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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告(厦门市第九中学教育基金会)
时间:2025-12-15 10:31

  

社会组织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厦门市第九中学教育基金会

53350200MJB96989XK

厦民(社)罚决〔2025〕5号

警告

2025.12.15

   处罚事由:厦门市第九中学教育基金会2023年度、2024年度连续两年公益事业支出未达到规定比例,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一十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三)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四)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的;

  (六)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募捐成本违反规定的;

  …

  《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

  《福建省民政厅行政处罚权裁量基准》

  处罚名称: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处罚。

  处罚基准:

  (1)公募基金会公益支出比例两年平均大于等于40%,小于60%的;非公募基金会公益支出比例两年平均大于等于4%,小于6%的。

  行政处罚基准: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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