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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民政局行政职权目录
时间:2013-08-29 12:38

总项数

分项数

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承办

处室

1

1

市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7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民间组织管理局

2

2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3

3

市级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在设区市试点登记管理基金会的通知》(闽民管[2012]232号)

4

4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许可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5号)第八条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5

5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许可(初审后报市政府审批)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5号)第八条

6

6

公墓建设审批(根据权限划分,分别报民政部、省民政厅和市民政局审批)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5号)第八条

7

7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4条第一款;《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八条

8

1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等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行政

处罚77

《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七条

区划地名处

9

2

对非法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处罚

《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八条

10

3

对使用非标准地名,使用非标准建筑物名称,或不按规定书写地名标志的处罚

《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11

4

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处罚

行政

处罚77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12

5

对擅自出版地名工具书和地名专辑的处罚

《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13

6

对涂改、玷污、遮挡地名标志的处罚

《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14

7

对开发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期限变更不符合规定的建筑物名称的处罚

《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15

8

对市级社会团体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民间组织管理局

 

16

9

市级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

行政

处罚77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17

10

对市级社会团体超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18

11

对市级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19

12

对市级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行政

处罚77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20

13

对市级社会团体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21

14

对市级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22

15

对市级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23

16

对市级社会团体违规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24

17

对市级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行政

处罚77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民间组织管理局

25

18

对违法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违法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6

19

对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骗取登记,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罚

行政

处罚77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27

20

对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28

21

对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超范围活动的处罚

29

22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

处罚77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30

23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31

24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32

25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处罚

33

26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行政

处罚77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间组织管理局

34

27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违规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35

28

对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

36

29

非法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行政

处罚77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37

30

对被取缔非法民间组织的处罚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三条

38

31

对市级社会团体骗取登记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分支机构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三条

39

32

对市级社会团体非法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四条

40

33

对市级社会团体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四条

41

34

对市级社会团体以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行政

处罚77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四条

42

35

对市级社会团体非法开立分支机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处罚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四条

43

36

对市级社会团体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四条

44

37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

45

38

对市级社会团体擅自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处罚

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46

39

对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市级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号

47

40

对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48

41

对未经登记以市级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处罚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在设区市试点登记管理基金会的通知》(闽民管[2012]232号)

49

42

对被撤销登记后以市级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处罚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在设区市试点登记管理基金会的通知》(闽民管[2012]232号)

50

43

对市级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处罚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在设区市试点登记管理基金会的通知》(闽民管[2012]232号)

51

44

对市级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处罚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在设区市试点登记管理基金会的通知》(闽民管[2012]232号)

52

45

对市级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超范围活动的处罚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在设区市试点登记管理基金会的通知》(闽民管[2012]232号)

53

46

对市级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在设区市试点登记管理基金会的通知》(闽民管[2012]232号)

54

47

对市级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在设区市试点登记管理基金会的通知》(闽民管[2012]232号)

55

48

对市级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处罚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在设区市试点登记管理基金会的通知》(闽民管[2012]232号)

56

49

对市级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处罚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在设区市试点登记管理基金会的通知》(闽民管[2012]232号)

57

50

对市级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处罚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在设区市试点登记管理基金会的通知》(闽民管[2012]232号)

58

51

对强迫、诱骗未成年人订婚或结婚的处罚

行政

处罚77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四十二条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59

52

对社会福利机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处罚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60

53

对社会福利机构非法执业的处罚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61

54

对社会福利机构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处罚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62

55

对社会福利机构非法集资的处罚

行政

处罚77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63

56

对社会福利机构超范围活动的处罚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64

57

对社会福利机构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65

58

对非法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66

59

对非法改变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楼、塔)性质的处罚

行政

处罚77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67

60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标的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68

61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69

62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70

63

对养老机构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处罚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二十六条、《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71

64

对养老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处罚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二十六条

72

65

对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处罚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二十七条、《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73

66

对养老服务机构擅自改变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的限制和用途的处罚

《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74

67

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75

68

对养老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处罚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76

69

对养老机构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77

70

对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处罚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78

71

对养老机构利用其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处罚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79

72

对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80

73

对养老机构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处罚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81

74

对婚姻中介机构或婚姻中介执业人员以他人名义执业,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机构或者本机构执业人员的名义执业的处罚

《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担保等中介组织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厦府办2009168号)

82

75

对婚姻中介执业人员在同业兼职或者在不同行业违法兼职的处罚

《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担保等中介组织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厦府办2009168号)

83

76

对婚姻中介机构或婚姻中介执业人员在执业中提供或者代替他人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担保等中介组织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厦府办2009168号)

84

77

婚姻中介机构不依法备案的处罚

《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担保等中介组织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厦府办2009168号)

85

1

封存市级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行政

强制11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民间组织管理局

86

2

收缴市级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87

3

封存市级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88

4

收缴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印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

89

5

收缴市级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登记证明文件和印章

《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90

6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三条

91

7

先行登记保存非法民间组织可能灭失或者难以保存的证据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92

8

封存基金会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93

9

强制执行应火化的尸体、违规埋葬的骨灰、应拆除的坟墓

1.《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2.《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殡葬管理处

94

1

处理边界争议

行政

裁决1

《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

区划地名处

95

1

涉外(含港、澳、台、华侨)结(复)婚登记

行政

确认5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五条;3.《婚姻登记条例》第二、四、十四条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96

2

涉外(含港、澳、台、华侨)离婚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2.《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十三条

97

3

收养登记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二条

98

4

非现役军人烈士初步审核

《烈士褒扬条例》第九条

优抚处

99

5

伤残抚恤对象伤残等级的初步确定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八条

100

1

发放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

行政

给付8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第十条

安置办

101

2

发放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取暖补贴费、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及其它补贴等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102

3

发放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丧葬补助费,一次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103

4

对本市重点优抚对象临时救助和扶助

《厦门市拥军优属办法》第十八条

优抚处

104

5

救灾捐赠款物分配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救灾和社会救助处

105

6

春荒、冬令救灾款下拨

《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第四条

106

7

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资金的拨付

民政部《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第二项

107

8

救灾应急资金拨付

1.《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第二部分;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108

1

市级社会团体备案登记

行政监督检查31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民间组织管理局

109

2

备案市级社会团体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2.《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第四部分

110

3

对市级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111

4

对市级社会团体活动监督检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112

5

对市级社会团体财务审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113

6

市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备案登记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八条

114

7

市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印章式样、银行账号备案

115

8

对市级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专门审计

《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116

9

备案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四条;2.《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第四

117

10

对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2.《民办非企业年度检查办法》第二条

118

11

对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监督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119

12

对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审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120

13

对市级基金会的年度检查

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第34条、《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在设区市试点登记管理基金会的通知》(闽民管[2012]232号)

121

14

对台湾经贸社团在厦代表机构年度检查

《厦门市台湾经贸社团在厦设立代表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122

15

对救助管理站的监督

行政监督检查31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2.《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123

16

对社会福利机构接受外国收养人、外国收养组织捐赠进行监督

《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四条

124

17

监督管理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

行政监督检查31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通知》第二

125

18

对建设公墓(不含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年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5号)

126

19

社会福利机构更换主要负责人的备案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127

20

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年度检查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二十五条

128

21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

129

22

对婚姻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二条

130

23

监督检查低保资金管理使用

行政监督检查31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第三项;2.《福建省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规定》第六项;3.《福建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项;4.《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五、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

救灾和社会救助处

131

24

监督检查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使用

行政监督检查31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第二;2.《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第七;3.财政部、民政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九条;4.《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第二十条;5.《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修订)的通知》(厦府[2007]247号)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一、二十二条

救灾和社会救助处

132

25

监督检查春荒、冬令救灾款使用

行政监督检查31

1.《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第六项;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救灾和社会救助处

133

26

监督检查区级开展救灾工作

1.《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第二;2.《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第三

134

27

监督检查灾区民房重建

《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第三

135

28

监督检查救灾款管理使用情况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项

136

29

监督检查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137

30

对移动地名标志的监督检查

《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区划地名处

138

31

对毗邻的市、县、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联合检查

1.《行政区域接线管理条例》第十二条;2.《省级行政区域接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第六条

139

1

收取婚姻登记工本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3

《婚姻登记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140

2

收取补办结婚、离婚证工本费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十一条

141

3

收养登记费

《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四条

142

1

成立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其他行政职权34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七、十条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143

2

撤销因胁迫结婚的婚姻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2.《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

144

3

补办涉外(含港、澳、台)结婚、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145

4

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第43

146

5

安置救助站滞留人员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147

6

婚姻中介机构备案

《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

148

7

婚姻中介机构信用管理

《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

149

8

福利企业认定

《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第五条

150

9

灾情统计、核定、报告

其他行政职权34

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民函[2008119

救灾和社会救助处

151

10

春荒、冬令灾情核查评估

《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第三

152

11

公益事业捐赠行政表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八条

153

12

救灾捐赠款物接受和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一、十一条;2.《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新)第六、八条、十八、二十七、二十八条

154

13

市级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及专用印章的审批

其他行政行为34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第一、三、四

民间组织管理局

155

14

市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建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审批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156

15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的审批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第三、第四

157

16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

158

17

市级基金会名称的核准登记

(二)《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政部令第26)第一条、第二条;《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在设区市试点登记管理基金会的通知》(闽民管[2012]232号)

159

18

台湾经贸社团在厦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

《厦门市台湾经贸社团在厦设立代表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厦府[2012]310号)第四条、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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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地名消失的情况备案

其他行政行为34

《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区划地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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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路(街)、巷地名标志设置管理

1.《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二十六条;2.《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第三十一、三十三条

162

21

管理地名档案

1.《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二十八条;2.《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3.《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地名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163

22

行政区域名称的命名、更名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164

23

对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的命名、更名进行事先审核

 

其他行政行为34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165

24

对新建居民住宅区、商住楼、综合性办公楼等建筑物的命(更)名审核

《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166

25

批准审核编纂本行政区域地名工具书和地名专辑等各种标准地名出版物

1.《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2.《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167

26

道路、居民点等地名命名、更名

1.《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二十六条;3.《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第十三、十九、二十条

168

27

楼、门牌审批

《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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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审核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1011条;《烈士褒扬条例》第27

优抚处

170

29

重点优抚对象(不含残疾军人)抚恤优待关系由外地迁入我市的接收

其他行政行为34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15

171

30

伤残人员遗失补证和损坏换证的审核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新)第141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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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伤残抚恤对象伤残等级的审核(含新评、补评、调整等)

1.《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827条;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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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

其他行政行为34

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二款;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二款。

安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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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接收安置移交地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

1.《福建省拥军优属若干决定》第二十五条;2.《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第十五、十七条;3.《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第一条;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一款;5.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第一款;6.《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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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撤销退伍义务兵分配工作决定

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条;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七项;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第二点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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