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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民政部门预算说明
时间:2017-02-20 17:01

 

2017年部门预算经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按照财政信息公开有关要求,现将我单位2017年部门预算说明如下:

一、部门主要职责

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本市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二)负责对市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与监察工作,指导全市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军队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拟订和协调落实有关优抚、安置政策,负责烈士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市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市国防动员委员会支前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四)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负责组织核查、上报和发布灾情,会同财政部门管理、分配中央和省级、市级救灾资金并监督使用,调拨、分配、管理救灾物资并监督使用,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和防灾减灾宣传活动,指导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和灾民生活救助工作,牵头组织实施政策性自然灾害保险工作。

(五)牵头拟订社会救助相关政策,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六)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七)负责本市各级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指导地名管理和楼门牌设置工作。

(八)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社会福利事业机构的管理,指导老年人、孤儿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指导社会福利企业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工作,负责全市福利彩票销售和资金管理工作,指导和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九)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办理并指导涉外和涉港、澳、台、侨的婚姻登记及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推进婚俗改革。

  (十)负责全市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全市革命老区建设工作,协调扶持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办理老区建设相关事务,会同财政部门审批省、市老区扶建项目资金,负责革命“五老”人员及其遗孀优待管理工作,联系市革命老区建设促进会。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组织实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民政部门包括11个机关行政处室及12个下属单位,其中:列入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详细情况见下表:

单位名称

经费性质

人员编制数

在职人数

厦门市民政局(局机关)

行政机关

51

46

厦门市烈士陵园管理处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14

14

厦门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文园休养所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14

14

厦门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莲坂休养所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27

22

厦门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镇海路休养所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13

12

厦门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前埔休养所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23

21

厦门市社会福利中心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128

119

厦门市殡葬管理处

参公事业单位

11

11

厦门市救助管理站

参公事业单位

71

67

厦门市军供站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8

8

厦门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6

4

三、部门主要工作任务

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是十九大召开之年,也是厦门会晤举办的一年。民政部门运用新的发展理念统领民政工作,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谋划民政工作,在社会治理转型的背景下推进民政工作,运用“互联网+”思维提升民政工作。以群众需求为导向,推动民政事业全面兜底保稳促发展;以市场机制为导向,推动民政事业向政府、市场、社会协同发展转型;以内部监督管理为导向,进一步明确职责定位,加强民政干部队伍建设;以党风廉政建设为导向,为民政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组织保障。围绕上述任务,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保障基本民生。健全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建设,加强救灾物资储备能力和避灾点建设,力争创建10个“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定期开展救灾演练,提升防灾救灾的能力。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将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纳入政府规范体系。落实新修订的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动态生活补贴等救助保障办法,健全低保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物价上涨挂钩的调整机制。贯彻落实《厦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调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将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统一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适用范围,努力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供养标准等方面实现城乡一体,提升社会救助水平。进一步落实《厦门市巨灾保险方案》,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保障民生”的原则,建立厦门特色基本巨灾保险制度。落实老区扶建项目建设,规范老区扶建资金的使用管理。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做好残疾人补贴发放工作。加快完成市慈善总会爱鹭老年养护中心和各区“农村幸福院”、“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建设项目。推进养老服务医养融合,推广智慧养老模式应用,全面打造15分钟为老服务圈。开展养老护理保险工作调研,探索以老年人为重点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适时推进试点工作。

(二)深化治理创新。积极推动社区减负增效,全面执行社区准入清单制度。加快《厦门经济特区社区治理条例》立法步伐。继续深化两岸交流合作,共同打造两岸同胞温馨幸福的美好家园。完善基层社区治理机制,创新新农村社区治理路径,同时配合组织部做好全市村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前期调研摸底工作。营造社会组织发展的良好环境,深化登记管理体制改革创新,完善直接登记程序和措施,制定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指导)部门岗位职责,实现有关部门监管职能的有效衔接。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认真指导第一批试点脱钩单位,在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在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党建、外事等方面分离,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重点培育发展社区治理类、公益慈善类、文体活动类、综合服务类等社会组织,满足居民多元需求。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快速提升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水平。加快出台社工专业岗位开发和人才激励保障、社工岗位设置管理、政府购买社工服务指南等系列配套政策措施,为社工专业化道路提供政策支撑。提升社工人才培养力度,继续抓好2017年的培训工作,规范社工注册登记,充实社工人才库。要及时跟进督导培养项目,尽快将培训转化为实效。要抓紧2017年“厦门·金门第六届社会工作交流会”筹备工作,做好会务各项准备。

(三)加速军民融合。以荣获全国双拥模范城“九连冠”为新起点,抓好双拥共建,完善优抚安置工作,军地协力保障厦门会晤工作。筹划部署下一届全国双拥模范城创建工作,组织开展省级双拥模范城(区)创建活动,确保实现我市实现“满堂红”、“四连冠”目标。深入推进“双拥在基层”、“军地共建平安厦门”等系列活动,扎实做好退役军人、军休干部和无军籍职工安置工作,继续做好参战退役人员优抚稳定工作,为驻厦部队提供有力保障,保持全市军队退役人员稳定态势,全面巩固团结稳定大局。抓好优抚安置待遇,完善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全面落实优待抚恤政策,构筑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临时救助、医疗保障、社会优待等配套工作体系。加强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做好新建革命烈士纪念馆的前期规划工作。协助组织烈士纪念日公祭、“启航明天,争当四好少年”等活动。继续按照“服务满意、安置到位、保障有力”的目标,下大力做好做强军休业务工作,扎实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尽快制定执行2016年度秋、冬季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地方经济补助标准,并严格按时发放。

(四)优化专项事务。进一步规范婚姻、收养登记管理,保持婚姻、收养登记合格率100%。继续加强两岸婚姻家庭交流合作,拓展交流沟通平台。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加强福利、救助机构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殡葬管理服务工作,做好重要节日祭扫服务管理工作,积极推进我市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建设。进一步围绕厦门会晤工作加强标准地名标志设置管理,根据房屋建筑要100%设置楼、门牌的要求和公安部门工作意见,积极开展楼、门牌数据清理比对,率先开展楼、门牌加注二维码工作,协调相关制作设置企业做好生产准备。做好道路路名牌、楼门牌规范整治提升和深化平安边界创建、新命名地名设标等工作,重点抓好“三线四片”重要道路广告式路名牌清理规范工作,强化日常管理监督。

(五)提升综合能力。系统推进民政法制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要继续做好养老服务、志愿服务、社会组织发展、社工队伍建设、救灾救济等领域政策文件创制,配合《慈善法》出台,协调制定相关配套法规政策,提升民政法治化水平。继续围绕殡葬服务、地名公共服务、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社会工作等民政业务开展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争取在几年内快速增加民政标准的有效供给。系统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群众办事效率。加强民政系统党建和党风廉政、机关效能、文明创建、信息宣传、专项督查等综合能力建设。

四、2017年预算收支总体情况

根据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部门的全部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一)民政部门2017年收入预算为47273.01万元,比2016年预算数增加9037.68万元,增长23.64%,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45070.89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40971.66万元,政府性基金拨款收入4099.23万元;

2.历年结628.08万元;

3.其他收入1324.04万元;

4.其他资金250万元。

(二)民政部门2017年支出预算为47273.01万元,比2016年预算数增加9037.68万元,增长23.64%,具体情况如下:

1.基本支出9227.41万元,其中,人员支出4359.6万元,公用支出2474.1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393.65万元;

2.项目支出26535.6万元;

3.市对区转移支付支出11510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9461.66万元,比2016年预算数增加2580.14万元,增长9.6%,主要是由于增加巨灾保险费、义务兵优待金、春节“八一”拥军优属慰问费和为部队办实事等支出、社会组织管理经费以及增人增资。支出项目(按项级科目分类统计)包括:

(一)其他科技条件与服务支出90万元。用于厦门市地名地址库及其系统建设支出。

(二)行政运行1272.54万元。用于局机关人员经费支出以及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经费支出

(三)拥军优属50万元。用于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支出。

(四)民间组织管理300万元。用于民间组织管理方面的支出。

(五)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223.8万元。用于行政区划界线勘定、维护,设置楼门牌以及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的支出。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50万元。用于村民自治、村务公开等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的支出。

(七)部队供应199.67万元。用于保障军队运输和饮食供应的支出。

(八)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356.6万元。主要用于接待来访、法制建设、政策宣传方面的支出,以及开展优抚安置、救灾减灾、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社会事务、信息化建设等专项业务的支出。

(九)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481.43万元。用于局机关、参公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以及移交地方安置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经费的支出。

(十)事业单位离退休117.2万元。用于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经费的支出。

(十一)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608.35万元。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十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68.54万元。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十三)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30万元。用于优抚对象和复退军人生活困难临时救助。

(十四)优抚事业单位支出305.32万元。用于市烈士陵园管理处人员经费支出和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经费支出以及烈士纪念设施的维修改造和管理保护支出。

(十五)义务兵优待1300万元。用于义务兵优待方面的支出。

(十六)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120万元。用于195411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

(十七)退役士兵安置1901.79万元。用于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的安置支出。

(十八)军队移交政府的离退休人员安置7627.19万元。用于移交政府的军队离退休人员安置支出。

(十九)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1350.03万元。用于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的人员经费支出以及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经费支出

(二十)退役士兵管理教育34.5万元。用于退役士兵职业教育、转业士官待分配期间管理教育等支出。

(二十一)其他退役安置支出9万元。用于1953年底前参军后复员到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支出。

(二十二)儿童福利662.82万元。用于市社会福利中心收养的“三无”儿童生活费支出。

(二十三)老年福利190.32万元。用于市社会福利中心收养的“三无”老人生活费支出。

(二十四)殡葬245.63万元。用于市殡葬管理处的人员经费支出以及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经费支出

(二十五)社会福利事业单位3670.12万元。用于市社会福利中心的人员经费支出以及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经费支出

(二十六)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1995.2万元。用于发生自然灾害时的抢救、转移、安置、治病等支出、解决受灾群众吃、穿、住等困难的救济,以及为抵御自然灾害而设立的地方救灾储备物资采购资金、巨灾保险。

(二十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2606.12万元。用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支出和市救助管理站人员经费支出以及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经费支出

(二十八)其他城市社会救助938.02万元。主要用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临时救助、精神病人救治、无名尸体处理费等支出。

(二十九)行政单位医疗89.1万元。用于局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支出。

(三十)事业单位医疗546.04万元。用于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军队移交政府的离休人员医疗经费支出。

(三十一)公务员医疗补助40.53万元。用于局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医疗补助经费支出。

(三十二)其他支出1981.8万元。主要用于春节、“八一”拥军优属慰问费、为部队办实事等支出。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4099.23万元,比2016年预算数减少681.09万元,减少14.24%,主要是由于2017年度困难群众临时价格补贴支出列支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以及民办养老机构补贴减少等。支出项目(按项级科目分类统计)包括:

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4099.23万元。主要用于无丧葬补助居民基本殡葬费用免除殡葬公益性项目补助、慈善项目补助、养老项目补助、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全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项目和农村幸福院补贴等支出。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情况

民政部门2017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为194.04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35万元,公务接待费28.55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30.4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7年预算安排35万元。主要用于赴国外学习先进的养老服务和养老产业并开展交流。比上年预算增加35万元,主要原因是:2016年预算无安排因公出国(境)经费。

(二)公务接待费

2017年预算安排28.55万元,主要用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兄弟省市业务部门来厦考察、学习及交流等方面的接待活动。与上年预算相比增长15.17%,主要原因是:个别单位2015年无公务接待费支出,编制2017年预算时,按实际需要编制少量公务接待费。2017年预算执行中,我局将厉行节约,把公务接待费控制在2016年实际支出数内。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2017年预算安排130.49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130.49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燃油、维修、保险等方面支出。与上年预算相比增长11.72%。主要原因是:2016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预算是按交通费定额编制的,编制2017年预算时,纳入了社会捐赠给福利事业单位的车辆运行费用,以及考虑到现有车辆老旧,届时维修费用较高等。2017年预算执行中,我局将厉行节约,把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控制在2016年实际支出数内。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民政部门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1272.54万元,比2016年预算减少61.98万元,下降4.64%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民政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额3274.1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509.45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2764.68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1231日,民政部门所属各预算单位编制内共有车辆36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1台(套),无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民政部门2017年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76个,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拨款31809.99万元。

九、名词解释

(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部门专项、发展经费和基建项目。

(三)“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四)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1.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2.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3.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4.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5.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6.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7.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8.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9.市对区转移支付支出预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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