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厦民规〔2022〕3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批准,自2022年7月1日起,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本文有效期为2年,《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厦民规〔2020〕6号)同时废止。

  

 

原标准(元/人·月)

适用范围

新标准(元/人·月)

最低生活保障

850

全市各区

1005

80周岁以上

低保老人高龄补贴

100

100

特困人员

(城市三无

农村五保)

基本生活

1275

基本生活

1508

照料护理

全自理

260

照料

护理

全自理

305

半护理

595

半护理

705

全护理

1020

全护理

1210

60年代退职职工40%(矽肺病)救济对象

1870

2210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2125

2515

节日慰问

(元旦、春节,中秋、国庆)

低保、特困、40%救济对象

1300元/人·

1300元/人·

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

2500元/户·

2500元/户·

节日慰问(儿童节)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500元/人·

500元/人·

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

家庭收入:1700

家庭财产:61200元/人

家庭收入:2010

家庭财产:72360元/人

 

1.有多重身份的对象节日慰问金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核准,集中供养人员节日慰问金主要用于改善吃、穿,酌情慰问现金;

2.各区可结合实际合理提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2年5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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