因胁迫结婚的婚姻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2.《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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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XQT0003 |
补办涉外(含港、澳、台)结婚、离婚证 |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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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XQT0004 |
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第43项 |
养老服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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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XQT0005 |
安置救助站滞留人员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
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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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XQT0006 |
养老服务机构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名称、章程、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的 |
《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养老服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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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XQT0007 |
办理“三无”(精神/普通)人员收容申请 |
1、民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民〔1982〕城24号);2、《福建省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管理工作试行办法实施细则》(闽民救〔1982〕214号) |
会事务和区划地名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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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XQT0008 |
公益事业捐赠行政表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八条 |
社会工作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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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XQT0009 |
市级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及专用印章的审批 |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第一、三、四 |
民间组织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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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XQT0010 |
市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建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审批 |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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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XQT0011 |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的审批 |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第三、第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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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XQT0012 |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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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XQT0013 |
地名消失情况备案 |
《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社会 事务 和区 划地 名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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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XQT0014 |
设置、管理地名标志 |
1.《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二十六条;2.《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第三十一、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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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XQT0015 |
管理地名档案 |
1.《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二十八条;2.《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3.《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地名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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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XQT0016 |
行政区域名称的命名、更名 |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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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XQT0017 |
对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的命名、更名进行事先审查 |
其他行政行为19项 |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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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XQT0018 |
对新建居民住宅区、商住楼、综合性办公楼等建筑物的命(更)名审核 |
《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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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MXQT0019 |
批准审核编纂本行政区域地名工具书和地名专辑等各种标准地名出版物 |
1.《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2.《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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