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编制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落实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确保到2022年配建设施达标率达到100%。完善“四同步”工作规则,民政部门先期介入新建住宅区养老设施规划布点,参与新建住宅区的规划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对已交付产权人的养老服务设施,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无偿用于社区养老服务。对老旧小区,各区政府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补上养老设施欠账。(《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20-2022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0〕50号)
支持各区依法依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用房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存量商业服务等其他用地用房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户均面积、租赁期限、车位配比及消防审验等土地和规划要求。加大闲置设施整合力度,对企业、政府和事业单位腾退的用地用房,条件适宜的要优先用于社区养老服务。各区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措施,将社区公共设施低偿或无偿用于社区养老服务。改造使用老旧设施用于养老服务必须确保房屋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20-2022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0〕50号)
新建保障房项目计容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计容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考虑。项目用地3公顷以上的商品住房用地在“招拍挂”出让中,根据片区需求划出用地,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落实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对老旧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补足养老服务设施。(《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行动方案的通知》厦府办网传〔2020〕6号)
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参与本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布局和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移交,做好已交付产权人的养老服务设施备案登记和监督管理,确保养老服务用途。(《厦门市民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厦门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厦民〔2020〕162号)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包括城乡新建区规划和建成区规划。新建区规划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建成区养老服务设施面积不达标的,应当在城市改造中予以补足,暂时无法补足的,各区可先行通过购置、租赁、置换等方式解决。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原则上应当集中建设,建成区不具备集中建设条件的可分散建设。(《厦门市民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厦门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厦民〔2020〕162号)
鼓励充分挖掘社会闲置资源及存量房产,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供给。鼓励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中心、疗养院及其他具有教育培训或疗养休养功能的各类机构,通过规范方式转向养老服务业。可探索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组建社会化养老服务企业或非营利性机构。支持利用现有培训疗养服务设施场地,以多种方式提供养老服务。(《厦门市民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厦门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厦民〔2020〕162号)
通过内部改造工业控制线外的闲置厂房、社区用房、城市经济型酒店、办公用房及农村集体用房等社会闲置资源及存量房产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在符合详细规划和不改变用地主体的前提下,纳入工规豁免清单,可暂不改变房产性质,并在满足相关手续办理的其他条件后,可直接申办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消防验收等后续建设手续。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厦门市民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厦门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厦民〔2020〕162号)
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存在应建未建、缓建、缩建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前,建设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厦门市民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厦门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厦民〔2020〕162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先建后拆”原则,就近补偿建设或异地重建,建设面积不得少于原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厦门市民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厦门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厦民〔2020〕162号)
二、公共财政补贴及税费减免相关政策
对新设立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按照新建(改、扩)和设施设备投入予以照料中心150万元、农村幸福院20万元的建设补贴。该项补贴由市财政承担,资金下达各区,由各区统筹拨付。各区可对新设立的养老服务机构予以一次性建设补贴或在市级补贴基础上追加补贴,也可结合实际出台相应配套补贴政策。(《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20-2022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0〕50号)
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居家养老服务站的运营补贴要在本市现行标准(照料中心5万元/年、农村幸福院2万元/年、居家养老服务站不低于2万元/年)上有所提升。运营补贴主要用于为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居家养老服务站工作人员支付薪酬、设施场地日常维护保修更新、租金及水电支出、物业管理费用、举办为老敬老助老活动等运营性支出。该项补贴由区、镇(街)统筹解决,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运营补贴政策。(《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20-2022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0〕50号)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取得的收入,符合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在国家、省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落实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营利性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20-2022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0〕50号)
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建设、床位运营、床位综合责任险、特定服务对象、内设医疗机构一次性医疗设备、土地结算成本银行贷款贴息、定向培养毕业生和引进专业人才等财政补贴标准如下:(一)床位建设补贴。通过自建用房(含购买、新建、改扩建并拥有房屋合法自有产权)增加养老床位数的,按区民政局核定的新增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张床位20000元;通过租赁用房(含公建民营承包的用房)增加养老床位数的,按区民政局核定的新增床位数给予床位建设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张床位10000元,分五年平均拨付。(二)床位运营补贴。按区民政局核定的、接收本市户籍老年人入住满一个月的实际占用床位数计算,每年每张床位补贴2400元。以住满一个月为基数,每月每张床位补贴200元;未住满一个月的,按照实际入住占用床位的天数计算(月标准计算天数30天)。(三)床位综合责任险补贴。按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规定所确定的保费补贴80%。(四)特定服务对象补贴。全护理对象每人每月补贴800元,半护理对象每人每月补贴600元,自理对象每人每月补贴400元。(五)一次性医疗设备补贴。补贴金额根据实有医疗设备采购价确定,最高补贴50万元。(六)银行贷款贴息。通过结算土地成本获得划拨土地使用权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以抵押方式融资在一亿元贷款总额内,从向财政申请贷款贴息当年起,财政按基准利率给予最长五年期限的贴息,实际贷款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按实际贷款利率计算贴息数额。同一抵押物对应的银行贷款只能申请一次财政补助,不得以借新还旧等形式重复申请。(七)养老医护学生定向培养、引进专业人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4万元,分5年平均拨付,每工作服务年限满1周年核发8000元。(《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民〔2019〕16号)
经阶段性综合评估,对家庭养老床位试点成效显著,且服务对象满意率达95%以上的市、区试点养老服务机构,由市级财政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为:截至2021年12月31日,试点服务机构建设运营不少于80张家庭养老床位的,予以30万元奖励;建设运营不少于100张家庭养老床位的,予以50万元奖励。建设运营家庭养老床位的数量,以试点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并实际开展服务、通过市养老服务监管信息平台实时上传服务数据为准。服务对象满意率由市民政局通过随机抽查服务对象、询问了解实际情况确定。(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拓展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厦民〔2021〕79号)
对纳入市、区家庭养老床位试点项目的养老服务机构,由各区财政予以下列补贴:1.建设补贴。本市户籍政府兜底保障对象设置家庭养老床位的,根据实际建床费用,按照每张床位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其中适老化改造补贴不超过3000元、智能化改造补贴不超过2000元。此前已享受我市居家适老化改造补助的老年人家庭,经评估无需进行二次适老化改造的,不再享受适老化改造补贴;确有必要进行二次改造的,合计享受的适老化改造补贴总金额不超过3000元。2.运营补贴。本市户籍老年人设置家庭养老床位的,按照每人每月250元标准给予运营补贴。3.护理补贴。本市户籍政府兜底保障对象设置家庭养老床位的,由各区根据辖区情况确定每月护理补贴标准,标准不低于入住养老机构的特定服务对象护理补贴标准。已经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老年人,不再重复享受家庭养老床位的护理补贴。在试点期结束后,家庭养老床位相关补贴政策可以继续执行。有新补贴政策的,依据新政策执行。(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拓展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厦民〔2021〕79号)
三、深化放管服改革相关政策
支持通过购买服务、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股权合作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管理运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进行网格化布局、标准化建设,整合优化现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16〕174号)
支持养老院等养老机构开展延伸服务,直接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或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提供技术支撑,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养老服务。(《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16〕174号)
境外资本通过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的,同等享受各类优惠政策。(《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20-2022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0〕50号)
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确定保障范围,其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研究制定收费指导标准,收益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依法规范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运营率超过70%。(《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20-2022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0〕50号)
自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我市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作出说明。市、区民政部门不得再实施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取消养老机构许可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厦民〔2019〕60号)
养老服务机构包含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综合养老服务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和备案应当以这三种性质进行。(《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取消养老机构许可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厦民〔2019〕60号)
养老服务机构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于登记或取得营业执照后3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所在地的区民政局申请办理备案,提交《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书》和《备案承诺书》,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养老服务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于办理完成变更登记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取消养老机构许可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厦民〔2019〕60号)
办理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备案材料齐全的,各区民政局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回执,书面告知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的基本条件,以及市、区两级现行的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等。各区民政局在提供备案回执后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备案单位提供的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信息进行实地回访,填写《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事项实地回访日志》,并核定其养老床位数。对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事项弄虚作假的,应及时告知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乃至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列入养老服务企业黑名单。养老服务机构自备案之日起,方可按相关政策规定享受财政资金扶持。核定的养老床位数等,作为养老服务机构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依据。(《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取消养老机构许可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厦民〔2019〕60号)
各区民政局要按照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创新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方式,推动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制度。要按照“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养老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制度,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违法违规行为及线索的,应当第一时间约谈机构负责人,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取消养老机构许可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厦民〔2019〕60号)
养老服务机构完成备案手续后,应当在机构内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牌》,并悬挂于显著位置。公示牌需载明养老服务机构基本信息、法人登记信息、备案范围、管理要求、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养老服务机构承诺,以及监督单位和投诉电话。(《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取消养老机构许可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厦民〔2019〕60号)
四、老年人关爱相关政策
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为本辖区内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根据老年人的实际情况,分别明确无偿、低偿及有偿服务对象。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包括无偿和低偿服务老人。无偿服务对象主要包括: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生活不能自理且在本市无子女照顾的低保特困老年人;“三无”和“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9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低偿服务对象主要包括: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生活不能自理的“空巢”老人(指子女不在本市居住生活的老年人);未享受民政各种救助的“空巢”老年人和70周岁以上失独老年人;低收入家庭或支出型贫困家庭的老年人。有偿服务对象是有经济能力,但需要日托、送餐或上门照料等服务的老年人,以自费的形式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标准、结算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16〕174号)
建立健全定期巡访独居、空巢、留守、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工作机制。(《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20-2022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0〕50号)
符合本市政府兜底养老保障对象标准的台胞,同等享受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待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20-2022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0〕50号)
对小区公共部位进行无障碍改造,鼓励有条件的老旧小区安装电梯,对经济困难的高龄、残疾、失能老年人家庭适老设施改造给予补贴。(《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行动方案的通知》厦府办网传〔2020〕6号)
通过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实施精准保障,在重点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特别是失能、失独、空巢、留守、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的同时,进一步完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扩大养老服务补贴惠及面,让更多老年人共享发展成果。对低保家庭老年人及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实行专项补助,在全市范围内购买困难老人基本养老服务,困难老人基本养老服务覆盖90%以上。为厦门市户籍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险。公办公园景点、活动场所、博物馆等对老年人实行优惠或免费。65周岁以上的本市户籍和持有本市居住证的老人(包括港澳台同胞)持公交“敬老卡”、70周岁以上的本省户籍老人持“福建省老年优待证”免费乘坐公交车、BRT,错峰乘坐地铁等。(《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行动方案的通知》厦府办网传〔2020〕6号)
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为自愿参检的老年人免费提供健康体检。(《厦门市卫健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卫老健〔2020〕348号)
为签约的80岁以上及失能半失能老人每年提供不少于一次的免费上门出诊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为有需要的65岁以上老年人建立家庭病床。(《厦门市卫健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卫老健〔2020〕348号)
在我市建立统一的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制度。以年龄段划分为3个档次标准:(一)80-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现金100元;(二)90-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现金200元;(三)100周岁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发放现金1100元。(《厦门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统一发放老年人高龄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厦老龄委〔2016〕2号)
由市卫健委、财政局和各区人民政府等继续组织实施老年人意外伤害险——“厦门市老年人幸福安康险”。本市户籍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参保保费原则上由参保人户籍所在地的各区财政统一支付;常住厦门的非本市户籍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保保费由参保人自行承担。本市户籍6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险生效时间自其年满60周岁(以身份证信息为准)当月1日起开始生效。本保险仅对发生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意外伤害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若发生保险事故,本市户籍老人由投保时户口所在区承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理赔。(《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厦门市老年人幸福安康险实施工作的通知》厦卫老健〔2020〕170号)
五、智慧养老相关政策
各区要加快推动社区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工作,按照“统筹安排、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推进社区居家养老信息化服务落地。(《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16〕174号)
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家政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等各类养老服务和信息网络平台,逐步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无缝对接。完善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推动民政部门社区养老服务信息与卫计部门人口健康信息共享。(《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16〕174号)
拓展信息技术在养老领域的应用,建设全市养老监管及服务平台,推动养老领域共享经济发展。健全老年人信息档案与服务记录,加快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等系统的数据交换共享。(《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20-2022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0〕50号)
升级建设市级智慧养老服务管理平台和区级分平台,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整合养老服务企业、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等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资源,建立全市养老行业监管中心和养老大数据管理中心,做好市、区两级监管平台的数据对接工作,确保全市养老信息的互通共享,建设智慧养老服务新模式。通过建立跨部门、跨系统数据安全交换机制,完善开放共享的养老数据支撑平台,统一用户渠道,面向市民提供便捷、安全、高效的养老服务产品“超市”。基于养老服务大数据运用,提供更加准确、便捷、高效的健康医疗、家政生活、心理慰籍、养护陪伴等养老服务。(《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行动方案的通知》厦府办网传〔2020〕6号)
六、高端养老相关政策
高端养老服务机构是指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模式建设,自筹资金举办,自行经营管理,其性质定位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产权按“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界定,产权归投资者所有,为老年人建立生活服务、医护康复、活力文化体系,全面满足老年人养老需求服务的机构。但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服务的机构,不属于高端养老服务机构。(《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资本举办高端养老服务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7〕194号)
高端养老服务机构应具有境内外优质品牌的服务管理团队运营管理,具备丰富的物联网应用经验和先进的养老大数据开发管理技术实力,形成健康管理、紧急救援、医疗康复、生活服务、机构管理“五大系统”运作模式;提供生活照护、餐饮服务、亲情服务、商业金融服务、医疗康复护理服务、活力文化服务,全面满足入住老年人的六大需求。(《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资本举办高端养老服务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7〕194号)
高端养老服务机构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范要求,并按照《福建省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试行)》五星级标准来打造该项目。落实医疗康复与养老服务相结合,配套建设医疗、保健、康复等设施,开办老年专科医院或二级及以上康复医院、护理院、综合医院等医护康复机构,开办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必须设置相应的老年病科室,并作为重点科室。医疗配套设施面积大于20%的建筑面积。(《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资本举办高端养老服务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7〕194号)
高端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应根据产业功能定位,项目容积率控制在2.0以内,单个项目养老服务床位不少于800张。(《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资本举办高端养老服务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7〕194号)
高端养老服务项目用地依据规划单独办理供地手续的,其宗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5公顷左右(高端养老园区用地可适当放宽)。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40年,土地性质为“营利性医疗教育用地”,具体按照我市现行招拍挂出让规定实施。(《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资本举办高端养老服务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7〕194号)
高端养老服务项目用地,设计方案应经过规划部门和民政部门严格把关,施工过程由建设部门监管,建成后开办由民政部门监管,供地后4年内必须实质开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资本举办高端养老服务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7〕194号)
高端养老服务项目用地,不得进行住宅、商业、办公、酒店等房地产开发,不得分隔转让、分隔抵押和分隔出租;高端养老服务用房不得“以租代售”、签订长期租赁合同;与养老服务当事人签订合同,应约定服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资本举办高端养老服务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7〕194号)
按照市政府规划“十三五”期间原则上在岛外选址5个地块用于高端养老项目的要求,积极推进2个已落地项目的建设投用,加快推进其它3个项目招商。(《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20-2022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0〕50号)
七、行业人才相关政策
支持企业组织在职员工参加学历提升、技能等级提升学习。企业与院校合作组织实施本企业职工开展学徒制联合培养,对学徒进行非全日制学籍注册,采用弹性学分制开展教学。对在规定学制内修获足额学分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毕业证书的,按每年40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补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按中级工、高级工每年5000元/人、6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2年。(《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厦府办〔2019〕112号)
鼓励我市“三高”企业和重点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学徒制”技能人才培养,对一次性组织30人以上、周期2个月以上到我市企业开展实训的院校,给予院校每人500元标准的实训管理经费补贴。(《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厦府办〔2019〕112号)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依法、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并将60%以上的比例用于一线职工培训。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出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厦府办〔2019〕112号)
鼓励引导低保、低收入家庭等困难人员到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20-2022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0〕50号)
按照国家和省、市表彰奖励有关规定,鼓励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表彰奖励范围。将养老护理员技能竞赛列入全市职工技术比赛项目,定期组织开展技能竞赛。(《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20-2022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0〕50号)
将养老护理员列入市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参加业务技能培训给予补贴。(《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行动方案的通知》厦府办网传〔2020〕6号)
对“四所院校”(厦门医学院、厦门华厦学院、厦门安防科技职业学院、厦门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定向招收就读有关养老护理专业及方向的学生,毕业后与定向用人服务单位(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从就业时间算起),给予奖励补助为每人4万元,分5年拨付,每工作服务年限满1周年核发8000元。(《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开展养老医护学生定向培养引进专业人才奖励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厦民〔2017〕272号)
对我市养老服务机构招收引进各类职业院校就读有关养老护理专业及方向的应届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由我市养老服务机构与其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从就业时间算起),给予奖励补助每人4万元,分5年拨付,每工作服务年限满1周年核发8000元。(《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开展养老医护学生定向培养引进专业人才奖励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厦民〔2017〕272号)
八、社区助老员相关政策
各区政府要通过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在每个社区设置1~2个为老服务专业岗位,由社会组织派遣人员在岗提供服务,其服务人员(以下简称“助老员”)工资待遇由各区参照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标准确定;社区提供工作场所及必要的设备设施;各区落实每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每年不低于2万元的运营补贴。(《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16〕174号)
助老员主要从事入户走访调查、建立老人健康档案、报送养老服务信息、协助社区提供老人紧急救援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及时把社区的养老信息接入“12349”养老信息平台,线上由老人或老人子女在手机APP和终端设备下单,线下由助老员协调、协助实体服务商、志愿者、义工、爱心企业等提供快速上门服务。(《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16〕174号)
根据城市老龄化程度,按照老年人口数量合理配比助老员,并建立考核淘汰制度。助老员的入职条件,年龄可放宽至男55岁、女50周岁(含)以下,学历可放宽至高中或中专(含)以上。各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企业或社会组织购买助老员服务项目。项目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考核,合同期满开展项目总体绩效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群众意见较大的承接主体及其主要负责人,按规定列入信用评价黑名单,5年内禁止参与本市同类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考核结果为良好以上的承接主体,在3年内参与本市同类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竞标时,可作为正向激励予以优先。(《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20-2022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0〕50号)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每个村(居)配备1-2名助老员。加快推进岛外社区和幸福院助老员落地服务,进一步督促养老服务企业加大助老员的培训管理,组织对养老服务企业的考核,以考核为抓手,提高助老员专业化为老服务能力。(《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行动方案的通知》厦府办网传〔2020〕6号)
九、医养结合相关政策
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护理站或其他医疗设施同址或邻近设置。就近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可以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开展延伸医疗服务,符合医保规定的老年参保患者基本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范围。鼓励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医疗资源丰富的部分二级医疗机构转型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或增设养老机构。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并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20-2022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0〕50号)
整合医养资源,通过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作用,推动居家服务组织与医疗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提高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为签约的80岁以上老年人及失能半失能老人免费每年提供不少于一次上门出诊服务。(《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行动方案的通知》厦府办网传〔2020〕6号)
新成立的养老服务机构,由各区卫健局、民政局共同发放告知书,指导其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新设立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在运营后半年内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厦门市卫生健康委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做实签约健康服务工作的通知》厦卫老健〔2020〕401号)
支持养老服务机构通过服务外包、委托经营等方式,由医疗卫生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鼓励医疗机构托管服务养老服务机构中护理型床位。养老机构中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与签约医疗机构建立双向转诊机制,严格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指征,为老年人提供连续、全流程的医疗卫生服务。(《厦门市卫生健康委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做实签约健康服务工作的通知》厦卫老健〔2020〕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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