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民政业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福建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民政厅

  2025年3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民政行政处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民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根据立法宗旨和原则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等进行合理裁断、选择和适用的权力。

  本办法所称裁量权基准,是指民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手段、后果等因素,合理行使裁量权的具体规范。

  第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裁量。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选择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必要、适当,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同一违法案件的多个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歧视。对于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相当的同类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公开、公正,做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二章  裁量规则

  第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当事人是否有主观故意和主观恶性的大小;

  (二)当事人是否多次违法;

  (三)当事人对违法行为采取的补救措施和效果;

  (四)违法金额大小;

  (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短;

  (六)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范围;

  (七)违法行为的手段恶劣程度;

  (八)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

  (九)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行政处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

  (4)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范围,不具有管辖权的;

  (5)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责令改正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期限,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十一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罚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听取当事人对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建议、听证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处理决定中,应当将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进行表述并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决定说理的依据,但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不得在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中援引;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发现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应当主动、及时自行纠正。

  公民、法入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民政部门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可以依法投诉、举报,要求调查和处理。接受投诉、举报的民政部门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进行调查,依照职权在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十四条 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

  (一)严重违反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的,但是可以补正的除外;

  (三)无正当理由,不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

  第十五条 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理和处分:

  (一)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被当事人投诉,投诉情况查证属实,且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福建省民政厅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遵守本办法和《福建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市县民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可以参照适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及《福建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没有规定的情形,应当根据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确定的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本办法及《福建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与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一致的,以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行政处罚以外的民政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十年。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闽民规〔2022〕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福建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福建省民政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3.福建省民政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4.福建省民政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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