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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社会救助政策问答手册
时间:2026-09-16 17:03

1.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主要包括哪些章节?

《社会救助法》共七章七十八条,包括总则、救助对象和措施、救助程序、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监督和保障、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明确的社会救助对象和救助措施包括哪些?

这部法明确了社会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需要疾病应急救助人员以及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等。

社会救助分为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和急难社会救助三大类。基本生活救助包括特困人员供养和最低生活保障;专项社会救助包括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急难社会救助包括临时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救助。

3.2026年我市低保、特困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保障标准有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吗?

2026年我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1200元,特困为1800元,目前是全省最高的。2025年我市在全省率先出台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建立低保标准与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衔接的动态调整机制,量化比例以30%为基准,上下浮动不超过2%;原则不超过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特困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5倍调整。

4.我市低收入人口家庭收入和财产如何分档?

具有本市户籍,且没有不符合低收入人口认定条件的情形,家庭收入和金融资产以本市低保月标准为基准进行分档:

家庭月人均收入分为3个档次:

第一档低于低保月标准(1200元);

第二档低于低保月标准2倍(2400元);

第三档低于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480元)。

家庭人均金融资产分为3个档次:

第一档低于低保月标准48倍(57600元);

第二档低于低保月标准72倍(86400元);

第三档低于低保月标准96倍(115200元)。

5.什么情况可以申请认定为特困人员?

具有本市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认定为特困人员:

(一)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以及非重度的三级、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

(二)无生活来源。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罹患重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导致长期医疗护理费用刚性支出超过个人或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三)无法定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前款规定的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同时符合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

(二)低保对象且无劳动能力的;

(三)重度残疾人以及非重度的三级、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70周岁以上老人且收入、金融资产符合第三档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且其金融资产符合第二档的。

6.特困人员供养享受哪些保障?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全额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对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产生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商业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部分,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住院护理费标准分为全护理和非全护理两档,每天分别按照最低工资标准13%、7%确定,当年累计原则不超过6个月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以及维持生命必需的费用,予以全额救助;

(五)办理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监护人办理。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予以免除,其他必要的丧葬费用按不超过当年6个月的基本生活标准补助。

7.什么情况可以申请按户认定低保?享受哪些保障?

本市户籍,家庭人均收入、金融资产均符合第一档,家庭财产状况没有不符合情形,认定为低保家庭。按照其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的差额,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以及非重度的三级、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7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家庭以及单亲家庭等特定对象,增发20%的低保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增发条件,或者同时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核定。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额外再按规定发放高龄补贴。同时给予本市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

8.什么情况可以申请按户认定低保边缘家庭?享受哪些保障?

本市户籍,家庭人均收入、金融资产均符合第二档,家庭财产状况没有不符合情形,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给予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

(一)家庭成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救助年限额最高13万元;

(二)纳入住房救助范围,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并享受租金补助,农村可以申请危房改造补助;

(三)纳入节日慰问范围,元旦、春节、国庆、中秋4个法定节日,对低保边缘家庭每户每年慰问2500元。

(四)家庭中的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重病患者、重残对象,可以单独申请纳入低保,按低保标准全额领取低保金(普通低保家庭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差额领取)。

(五)临时生活困难,可以快速申请享受临时救助,无需核对家庭经济状况。

9.哪些情况可以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一、具有本市户籍,且家庭人均收入、金融资产均符合第三档的,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参照“单人户”认定为低保对象:

(一)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本人收入符合第一档的失能失智老年人、重度残疾人以及非重度的三级、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

(二)申请人疾病(人体损伤)尚未痊愈,仍有后续治疗费用支出的重病患者、部分精神疾病确诊患者、大额医疗费用患者;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经诊断、病情评估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中的国家统招全日制非义务教育阶段(原则限于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或者接受学前3年教育的儿童,参照“单人户”认定为低保对象。

10.特困、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申请程序是怎么样的?

申请: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委托包村(社区)干部、村(居)干部、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或其他居民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也可以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闽政通”“i厦门APP-厦门民政”社会救助“一件事”专区提出申请。

审核:经信息化核对,家庭经济状况符合条件的,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状况进行调查评估,提出初审意见。

确认、发放: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经镇(街道)审核确认同意后,每月通过金融机构将相关保障待遇直接发放到个人或者供养机构账户。

11.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申请人关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并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声明和承诺书);

(三)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含配偶)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可以通过各级政务服务平台或核对系统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无需申请人提供。

12.申请低保、低保边缘家庭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时应提交材料:

(一)申请书;

(二)诚信承诺书;

(三)核对授权书(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其法定义务人);

(四)相关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明;

(五)导致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可以通过各级政务服务平台或核对系统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无需申请人提供。

13.特困、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哪些收入所得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各级政府给予优抚对象、老年人、残疾人及其他特定对象的定期、专项补助和慰问款物;

(二)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金和对国家、社会作出特殊贡献人员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等;

(三)由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

(四)因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职工依照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者一次性安置费中,用于社会保险的部分;

(五)因公(工)负伤、一般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职工丧葬费及死亡抚恤金、困难补助金;

(六)残疾人劳动收入的30%;

(七)参加村(居)组织的公益性活动所得;

(八)政府、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网络平台等对因受灾、住房、医疗、就业、就学、托养、移民、高龄、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给予的专项补贴、帮扶补助和抚慰捐助款物;

(九)60周岁以上老年人打零工、自给自足种植(养殖)所得,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的收入,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勤工俭学所得;

(十)低收入人口首次就业,第一年所取得的收入;

(十一)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

(十二)家庭因出售房屋获得的卖房款以及房屋征收补偿款,拟用于购买、修建其普通居住用房或用于重病重残家庭成员治疗康复的,一年内不计入家庭收入核算范围;

(十三)按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

14.哪些情形原则上不予认定为特困、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等低收入人口?

一、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认定为低收入人口,已认定的应予取消:

(一)有机动车辆(不含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谋生工具等,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有效商业保险车损保额在低保年标准12倍以内的机动车)、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的;

(二)实际有2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在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及以上的,有非普通住宅或商业用房的,同时有小产权房和产权住房的,申请低保前1年内或在保期间有购置产权住房或商业用房、新建小产权房的(重病、重残参照“单人户”认定的除外);

(三)经商办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或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或长期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四)有自费留学或自费就读高收费幼儿园、中小学,自费就读高等院校的高收费专业的;

(五)其他明显不符合低收入人口认定条件的情形。

二、申请人的赡抚养法定义务人有下列生活富裕情形的,申请人原则上不予认定为低收入人口,已认定的应予取消:

(一)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以上的;

(二)拥有中高档小车(按有效商业保险车损险保额在低保年标准12倍及以上的,谋生工具和突发重病等特殊情况除外)、有中大型船舶或工程机械的;

(三)有非普通住宅或商业用房的;

(四)其他按规定认定为生活富裕的情形。

15.我市临时救助政策适用对象与申请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厦门市辖区内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符合条件均可申请临时救助。“小额快救”向急难发生地镇(街道)申请,办理时限一般不超过3天。其他临时救助向户籍(居住)所在地镇(街道)申请。也可以通过网上进行申请,我市已将低保、特困、低保边缘家庭和临时救助等单个救助事项申请在线上整合为社会救助“一件事”统一办理,群众可以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闽政通APP和“i厦门APP”,进入社会救助“一件事”专区提出申请。

16.“小额快救”情形有哪些?救助标准是多少?

(一)符合以下9类情形,按人均600元给予救助。

1.因溺水、触电、雷击、中毒、性侵、无保险覆盖的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度伤残,且该人员为家庭唯一或主要劳动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

2.因突发重大疾病产生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超过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

3.因火灾、爆炸等非交通事故类意外事故,导致家庭无家可归、流离失所,需紧急解决食宿等基本生存问题的;

4.因刑满释放、社区矫正、拘留、戒毒等原因造成失业,且失业后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

5.因遭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无法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且无法取得家庭支持的;

6.遭受自然灾害人员经应急期救助、过渡性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

7.申请本市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尚处于审核确认过程中,或者已审核确认但救助金尚未发放,且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

8.未就业高校应届毕业生,出现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

9.因其他急难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经区级民政部门认定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二)以上情形困难程度特别严重、救助需求特别迫切的,经研判按人均1个月低保标准给予救助。

17.申请其他临时救助有什么条件?

因教育、医疗、残疾人康复等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需申请其他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除经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认定的低收入人口外,须同时满足:

(一)申请之日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金融资产均符合第三档;

(二)家庭车辆、住房条件符合本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相关规定。

18.其他临时救助的救助标准是多少?

按家庭人均收入、人均金融资产,对应本市月低保标准分六档确定救助标准:

1.收入+资产均为第三档:按人均1个月低保标准救助;

2.收入第三档+资产第二档,或收入第二档+资产第三档:按人均2个月低保标准救助;

3.收入第三档+资产第一档,或收入第一档+资产第三档:按人均3个月低保标准救助;

4.收入+资产均为第二档:按人均4个月低保标准救助;

5.收入第二档+资产第一档,或收入第一档+资产第二档:按人均5个月低保标准救助;

6.收入+资产均为第一档:按人均6个月低保标准救助。

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家庭实际刚性支出总额,可“一次审批、分阶段发放”。

19.家庭教育、医疗、残疾人康复等生活必需支出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一)教育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幼儿园阶段,或者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阶段,由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者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照就读幼儿园、学校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同类公办幼儿园、学校收费标准认定。

(二)医疗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就诊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等支付后,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和住院费用(不含未凭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外配处方在零售药店购买的药品费用,以及就医交通费用、住宿费用、陪护费用等),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三)残疾康复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扣除政府补助、商业保险赔付费用等部分后,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及辅助器具范围,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20.我是今年到厦门找工作的外来人员,目前没有找着工作,也还没有固定的住所,现在生活困难,没钱吃饭也没钱回去,能申请临时救助吗?

可以。在本市辖区内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符合条件均可申请临时救助。临时救助一般以发放救助金为主,也可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按照临时救助标准,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和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给予救助。来厦务工不着、寻亲不遇、被偷被骗等原因,暂时陷入困境且居无定所或流落街头的临时遇困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应转介我市救助管理机构实施救助,提供基本的生活住宿和帮助返乡服务。

21.我是刚毕业的应届大学生,来厦门有一段时间了,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自己的积蓄也花完了,可以申请临时救助吗?如果可以,在哪里申请?

可以申请“小额快救”,向居住地所在的镇(街道)提出申请,办理时限一般不超过3天,救助标准根据实际困难程度分为600元和1200元两档。同一事由,1年内原则上只救助1次,“小额快救”后困难仍持续、支出压力大的,可按程序转为其他临时救助。

22.子女有赡养能力但不给赡养费,能申请低保吗?

很难直接办理,通常得先走法律途径。根据《厦门市低收入人口救助办法》,核算家庭收入时,子女应该给的赡养费是必须算进去的。只要核查出你子女有赡养能力,不管他们实际上给没给钱,这笔“应付赡养费”都会算作收入,如果加上这笔钱,月收入超过了当地低保标准,那就不符合申请条件。

建议先去司法部门申请法律援助,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赡养问题,如果法院判了甚至强制执行了,子女还是拿不出钱,或者证明确实执行不到位,可以拿着法院的判决书或相关文书到镇(街道)民政窗口,会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算,有不明白的随时咨询民政部门。

23.今年60多岁了,上个月低保被取消了,说收入超标,怎么确认标准?

看家庭人均月收入是否超低保认定标准。我市低保是动态管理的,条件变好了确实会退出,先弄清楚这笔账具体是怎么算的。根据《厦门市低收入人口救助办法》,收入超标看的是“家庭人均月收入”,这个收入不光是自己的养老金,还要算上子女按规定折算的赡养费,以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工资等,把这些总收入加起来,除以家里的人数,如果得出的数字比我市低保标准高,系统就会判定超标。

有疑问可以咨询民政部门。如有看病等刚性支出没扣除,可以直接向街道或区民政部门申请复核,走正规渠道把情况反映清楚。

24.市、区民政局社会救助咨询电话

厦门市民政局电话:0592-2892054

思明区民政局:0592-5862785

湖里区民政局:0592-5722373

集美区民政局:0592-6665156

海沧区民政局:0592-6582658

同安区民政局:0592-7108980

翔安区民政局:0592-707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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