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民政局,市慈善总会,各有关单位:
为褒扬慈善力量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作出的突出贡献,根据《民政部关于调整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有关安排的通知》(民函〔2020〕39号)精神和要求,民政部拟补充征集“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现将补充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特别是在湖北省、武汉市等疫情严重地区或对疫情严重地区作出突出贡献、影响广泛的单位、个人、志愿服务等爱心团队(以下简称爱心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等。
“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一般不评选副司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干部,且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
已按照原《评选通知》要求申报捐赠企业或捐赠个人奖项的企业或个人,可再次申报捐赠企业或捐赠个人奖项。已按照原《评选通知》要求申报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项的,不可再次申报同一奖项。
二、奖项设置
补充推荐的候选对象,仍分为捐赠企业、捐赠个人、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等四类奖项。其中:
1.捐赠企业奖,表彰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向我国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企业。主要依据企业为疫情防控捐赠款物数额,参考企业参与慈善活动的年限、方式和效果,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员工参与慈善情况等。
2.捐赠个人奖,表彰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向我国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个人。主要依据个人为疫情防控捐赠款物数额,参考个人参与慈善事业年限、社会评价、慈善方式创新等情况。
3.慈善楷模奖,表彰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慈善工作者、爱心团队。评选不以捐赠款物金额为主要依据,而以慈善行为和事迹的感召力和示范性等为主。
4.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表彰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开展的慈善项目和设立的慈善信托。
三、申报要求
1.补充申报“中华慈善奖”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在提出申报前,都要以适当形式在其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该奖项的评选条件、参评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团队名称、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名称以及简要事迹等。申报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原《评选通知》要求已进行公示的,补充推荐时,仍需再次公示。
2.补充申报“中华慈善奖”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以下材料的纸质版和电子档:
(1)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补充申报表(见附件1-4)。
(2)能够证明其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所作贡献的文字和影音材料。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详细,申报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须与提供的捐赠票据等证明相符。
(3)对于申报奖项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还须提交《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补充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5,须逐一加盖公章)。
(4)对于申报奖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须提交《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补充参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见附件6,须逐一加盖公章)。
以上材料,应于2020年5月15日前提交我局社会工作和慈善事业促进处,纸质材料送至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7号1号楼市民政局104室,电子档发到邮箱mzj_wqg@xm.gov.cn。
附件:1.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慈善楷模补充申报表
2.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补充申报表
3.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捐赠企业补充申报表
4.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捐赠个人补充申报表
5.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补充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6.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补充参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
(以上附件可到我局门户网站“网上办事”版块的“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厦门市民政局
2020年4月26日
(联系人:王清桂,联系电话:2892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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