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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19-03-04 09:43

  为加大民生兜底保障力度,助力脱贫攻坚战,省民政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闽民保〔2018〕21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现行低保政策能较好解决“收入型”贫困问题,但“支出型”致贫现象越来越突出。许多因残致贫、因病致贫等特殊家庭收入虽然高于低保标准,但刚性支出已抵消甚至远超家庭收入,其生活水平实际上低于低保标准。省民政厅分别于2016年12月、2017年11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病重残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闽民保〔2016〕289号)、《关于进一步增强低保制度惠民实效六项措施的通知》(闽民保〔2017〕281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含精神、智力三级残疾)可单独申请并纳入低保,有效探索放宽了“支出型”贫困家庭入保政策。但在调研发现,政策还不够完善,部分基层干部对政策还不熟悉,理解也不一致,审核审批中依旧只看收入不看支出,有必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政策,统一明确因病(伤)致贫家庭、因残致贫家庭、因学致贫家庭等“支出型”低保政策。

  二、主要内容

  《通知》着重就以下几方面进行补充完善:

  1、明确支出型贫困家庭对象范围。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简称家庭收入)虽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因患病、残疾、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对符合条件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可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或刚性支出发生者本人纳入低保范围。

  2、明确因病(伤)致贫家庭入保政策。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扣除同期发生的医疗费用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户入保;收入介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100%,其他条件符合以上相应规定的,患者(伤者)可单人入保。

  3、明确因残致贫家庭入保政策。所有残疾人家庭,凡是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扣除同期发生的残疾人康复治疗、康复训练、照料护理费用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户入保;收入介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100%,其他条件符合以上相应规定的,残疾人可单人入保。生活困难且靠家庭供养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或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中人均金融资产放宽至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8倍),可单人入保。

  4、明确因学致贫家庭入保政策。家庭成员中有国家统招全日制非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限于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或接受学前三年教育的儿童。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扣除一学年教育费用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户入保;收入介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100%,其他条件符合以上相应规定的,学生(学前儿童)可单人入保。

  5、明确多重原因致贫家庭保障措施。存在多重致贫因素的家庭,只要符合因病致贫、因残致贫、因学致贫任何一类的认定条件,可相应按户入保或单人入保。在核算家庭收支时,其实际发生的医疗、康复、教育费用等刚性支出可从家庭收入中扣除。

  6、明确支出型贫困家庭保障标准。支出型贫困家庭按户入保的,根据刚性支出扣除后家庭收入核算结果,分别给予全额、差额或分档救助;单人入保的,原则上给予全额救助。

  7、明确支出贫困家庭政策衔接。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规定为准。在不违背政策精神的前提下,可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配套政策,进一步细化完善支出型贫困家庭入保条件及相关工作规程,提高政策实施的精准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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