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0110-01-10-2017-001
    • 公文生成日期:2017-02-20
    市民政局行政执法依据
    时间:2017-02-20 15:48

     

    项目名称 

    类别 

    执法依据 

    承办 

    处室 

    00MZXK0001 

    市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成立(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7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民间组织管理局 

    00MZXK0002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00MZXK0003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许可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5号)第八条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00MZXK0004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许可(初审后报市政府审批)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5号)第八条 

    00MZXK0005 

    公墓建设审批(根据权限划分,分别报民政部、省民政厅和市民政局审批)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5号)第八条 

    00MZXK0006 

    道路、居民点等地名命名、更名 

    1.《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3.《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第十三、十九、二十条 

    区划地名办 

    00MZXK0007 

    楼、门牌审批 

    《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00MZCF0001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50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区划地名办 

    00MZCF0002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种类: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00MZCF0003 

    对使用非标准地名,使用非标准建筑物名称,或不按规定书写地名标志的处罚 

    《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00MZCF0004 

    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进行处罚 

     

     

     

    5 

     

     

     

     

     

    50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00MZCF0005 

    对擅自出版地名工具书和地名专辑的处罚 

    《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00MZCF0006 

    对涂改、玷污、遮挡地名标志的处罚 

    《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00MZCF0007 

    对开发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期限变更不符合规定的建筑物名称的处罚 

    《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00MZCF0008 

    对市级社会团体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民间组织管理局 

    00MZCF0009 

    对市级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民间 

    组织 

    管理 

     

    00MZCF0010 

    对市级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00MZCF0011 

    对市级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00MZCF0012 

    对市级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民间 

    组织 

    管理局 

    00MZCF0013 

    对市级社会团体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00MZCF0014 

    对市级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00MZCF0015 

    对市级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00MZCF0016 

    对市级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00MZCF0017 

    对市级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民间 

    组织 

    管理 

     

    00MZCF0018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00MZCF0019 

    对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罚 

     

     

     

    50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民间 

    组织 

    管理 

     

    00MZCF0020 

    对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00MZCF0021 

    对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00MZCF0022 

    对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间 

    组织 

    管理 

     

    00MZCF0023 

    对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00MZCF0024 

    对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00MZCF0025 

    对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00MZCF0026 

    对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间 

    组织 

    管理 

     

    00MZCF0027 

    对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00MZCF0028 

    对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 

    00MZCF0029 

    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民间 

    组织 

    管理 

     

    00MZCF0030 

    对被取缔非法民间组织的处罚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三条 

    00MZCF0031 

    对市级社会团体在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时弄虚作假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三条 

    00MZCF0032 

    对市级社会团体未经登记,擅自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四条 

    00MZCF0033 

    对市级社会团体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四条 

    00MZCF0034 

    对市级社会团体以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50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四条 

    民间 

    组织 

    管理 

     

    00MZCF0035 

    对市级社会团体未经批准,擅自开立分支机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处罚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四条 

    00MZCF0036 

    对市级社会团体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四条 

    00MZCF0037 

    对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 

    00MZCF0038 

    对市级社会团体擅自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处罚 

    《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00MZCF0039 

    对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市级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号 

    00MZCF0040 

    对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00MZCF0041 

    对强迫、诱骗未成年人订婚或结婚的处罚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四十二条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00MZCF0042 

    对养老服务机构未依法向民政部门办理相关筹办、开业、变更、终止手续的处罚 

    《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00MZCF0043 

    对养老服务机构擅自改变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的限制和用途的处罚 

    《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00MZCF0044 

    对养老服务机构超出核准登记的服务范围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处罚 

    《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00MZCF0045 

    对养老服务机构不按照养老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的规定提供养老服务的 

     

     

     

    50 

    《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00MZCF0046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00MZCF0047 

    对擅自改变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楼、塔)性质的处罚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00MZCF0048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00MZCF0049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00MZCF0050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00MZQZ0001 

    封存市级社会团《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行政 

    强制10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民间组织管理局 

    00MZQZ0002 

    收缴市级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00MZQZ0003 

    封存市级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00MZQZ0004 

    收缴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印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 

    00MZQZ0005 

    收缴市级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登记证明文件和印章 

    《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00MZQZ0006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三条 

    00MZQZ0007 

    先行登记保存非法民间组织可能灭失或者难以保存的证据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00MZQZ0008 

    强制执行违反规定埋葬在非公墓区的骨灰 

    1.《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2.《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殡葬管理处 

    00MZQZ0009 

    强制执行在公墓和划定的区域以外埋葬的遗体、建造的公墓 

    00MZQZ0010 

    强制执行非公墓区内用水泥等永久性建筑材料修建的坟墓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00MZCJ0001 

    处理边界争议 

    行政 

    裁决 

    《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 

    区划地名办 

    00MZQR0001 

    涉外(含港、澳、台、华侨)结(复)婚登记 

    行政 

    确认5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五条;3.《婚姻登记条例》第二、四、十四条 

    社会福利和社会福利处 

    00MZQR0002 

    涉外(含港、澳、台、华侨)离婚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2.《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十三条 

    00MZQR0003 

    华侨、港澳台同胞办理收养登记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二条 

    00MZQR0001 

    非现役军人革命烈士初步审核 

    《烈士褒扬条例》第九条 

    优抚处 

    00MZQR0002 

    对伤残抚恤对象伤残等级的初步确定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八条 

    00MZGF0003 

    发放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 

    行政 

    给付11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第十条 

    安置处 

    00MZGF0004 

    发放残疾军队退休干部残废金 

    优抚处 

    00MZGF0005 

    发放军队退休干部取暖补贴费、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及其它补贴等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安置处 

    00MZGF0006 

    发放军队退休干部丧葬补助费,一次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00MZGF0007 

    对本市重点优抚对象临时救助和扶助 

    《厦门市拥军优属办法》第十八条 

    优抚处 

    00MZGF0008 

    救灾捐赠款物分配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救灾救济处 

    00MZGF0009 

    春荒、冬令救灾款下拨 

    《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第四条 

    00MZGF0010 

    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资金的拨付 

    民政部《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第二项 

    00MZGF0011 

    救灾应急资金拨付 

    1.《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第二部分;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00MXJD0001 

    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00MXJD0002 

    对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 

    00MXJD0003 

    市级社会团体备案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民间组织管理局 

    00MXJD0004 

    备案市级社会团体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2.《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第四部分 

    00MXJD0005 

    对市级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00MXJD0006 

    对市级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00MXJD0007 

    对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市级社会团体财务审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00MXJD0008 

    市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备案登记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八条 

    00MXJD0009 

    市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印章式样、银行账号备案 

    00MXJD0010 

    组织对市级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专门审计 

    《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00MXJD0011 

    备案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四条;2.《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第四 

    00MXJD0012 

    对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2.《民办非企业年度检查办法》第二条 

    00MXJD0013 

    对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00MXJD0014 

    对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审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00MXJD0015 

    对救助站的监督 

    行政监督检查28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2.《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00MXJD0016 

    对社会福利机构接受外国收养人、外国收养组织捐赠进行监督 

    《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四条 

    00MXJD0017 

    监督管理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 

    行政监督检查28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通知》第二项 

    00MXJD0018 

    对建设公墓(不含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年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5号) 

    00MXJD0019 

    对养老服务机构的年度检查 

    《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00MXJD0020 

    监督检查低保资金管理使用 

    行政监督检查28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第三项;2.《福建省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规定》第六项;3.《福建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项;4.《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五、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 

    救灾救济处 

    00MXJD0021 

    监督检查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使用 

    行政监督检查28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第二;2.《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第七;3.财政部、民政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九条;4.《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第二十条;5.《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厦府[2010]355号)第171819202122 

    救灾救济处 

    00MXJD0022 

    监督检查春荒、冬令救灾款使用 

    行政监督检查28 

    1.《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第六项;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救灾救济处 

    00MXJD0023 

    监督检查区级开展救灾工作 

    1.《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第二;2.《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第三 

    00MXJD0024 

    监督检查灾区民房重建 

    《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第三 

    00MXJD0025 

    监督检查救灾款管理使用情况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项 

    00MXJD0026 

    监督检查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00MXJD0027 

    移动地名标志的监督检查 

    《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区划地名办 

    00MXJD0028 

    对毗邻的市、县、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联合检查 

    1.《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二条;2.《福建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实施办法》 

    00MXSF0001 

    收取婚姻登记工本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3 

    《婚姻登记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00MXSF0002 

    收取补办结婚、离婚证工本费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十一条 

    00MXSF0003 

    收养登记费 

    《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四条 

    00MXQT0001 

    开办养老服务机构审批 

    其他行政职权30 

    《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条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00MXQT0002 

    撤销因胁迫结婚的婚姻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2.《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 

    00MXQT0003 

    补办涉外(含港、澳、台)结婚、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00MXQT0004 

    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第43 

    00MXQT0005 

    安置救助站滞留人员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00MXQT0006 

    养老服务机构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名称、章程、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的 

    《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00MXQT0007 

    办理“三无”(精神/普通)人员收容申请 

    1、民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民〔1982〕城24号);2、《福建省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管理工作试行办法实施细则》(闽民救〔1982214号) 

    00MXQT0008 

    灾情统计、核定、报告 

    其他行政职权30 

    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民函[2008119 

    救灾救济处 

    00MXQT009 

    春荒、冬令灾情核查评估 

    《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第三 

    00MXQT0010 

    公益事业捐赠行政表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八条 

    00MXQT0011 

    救灾捐赠款物接受和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一、十一条;2.《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新)第六、八条、十八、二十七、二十八条 

    00MXQT0012 

    市级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及专用印章的审批 

    其他行政行为30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第一、三、四 

    民间组织管理局 

    00MXQT0013 

    市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建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审批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00MXQT0014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的审批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第三、第四 

    00MXQT0015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 

    00MXQT0016 

    地名消失情况备案 

    其他行政行为30 

    《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区划地名办 

    00MXQT0017 

    设置、管理地名标志 

    1.《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二十六条;2.《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第三十一、三十三条 

    00MXQT0018 

    管理地名档案 

    1.《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二十八条;2.《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3.《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地名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00MXQT0019 

    行政区域名称的命名、更名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00MXQT0020 

    对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的命名、更名进行事先审查 

    其他行政行为30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00MXQT0021 

    对新建居民住宅区、商住楼、综合性办公楼等建筑物的命(更)名审核 

    《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00MXQT0022 

    批准审核编纂本行政区域地名工具书和地名专辑等各种标准地名出版物 

    1.《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2.《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00MXQT0023 

    新建、迁建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第14 

    00MXQT0024 

    重点优抚对象(不含残疾军人)抚恤优待关系由外地迁入我市的接收 

    其他行政行为30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20 

    优抚处 

    00MXQT0025 

    伤残人员遗失补证和损坏换证的审核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14192021 

    00MXQT0026 

    伤残抚恤对象伤残等级的审核(含新评、补评、调整等) 

    1.《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827条;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48 

    00MXQT0027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其他行政行为30 

    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条;2.《民政部 公安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第一、第二;3.《福建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安置处 

    00MXQT0028 

    接收安置移交地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 

    1.《福建省拥军优属若干决定》第二十五条;2.《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第十五、十七条;3.《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第一条;4.《民政部、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做好军队编内和编外职工退休、退职工作的通知》第三;5.《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第一 

    00MXQT0029 

    撤销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经多次教育仍不接受,逾期半年不报到的退伍义务兵分配工作决定 

    《福建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00MZQT00030 

    分配军队退休干部的住房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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