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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涉外(含港、澳、台、华侨)离婚登记
时间:2018-05-09 11:22

  1、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申办材料:

  (1)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3)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4)提供以下身份证件: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香港居民应当提交:(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原件、复印件);(二)香港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澳门居民应当提交:(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原件、复印件);(二)澳门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有效旅行证件(原件、复印件);(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华侨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原件、复印件);

  外国人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原件、复印件)

  办理地点: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云顶北路84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M区201室

  厦门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

  联系电话:0592-2119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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