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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临时救助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16-07-05 17:40
  近日,市政府出台新修订的《厦门市临时救助办法》(厦府办〔2016〕97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闽政文〔2015〕80号),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在其他专项救助基础上,突出解决因灾、因病、因学等大的变故致贫、返贫问题,扫除社会救助“盲区”,兜住民生底线,把雪中送炭的工作做到位。 
  一是扩大临时救助范围。新增个人对象(指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非本市户籍居民享受救助的条件由“本市居住并办理暂住证(居住证)满一年的居民家庭”调整为“在本市办理居住证(或办理暂住证且居住半年以上)、有固定住所且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中,本市户籍居民,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外来人员,由户籍地(居住地)区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救助;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救助管理站等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二是优化申请审批程序。审批程序由村(居)委会、镇(街)、区民政部门三级审批调整为镇(街)、区民政部门两级审批;新增救助金额较小的,区民政部门可以委托镇(街)审批。在原依申请受理方式基础上,新增加主动发现受理方式。根据审批程序调整,救助范围扩大需要核对家庭经济状况的实际,一般程序,删除居(村)委会5个工作日调查时间,街(镇)、区民政部门审核、审批时间从3日分别调整为7个工作日、3个工作日;紧急情况审批程序,修改为“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街)、区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 
  三是提高临时救助标准。救助方式由“现金与实物相结合,以现金救助为主”调整为“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三种,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临时救助标准由各区确定修改为全市统一量化,与低保标准相衔接。视困难严重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别给予1~3个月、4~6个月的救助;对因罕见病、大病等特殊情况经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极度困难的,各区应结合当地实际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受助流浪乞讨人员生活费标准:未成年人和特殊类型受助人员(家暴受助者、台胞等)按低保标准确定,成年人按低保标准75%确定(按天计算)。为确保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废除“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享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的规定。 
  四是健全临时救助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 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 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完善临时救助组织与实施工作机制。相关部门加强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为保障困难群众权益,对骗取临时救助的对象,废除“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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