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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病人纳入救助范围
时间:2018-03-15 16:12

  

 

  为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参保人员因自付医疗费过重而产生经济负担,我市修订出台了《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下文简称“救助办法”),7月1日起将正式执行。昨日,市民政局就此进行了解读,救助办法整合调整了原有的医疗救助对象,统一了保障标准,同时进一步完善了服务手段,让救助费用结算更加便捷。 记者 谢雨真 通讯员 徐克  

  【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增加两种人群 

  调整: 

  原部分第三类医疗补助对象和第四类医疗救助对象:整合归为第五类医疗救助对象。 

  原医疗补助对象中的残疾人(重度):整合到第二类救助对象。 

  原医疗补助对象中的残疾人(非重度):统一调整为第四类救助对象。 

  其他医疗补助对象:调整为第五类救助对象。 

  增加: 

  第二类救助对象:增加革命“五老”人员遗偶。 

  第五类救助对象: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增加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且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 

  【保障标准】 

  救助比例从50%至100%不等 

  第一类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保持100%,年最高救助金额不封顶。 

  第二类救助对象:救助比例统一调整为95%,年最高救助限额统一调整为13万元,其中门诊救助3万元、住院救助10万元。 

  第三类救助对象:救助比例统一调整为85%,年最高救助限额为12万元,其中门诊救助2万元、住院救助10万元。 

  第四类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保持75%,年最高救助限额保持12万元不变,其中门诊救助2万元、住院救助10万元。 

  第五类救助对象:起付线统一调整为1500元,救助比例统一调整为50%,年最高救助限额门诊、住院救助合计保持1万元不变。 

  【服务手段】 

  救助信息录入费用结算更便捷 

  救助对象的管理:由“民政、计生、残联等各部门认定各类对象后,人工提供给民政部门手工录入医疗救助系统”调整为“由医保经办机构升级现有医疗救助系统,自动对接各部门医疗救助对象数据信息”。 

  结算方式:由“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医疗补助费用由个人到医保经办机构前台审核结算,民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分别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调整为“统一‘一站式’即时结算,资金由医保经办机构参照医保资金结算方式,一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个别未实行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结算的:属异地医疗的,在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医保费用时,一并核算医疗救助费用;其他情形(参加异地医保等),由区民政部门按照临时救助程序、医疗救助标准审批发放救助费用。 

  新的救助办法实施后,通过信息化便捷服务,可实现医疗救助对象“一趟不用跑、最多跑一趟”的优化服务。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凭社会保障卡在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即可享受“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医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符合医保支付规定但无法即时刷卡结算的个别情况,医疗救助对象先以现金垫付须由医疗救助支付的医疗费用,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链接】 

  五类医疗救助对象 

  新的救助办法中,医疗救助对象是由本市辖区相关部门认定的下列居民: 

  第①类 

  特困供养人员 

  第②类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及其遗偶); 

  60年代精减退职救济对象(含矽肺病救济对象); 

  计生特殊家庭成员:指独生子女死亡、伤残或计生手术并发症家庭的成员; 

  重度残疾人: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二级及以上或精神、智力三级残疾的本市户籍居民。 

  第③类 

  低收入家庭成员 

  第④类 

  非重度残疾本市户籍居民:即参加本市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未被认定为重度残疾人的本市户籍居民; 

  因病支出型贫困常住人口:指经民政部门认定,扣除当年家庭成员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后,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本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在本市就业或创业、持有效居住证满1年并具有固定住所、近2年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当月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非厦门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 

  非厦门户籍在校学生:在本市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且当月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非厦门户籍在校学生。 

  第⑤类 

  职业病病人:指参加本市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且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 

  本市户籍退休人员:指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当年度月退休金或养老金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本市户籍退休人员; 

  本市户籍70岁以上老人: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龄在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本市户籍满5年的居民。 

  (特别说明:救助对象须满足所规定的所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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