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厦民规〔2023〕2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批准,自2023年7月1日起,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本文有效期为2年。

  

 

原标准(元/人·月)

适用范围

新标准(元/人·月)

最低生活保障

1005

全市各区

1120

80周岁以上

低保老人高龄补贴

100

100

特困人员

基本生活

1508

基本生活

1680

照料护理

全自理

305

照料护理

全自理

340

半护理

705

半护理

790

全护理

1210

全护理

1350

 

原标准(元/人·月)

适用范围

新标准(元/人·月)

60年代退职职工40%

(矽肺病)救济对象

2210

全市各区

2470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

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2515

2800

流浪乞讨人员生活费

未成年人及

特殊类型

34元/人·日

37元/人·日

成年人

25元/人·日

28元/人·日

节日慰问

(元旦、春节,中秋、国庆)

低保、特困、40%救济对象

1300元/人·

1300元/人·

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

2500元/户·

2500元/户·

节日慰问(儿童节)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500元/人·

500元/人·

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

家庭收入:2010

家庭财产72360元/人

家庭收入:2240

家庭财产:80640元/人

 

1.有多重身份的对象节日慰问金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核准,集中供养机构节日慰问金主要用于改善吃、穿,酌情慰问现金;

2.各区可结合实际合理提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厦民规〔2022〕3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3年4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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