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标准地名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民〔2004〕152号

各区民政局:

  现将《厦门市标准地名标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民政局

  二00四年十二月八日

                     厦门市标准地名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强化地名标志的社会功能,实现地名标志设置的标准化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和《厦门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标志,是指标示街(路)、巷(弄)、居民住宅区、自然村地名名称和编号的各类标牌,包括街、路、巷牌和楼(门)牌、导向牌等。

  第三条 地名标志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编号、统一制作、统一安装。

  (一)地名标志的材料、规格及制作等要求,必须符合《地名标牌 城乡》(GB17733.1—1999)国家标准。

  (二)楼(门)牌的编号按照《厦门市楼门牌编号实施办法》(厦民[2004]26号)执行;地名标志的安装应当符合该实施办法中关于“各类街(路、巷)牌、楼门牌的设置选位”等相关要求。

  (三)地名标志的制作由民政部门负责。

  第四条  地名标志必须使用标准地名。未经市政府批准的地名,应当先实行地名的标准化处理再进行编制,并报经市民政局审定。

  第五条  地名标志中地名的汉字书写规范必须符合国家语委编制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的要求;地名中的罗马字母的拼写按照《汉语拼音方案》和《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执行。

  第六条  地名标志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一)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全市标准地名标志的设置工作;制定并落实标准地名标志的编制、制作、安装、维护等管理办法和制度;检查、监督地名标志的制作、设置和使用管理。

  (二)各区民政局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辖区标准地名标志的设置工作;审批新设、变更、补办的楼(门)牌,并汇总报市民政局审定;配合做好楼门牌的安装工作;对本辖区地名标志进行管理、维护更新和检查、监督。

  (三)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负责受理新设、变更、补办地名标志的申请及本辖区地名标志的日常维护管理。

  (四)楼(门)牌和巷牌在其保质期内的维护管理由地名标牌生产单位承担;保质期后的维护管理由市、区民政局及社区居委会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街、路牌由中标方按照民政部门的要求统一制作,其在合同期内的维护管理由中标方承担。

  第七条  民政部门设置的地名标志为国家法定的地名标志物,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禁止自行编号、制作门牌,涂改、污损门牌,遮挡、覆盖、移动门牌等行为。对擅自移动、损坏或破坏地名标志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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